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第25條第3-4項、第106條第3-4項及第125條第3-4項分別之規定發明、新型及設計專利以外文本提出申請之規定:
「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圖式(新型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設計專利為說明書及圖式)未於申請時提出中文本,而以外文本提出,且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入補正中文本者,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
未於前項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
依前述規定可知,若以外文本提出申請,且於指定期間補正中文本,則可取得以外文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的效果。對於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專利者,可於主張優先權期間將滿,或其國外申請案即將公開前,先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再行翻譯補正,可收快速爭取時效之效果。
然而,若未能於指定期間補正中文本,則依前述條文第4項之規定,其申請案不予受理。前述條文第4項雖有但書規定,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外文本視為未提出。但此但書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與超過指定期間後直接以中文本提出申請,除程序不同之外,其效果似乎並無不同。
因此,若需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應謹記於指定期間內完成中文本之補正程序,如此才能獲得爭取時效之實質效果。
由於申請日係確定申請案是否符合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日,如有主張優先權者,更為判斷優先權能否成立基準,故申請日之確定極為重要。既然准以外文本作為取得申請日之依據,其內容自然不得有所變動,否則將違反可專利性係以申請日為決定基礎之原則。因此,專利法及專利法施行細則,都針對以外文本提出申請的外文本進行多項限制。
撰稿人:專利工程師廖貞貴 2016/04/29
參考文獻:
專利法
專利法施行細則
專利審查基準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官網
關鍵字:外文本、中文本、補正、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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