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已分別簡介了裁判離婚事由、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的相關規定,接著本篇要簡介的是離婚後,夫妻財產的問題。離婚時,夫妻財產該怎麼分?有沒有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應該是離婚夫妻所關心的事情之一。

依民法第1004條規定,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又依民法第1012條規定,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得以契約廢止其財產契約,或改用他種約定財產制。

夫妻財產制,顧名思義即為結婚後,夫妻間財產所適用的制度,簡介如下:
一、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例如,春嬌與志明,結婚前或結婚後,兩人對於對夫妻財產制沒有特別的約定,依民法第1005條之規定,則以法定財產制,為春嬌跟志明夫妻間財產所適用的制度。
在法定財產制下,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而財產的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夫或妻可各自為之。(民法第1017條、第1018條參照)

二、約定財產制
夫妻若採約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07條規定,應以書面為之。而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下列兩種:

1.共同財產制: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民法第1031條)

2.分別財產制: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民法1044條)

離婚後的財產分配?
採約定財產制者:
若夫妻以書面採約定財產制,則若採共同財產制,離婚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夫妻各取回約定時之財產。共同財產制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各得其半數。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民法第1040條)
若採分別財產制,離婚之後,沒有財產分配問題。例如,志明跟春嬌約定採分別財產制(即志明的財產是志明的,春嬌的財產是春嬌的,各自的財產各自管理),因此,兩人離婚之後,無財產分配問題。

適用法定財產制者:
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例如,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者夫妻約定改用其他財產制。),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即為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例如,志明與春嬌適用法定財產制,兩人離婚後,志明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剩餘財產為500萬,春嬌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剩餘財產為300萬。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為200萬,兩人應平均分配。即春嬌跟志明各自分配100萬,亦即志明應該給春嬌100萬元。
例外:
1.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列入計算,無需列入分配。
2.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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