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日報即時新聞論壇,原標題「這盤棋,張國煒沒有全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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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航空經營權這盤棋,張國煒是否已全盤皆輸?
本人日前曾就長榮集團遺囑爭議投書蘋果論壇,文中特別就遺囑執行人的角色及義務,提出不同於其他律師的看法,詎料先前論述的遺囑執行人角色,隨即在長榮航空的經營權爭奪戰成為決定性的因素。
首先,需要先釐清張國煒先生在長榮航空公司的董事席次,是長榮基金會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指定的「法人董事代表」,或第2項的「法人代表人董事」。雖說即使律師也不見得分得清楚這兩者的細微差別,但從公司法修法歷史來看,最大爭議在於這兩者是否均能依同條第3項隨時改派,以及改派是否需要經董事解任的事前法定程序或無正當理由解任的事後賠償。前述規定是我國獨有的法制,幾位公司法重要學者已經多次為文批評其造成權責不分、有害公司治理的不合理之處,但畢竟仍是有效法律,所以對於「法人代表人董事」在法律適用上至少應具備一般的董事解任程序及事後的權益保障。從這個架構思考,如張國煒先生原本是屬於長榮基金會指派的「法人代表人董事」,他在法律攻防戰上並非一籌莫展、無計可施。
其次,依據長榮航空更新後的董監事名單,張國煒先生雖遭長榮基金會撤換,但另透過華光投資公司保有一席董事資格,仍具有被董事會選任為董事長的資格,而就長榮航空的董事席次看來,其中兩席是大房主導的長榮基金會,兩席是二房主導的華光投資,另有兩席長榮海運的法人代表正好是張榮發創辦人指定的遺囑執行人。換言之,如不考慮三席獨立董事,則兩位遺囑執行人的支持正是張國煒先生能否保住董事長職位的關鍵;相反的,如果連兩位遺囑執行人都不支持張國煒先生,自不難想像獨立董事們會有「西瓜效應」。所以,如同之前投書文章所強調的,在長榮集團的遺囑爭議及經營權問題上,應該進一步探究遺囑執行人有無法律上的義務支持遺囑所指定的繼任者。
世事如棋,法律戰略就如同下棋一般,必須思考到後面的可能發展,而面對複雜又居於劣勢的局勢,就要像AlphaGo與李世石九段對奕時一樣,思考全新的棋路,才有可能打開全新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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