民事訴訟法之舉證責任 學習律師 蘇思鴻
一、問題
甲對乙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本票之真偽由何人負舉證責任?嗣甲主張其係因積欠乙賭債才簽發該紙本票,而賭債非債,本票所憑諸之原因關係不法,故應為甲勝訴之判決,該紙本票之原因關係,由何人舉證?
二、分析
舉證責任可分為主觀舉證責任和客觀舉證責任。而舉證責任之分配,則有利己事實說(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供參)和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兩說。實務原則上採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但如果顯失公平,例外採危險範圍說(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供參)。依法律要件事實分類說,主張權利存在之人,要對權利發生(構成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要對權利消滅(清償、免除)、權利排除(抗辯)、權利障礙(意思能力)的事由,負舉證責任。
三、結論
本題本票之真偽,應由主張本票權利存在者負舉證責任,故由乙負舉證責任,此時甲主張該紙本票係為支付賭債而簽發,無疑自認該本票為真正,這時乙毋庸舉證,法院應認本票為真正。至於是否因為賭債而簽發本票,屬於原因關係之抗辯,其存在於直接前後手,性質上為人的抗辯,依前述主張權利之排除(抗辯),應由主張權利不存在之人負舉證責任,即本題之甲負舉證責任。
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 Oct 02 Fri 2015 09:55
民事訴訟法之舉證責任 / 學習律師 蘇思鴻
文章標籤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