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共和國
Republic of Singapore
語言:英語、馬來語、華語、淡米爾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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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新加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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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積:716.1平方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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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位於馬來半島南端,控制麻六甲海峽,扼歐、亞、澳三洲海陸交通之要衝,領土由新加坡島及其他64個小島組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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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546.9萬人(2014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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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佛教、道教、回教、基督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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幣制:新加坡幣 Singapore Dolla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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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次 | |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 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 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 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新加坡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新加坡商標制度,得以註冊或在先使用取得商標權,因新加坡商標係採取「使用在先主義」。申請案正常狀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12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續作延展。
新加坡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以跨越的類別數量計算應支付之官費
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要放上註冊標誌,並無強制規定,可使用之商標標示符號,包含:™、℠、及®符號(僅限註冊商標使用),法律上承認®符號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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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諮詢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9點~晚上6點,12:00-13:00午休時間)來電,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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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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