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人工生殖法第8條規定,捐精者的年齡限制為20至49歲,捐卵者則為20至 39歲,在捐贈前須依規定實施檢查,包括確認有無遺傳性疾病、感染性疾病等,進而評估適合適合捐贈。為避免精卵趨於商品化,及職業捐贈者之產生,亦明訂捐贈精卵須為「無償」,且曾捐贈而有活產或已儲存者,即不得再為捐贈人;惟考量捐贈人於捐贈過程必須接受相關檢查、醫療等措施,人工生殖機構除支付必要費用外,亦需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給捐贈人,給付上限依行政院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102年3月1日公告之「受術夫妻得委請人工生殖機構提供營養費或營養品予捐贈人,或負擔其必要之檢查、醫療、工時損失及交通費用之金額上限」,卵子捐贈人的金額上限為9萬9000元,支付精子捐贈人金額則為5000元,若因捐精致需於醫院門診逾3次者,金額上限則可提高至8000元。
隨社會型態改變,高齡或難以培孕之女性比例上升,人工生殖法僅開放試管嬰兒,即由合法由醫療機構協助生殖,再將受孕胚胎再植入母親子宮,但未開放代理孕母,致使許多不孕夫婦只好付高價「向外」求援。此種潛在需求不斷升高,臺灣打著基本人權、道德甚或宗教的名號,不肯合法化,又默認國人至境外委託代孕,難道這就是所謂的重視「女性的身體自主權」?
代孕現象始於70年代美國墮胎合法化後,可供領養的孩童明顯減少,代孕需求因而增加。早期的代孕以基因型(traditional surrogacy)為主,或稱傳統型,由代理孕母提供卵子及子宮,再將精子注入。而為了消除代孕者與新生子女的基因連結,借腹型代孕(gestational surrogacy)成為主流,代孕者只出借子宮,胚胎在體外受精之後,再由醫師植入子宮。由於代孕制度涉及人的生命和家庭倫理,。以立法的方式將代理孕母合法化的國家和地區為數很少,最著名的是允許孕母收取代運費用之商業代孕(commercial surrogacy)如印度和美國加州。其他如英、澳、荷蘭、丹麥、加拿大等即使法律允許或者不禁止,也僅限於無償之利他型代孕(altruistic surrogacy),孕母最多只能獲得損失補償和醫療費用,並對相關機制如施術機構從嚴指定,仲介、廣告嚴加規範或者根本禁止,以避免轉變成商業代孕。惟可能真的有部分女性可能為了「助人」及「懷孕之快樂與自我實現」而樂於替人懷孕,但畢竟是少數,否則跨國的商業代孕就不致於如此盛行了。再者,既然要求付出最大的代孕者無償服務,那麼其他相關人士,如醫事人員、仲介者、廣告商是否也應依據同樣的利他原則無償服務?否則豈不是僅針對女體的剝削?立法者應思考的是如何謹慎規範代孕制度,如孕母的反悔權、誰是代孕子女的生母、血統真實主義是否應退讓、代孕子女之權利保護及委託代孕夫妻法律上地位等問題,而非忽略代孕的需求已經形成的跨國生殖旅遊業(reproductive tourism) 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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