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前篇的討論,根據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7條第1-3項中的規範,先不討論其中分別提出的新概念的詳細內容,由字面上的意義進行推論,可得出判斷兩個發明是否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的較佳步驟如下:
1. 判斷兩個發明是否具有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
2. 判斷此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是否為特別技術特徵。
其中,第1步驟中判斷是否具有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時,不受限於申請專利範圍之範疇。
專利審查基準於第二篇第四章第2節「相同或對應之技術特徵」中規範了幾種情形。其中,相同範疇之獨立項中說明:「相同範疇之獨立項指各獨立項之標的均為物之發明或均為方法之發明」。
不同範疇之獨立項中則說明:「不同範疇之獨立項指各獨立項之標的分別包含物及方法之請求項」,例如:物與製造該物之方法、物與該物之用途等。
另依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四章第3.1節「預選特別技術特徵」之規定:「審查申請專利範圍中二個以上之發明是否具發明單一性時,應先參照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記載之先前技術,於各發明之技術特徵中選擇有別於先前技術者作為特別技術特徵。若各發明間無相同或對應之技術特徵,或依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記載先前技術即得認定各獨立項相同或對應之技術特徵係屬習知技術,則不具發明單一性。」
因此,在比對各發明之間是否具有相同或對應的技術特徵時,需參照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所記載的內容,先排除申請人自行認定為習知技術的部分,而僅就申請人認為屬於其發明之技術特徵進行比對。
對於是否具有相同技術特徵的部分應無疑義,不需進行額外的討論。至於是否具有對應的技術特徵,則需進一步釐清「對應的技術特徵」的意義。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9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法施行細則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發明單一性、廣義發明概念、一發明一申請、相互關聯、特別技術特徵、對應之技術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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