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 政府機關是否有賠償義務
一. 案例:小馮為上班族,經過努力工作後終於買到了人生第一台車,雖然只是國產車,但是小馮還是非常的愛惜這個新夥伴,認為是自己努力工作的肯定,不過好景不常,牽新車一個月後的上班日,小馮將車停在上班地點附近的路邊停車位內,小馮能從上班的辦公室透過窗戶看著自己的車,而那天氣象局發布了大雨特報,也確實下大雨了,但卻發生了一個災難,街道淹起大水,水深到了車身高度,小馮於是在辦公室內眼睜睜地看著自己的愛車變成泡水車,內心淌血到說不出話來,試問就這次小馮的愛車所受到的損害,政府機關是否有賠償義務?
二. 相關規定
1 國賠法第2條第2項: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2 國賠法第3條第1項: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 結論 由國賠法之規定可知,政府機關是否負有國家賠償義務,需要看負責之公務員是否就執行職務時有故意或過失,致人民的自由或權利受到損害,或是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的生命、身體或權利遭受損害,故就本案中的街道淹水,如果是負責排水工程的承辦公務員,因為故意或過失讓承包商偷工減料所導致的施工瑕疵,或者是滯洪池規劃不良,則政府機關就有賠償義務。但建議民眾就受損情況、受損物品,盡可能拍照或是錄影存證,收集證據越完整,政府機關對於賠償請求之受理或是賠償金額之酌定,甚至進入國家賠償訴訟時法院就賠償金額之酌定,對於請求權人都有甚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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