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
Malaysia
語言:馬來語為國語,英語、華語亦通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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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吉隆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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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330,257 Square Kilomete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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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由西馬(馬來半島)及東馬(沙巴,砂勞越)二部份組成。西馬北部與泰國接壤,東馬與印尼及汶萊為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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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3,0513萬人(2015年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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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伊斯蘭教為法律明定國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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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制:Ringgit(馬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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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次 | |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商標授權 十二、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馬來西亞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馬來西亞商標採先使用主義,註冊非取得商標權的唯一手段,亦可透過在先使用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狀況下,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8-24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辦延展。
馬來西亞商標採用尼斯分類,不可跨類申請。對於已註冊商標,非強制性的需要放上特殊標示,如果要放上特殊標識;可以®或「註冊商標」(Registered Trademark)文字,雖然在法律上不承認®符號的使用,但在實務上是被認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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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諮詢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9點~晚上6點,12:00-13:00午休時間)來電,謝謝您
諮詢專線: 台北(02)2759-5585 | 新竹(03)667-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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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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