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RC)
語言:普通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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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北京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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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9,600,000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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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中華人民共和國位於亞洲東部與太平洋西岸。中國與14個國家接壤,這些鄰國分別有東南亞的越南、寮國和緬甸;南亞的印度、不丹、尼泊爾和巴基斯坦;中亞的阿富汗、塔吉克、吉爾吉斯和哈薩克;北亞的俄羅斯;以及位於東北亞的蒙古國和朝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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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13億8千萬人(201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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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官方立場為無神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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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制:人民幣(RM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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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次 | |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1:中國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附件1:兩岸商標協處作業處理程序 |
中國大陸之商標制度係採先申請主義,商標須經註冊以取得商標權[1]。目前僅「烟草制品」是唯一強制註冊商標之品類[2]。在正常情況下,從申請到完成註冊約需12-24個月[3];獲證後有效期為10年,每10年可辦理延展(大陸稱為「續展」)。
中國商標參考尼斯分類,原須一類一個申請案,但自2014年5月1日起,新商標法修正生效,可一案跨類申請。
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要放上註冊標誌,並無強制規定,註冊人有權以文字標明「注冊商标」或者使用註冊標記如注或®,標注在商標的右上角或者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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