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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共和國

Republic of Singapore

 

語言英語、馬來語、華語、淡米爾語

首都新加坡

面積716.1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位於馬來半島南端,控制麻六甲海峽,扼歐、亞、澳三洲海陸交通之要衝,領土由新加坡島及其他64個小島組成。

人口546.9萬人(2014)

宗教佛教、道教、回教、基督教

幣制新加坡幣 Singapore Dolla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目次

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註冊商標之權利

十、  商標移轉

十一、  商標授權

十二、  商標使用證明

十三、  商標撤銷條件

十四、  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 新加坡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新加坡商標制度,得以註冊或在先使用取得商標權,因新加坡商標係採取「使用在先主義」。申請案正常狀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8-12個月。商標註冊有效期間自申請日起算10年,之後每10年可續作延展。

       新加坡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以跨越的類別數量計算應支付之官費

       對於已註冊商標是否要放上註冊標誌,並無強制規定,可使用之商標標示符號,包含:™、℠、及®符號(僅限註冊商標使用),法律上承認®符號的使用。


 


 


 

       關於新加坡商標之主要相關規定,請看眾律商標電子書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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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 系列1:RCEP、TPP及台商主要申請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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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電本所

商標諮詢請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早上9點~晚上6點,12:00-13:00午休時間)來電,謝謝您

諮詢專線: 台北(02)2759-5585 | 新竹(03)667-5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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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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