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制度允許業者在風險可控的環境下,盡情測試新產品與盒附,避免現有法規限制或過度監管,使創新無法實現;此制度如同公園沙池裡小孩可以自由玩耍、發揮創意,不受沙池外大人的任意阻擾。我國目前積極修法欲引進此一制度,而此次修法主要參考英國及新加坡之監理沙盒制度,先行簡介外國現行監理沙盒制度如下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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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 |
新加坡 |
誰負責 |
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 |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
怎麼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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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試驗條件 |
須符合金融服務範疇、真正創新性、消費者利益、必要性、已達試驗階段五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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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試準則 |
測試期間3至6個月,需做客戶人數、客戶選擇、客戶保護、資訊揭露、測試等計畫 |
創新程度、效益、推廣性、進度回報、範圍與保障、評估風險、後續措施 |
我國此次修法,目前共有曾銘宗、余宛如、許毓仁提出之三版本,其中余宛如版已於民國105年10月14日院會中通過一讀,交付財政委員會審查。此次修法範圍,曾銘宗版擬修訂7部法(銀行法、保險法、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余宛如版則加上信託業法;許毓仁版則聚焦銀行法,欲將其擴大為「金融銀行法」,新增「金融科技」、「監管沙盒」專章。
各版本也有其特點,曾銘宗版要求金管會提供監理沙盒機制,供相關公司申請試驗,並進行個案的輔導與監管。余宛如版則將科技、新創業者納入適用對象,且主管機關必須在結案後三個月內公開准駁與否之理由,以透明化監理結果。許毓仁版則強調業者應提供消費者保護計畫。
新任金管會主委李瑞倉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上任,對於監理沙盒制度之修法表態支持,總統亦曾表態支持此次修法。因此,「監理沙盒」制度預計在今年底完成修法,將有助於我國金融科技產業及新創業者之發展。
[1] http://money.udn.com/money/story/8853/193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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