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前言
    對於「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權之實施,依照藥事法第39條及農藥管理法第9條之規定,應取得許可證者,其許可證在專利案公告後取得時,發明專利權人得以第一次許可證申請延長「醫藥品、農藥品或其製造方法」發明專利之專利權期間。發明專利權人申請延長專利權期間,經專利專責機關審查且核准審定後,其專利權期間將從20年延展至核准延長期間。
    由於延長期間之專利權,同樣具有排他之效力,為調和專利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間的權益,對於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之核准審定,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藉由舉發制度,請求撤銷延長期間之專利權,避免延長期間的專利侵權訴訟。

二、法定舉發事由
    專利權期間之延長經由專利專責機關核准審定後,任何人若對於核准延長專利權期間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附具證據,向專利專責機關舉發(專利法第57條):
    (1).發明專利之實施無取得許可證之必要者。
    (2).專利權人或被授權人並未取得許可證。
    (3).延長專利權期間之申請人並非專利權人。
    (4).申請延長之許可證非屬第一次許可證或該許可證曾辦理延長者。
    (5).核准延長專利權之醫藥品為動物用藥品。
    (6).核准延長之期間超過無法實施之期間。
    (7).以取得許可證所承認之外國試驗期間申請延長專利權時,核准期間超過該外國專利主管機關認許者。
    其中,前五項情事舉發成立確定者,原核准延長期間,視為自使不存在;而後兩項情事舉發成立確定者,就其超過之期間,視為未延長。

三、舉發聲明
    發明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由於係請求撤銷該不當核准之延長期間,因此舉發聲明無法以請求項為聲明對象,舉發人僅就核准延長之期間聲明撤銷該延長期間之專利權。再者,舉發聲明提出後不得變更或追加,但得減縮。因此,專利權期間延長之舉發,其舉發聲明所記載之期日,如有變更者,不得延長原聲明之期間。舉發人如變更期日記載,導致延長原聲明期間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舉發人不得變更聲明,並限期修正,逾期未修正者,該舉發案應不予受理。

 


參考資料:
2014年版專利審查基準,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年版專利法令彙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賴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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