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續前篇的討論,對於以外文本提出申請的外文本,專利法第44條、第110條及第133條分別針對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規定: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設計專利為說明書及圖式),依第25/106/125條第3項規定,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
依第25/106/125條第3項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前項之中文本,其誤譯之訂正,不得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本項僅為第44條規定)。」
其中明文規定外文本不得修正,且規定補正之中文本不得出超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由於外文本一經提出後,即無法進行任何更動,且中文本不能超出外文本所揭露的範圍,因此提交外文本時,應確實檢查是否有缺漏字、缺漏頁、缺漏圖或印刷不清楚的情形。外文本若有任何缺漏,都可能導致補正的中文本無法進行增補或訂正的情形發生。
另外,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規定:「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摘要以外文本提出者,其補正之中文本,應提供正確完整之翻譯。」(由於針對新型及設計專利之規定,其精神與發明之規定相同,形式上或略有差異,以下本文只列舉針對發明之條文,不在另行標注新型與設計專利之條文)
此外,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第八章第2.2節「中文本」規定:「本章所指之中文本係指申請人先行提出外文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並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之中文譯本。該中文譯本應對照外文本正確完整翻譯,且不得超出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
綜合上述規定,中文本形式上應與外文本相同,內容應正確而完整,且不能超出外文本所揭露的範圍。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9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法施行細則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外文本、中文本、補正、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