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專利制度目的在於鼓勵、保護、利用發明,以促進產業發展。然而,對於人體可直接適用的「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而言,依政府法令的規定,為保護使用上的安全性及有效性,須先取得許可證方得實施其專利權,自獲取專利權的時間起至實際上市販售時間止,常需要一段時日,以致部分的專利權期間係被法規限制無法實施。為了彌補這個情形,我國專利法第53條特別制定了一專利權期間延長之制度,藉以利用專利權期間延長制度來補償「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必須依法取得上市許可而無法實施發明的期間。
二、 可延長專利權期間之標的
依專利法第53條之規定,須為「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之發明專利才能申請延長,且依照藥事法第39條及農藥管理法第9條之規定,欲實施其專利權時,須先取得中央目的專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證。動物藥品、醫療器材、生產醫藥品的機器或裝置等等發明專利均不得申請延長,而新型專利或設計專利即使涉及醫藥品或農藥品者同樣地也不得申請延長。
三、 專利權期間延長之申請
依專利法第53條規定,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依法取得之許可證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並以一次為限。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應備具申請書,附具證明文件,於取得第一次許可證後三個月內,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但在專利權期間屆滿前六個月內,不得為之。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為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取得許可證而無法實施發明之期間;且取得許可證期間超過五年者,其延長期間仍以五年為限。
四、 結論
現今科技的日新月異,大部分的專利權通常未到專利權期限屆滿,其技術亦可能過時而被新技術所淘汰。然,對於醫藥品或農藥品並非如此,其往往需要大量金錢開發研究,且需要長時間的臨床試驗或田間試驗,並在確保使用上的安全性及有效性後才能實施,故目前各國大都有醫藥品或農藥品專利權期間延長的規定,我國亦然。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關鍵字:專利權期間延長、許可證、醫藥品、農藥品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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