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外籍人士民事訴訟所可能產生之問題及額外費用/鄭雨昇律師
與外籍人士訴訟離婚,常常是我國人與外籍人士訴訟之大宗,在訴訟過程中,常常會產生以下的問題及額外費用:
一、東南亞外籍人士的語言隔核
近年因中國大陸地區與東南亞經濟起飛,國內的外籍配偶已逐年減少,民國90年大陸籍配偶人數為26,516人,東南亞籍配偶人數為17,512人;而民國105年統計至11月大陸籍配偶人數為7,959人,東南亞籍配偶人數為6,229人。外籍配偶,雖是以中國大陸地區為大宗,但近年東南亞地區外籍配偶亦為主要族群,而且東南亞籍外籍新娘之離婚事件層出不窮。如果需要我國人士與不識中文、英文的東南亞人士,甚至是當地政府溝通。所產生的翻譯費用,與通譯人士費用,都有可能是一份讓人覺得負擔的費用。
二、關於訴訟:如果涉及外籍人士的境外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
第1項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第2項
不能依前項規定為囑託送達者,得將應送達之文書交郵務機構以雙掛號發送,以為送達,並將掛號回執附卷。
如果台灣當地沒有駐外機構拒絕為我國當事人送達,我國當事人所內將產生一筆額外的費用。甚至是要國外公示送達,也會產生一筆刊登國外報紙的費用。而且該報紙必須是在當地發行之報紙,我國人士通常對於東南亞地區較不熟悉,對於尋找有在當地發行的報社刊登相關內容,將會有一定的困難度。
三、案件對造的複雜性:
通常欲通過假結婚來台之外籍人士,很有可能與性工作者仲介集團合作,所以我國當事人的對造很有可能是背景相當複雜的人士,有可能增加我國當事人處理案件同事之壓力。
隨著國際交流日盛、通訊軟體的發達,以及廉價航空之蓬勃,我國人與東南亞地區人士認識交往的機會增多,而且外籍婚姻介紹所在我國外籍婚姻仍然占有相當地位,但是透過仲介機構所產生之婚姻,往往沒有感情基礎,而外籍配偶常常返回自己的國家,不再來台,增加我國人士對東南亞國家配偶離婚訴訟之困難性。以上所提的三點:語言隔核、送達問題、以及背景複雜的集團,更是不能不察之問題。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