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美麗灣案在行政法院纏訟長達八年,在今年1月已經撤銷環評並且在同年9月法院判決建照無效,原本要再1129日進行環評審查,但是因為人數不足而延期,同時環保團體和法界學者、律師主張應先拆除違建再補做環評,但是台東縣政府和環保署回應要依法論法,判決書並沒有必須先拆除再做環評的文字,兩造針對渡假村是否具有信賴保護和是否要拆除違建而討論。

主張要拆的代表: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律師 陸詩薇、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 律師 許嘉容、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 副教授 廖本全、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 副研究員 吳叡人、成功大學法律學系 副教授 王毓正、中國時報 王健壯

主張:

  1. 美麗灣第一張建照,因自始未經環評,本就無效,不生信賴保護問題,也不會有國賠問題第二張(全區)建照,雖是環評通過後才核發,但環評結論既經法院判決撤銷確定,亦溯及既往失效,美麗灣開發案等於未通過環評,開發單位即不得在全區6公頃土地上實施開發行為,否則即應受環評法第22條處罰
  2. 美麗灣破壞海水浴場興建渡假村,正是犧牲公益目的圖謀財團私利,拆除建物才是回歸公益目的
  3. 環保署身為環評主管機關,焉能不知環評法的立法意旨,是不允許「事後補做環評」,是不允許以任何行政裁量逾越、規避了「預防原則」。而內政部與台東縣政府應依建築法應立即拆除違建,善盡行政機關應盡職責。
  4. 環保署對於第二張建照「非自始無效」的說法,則是他們在20107月,中科三期環評結論被法院判決撤銷後,一貫的說法。環團強調,美麗灣的建築物本身,就是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破壞的元兇,這與林內焚化爐、中科三期需要營運才會造成環境的傷害,有根本的不同。
  5. 法院判決建照無效,依此建照所興建之建物不是違建又是什麼?而縣府不拆違建,當然就是怠於執行職務
  6. 內政部若認定縣府「依法應作為而不作為」,第二步作為當然可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命令縣府「於一定期限內為之」,縣府若逾期仍不作為,中央可採取的第三步作為則是「得代行處理」,亦即代行拆除美麗灣違建

補充環境影響評估法第22條: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依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項規定之開發行為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由主管機關轉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必要時,主管機關得逕命其停止實施開發行為其不遵行者,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反對拆除的代表:環保署長 沈世宏台東縣長 黃健庭台東縣政府、環保署。

主張:

  1. 美麗灣案在最高行政法院撤銷環評結論的判決書中,並沒有「必須先拆除再補作環評」的文字,反而是類似的案件,在雲林縣林內焚化爐撤銷環評結論的判決書中,有明確論述「除非環評審查最後認定為不應開發,否則並無拆除的問題」。
  2. 為保護開發許可相對人之信賴利益並維護法秩序之安定,自難以維護環評法規範功能為由,擴大解釋環評法第14條第1 項所定無效之情形,而認為在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後,始作成之開發許可,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嗣後遭撤銷者,亦有環評法第14條第1 之適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
  3. 真正的戰場應該是區域計畫法辦理杉原灣及台東整體土地用途變更編訂的環評審查在已編訂合法的建築用地上,被要求以環評審查否決的美麗灣渡假村開發計畫是一個爭議錯置的戰場訴求應該是變更衫原灣的土地編訂用途,成為不可開發的類別,併同台東其他需配合變更的編訂案,製作整體變更的環評報告書,納入區域計畫主管機關的變更審核過程中考量
  4. 環評審查結論如屬違法而被撤銷,僅是回歸至環評須重為審查之程序,不代表已完成之工程當然因此必須立刻拆除,換言之,必須最終依法審查之結果為不應開發,方生應否拆除之問題;中科三期在七星農場的園區擴建案,經最高行政法院於99年撤銷環評審查結論後,亦未被要求拆除廠房,且再經環保署重為環評審查,在在證明並無先拆後審之問題。
  5. 如果你是縣長,會單憑部分反對人士意見,就下令強行拆除,讓已經夠窮的台東來承擔法律責任和巨額賠償後果嗎

討論點:

  1. 目前因為法院撤銷環評和建照,所以已經確定是「程序違建」,目前最重要的是確定到底可不可以再補辦環評如果補辦環評沒有法源上的支持,那就可以直接拆除違建。如果可以再補做環評,則台東縣政府必須要在限期內完成環評,雖然法院的判決是「應停止實施開發行為」,而蓋好的建物要不要拆,就是法院授權台東縣政府和環保署的裁量空間,但是總不能一直無限期的拖延下去。
  2. 所以如果台東縣政府無法在限期內完成環評,也對該不該拆除違建沒有作為,即構成「行政怠惰」(故意漠視法律授權意旨,消極不行使裁量權),則內政部可以依照「地方制度法」規定代行舉辦環評或是拆除美麗灣。而行使地方制度法的要件在於必須證明台東縣政府沒有作為,目前台東縣主張縣府獎勵民間的公益目的,遠大於撤銷建照和拆除建物爭議,作為有作裁量的依據,所以必須要證明該違建的存在是否具有公益性質?值不值得信賴保護?環保團體可以根據法院判決建照無效的原因來反駁美麗灣具有公益的理由。
  3. 信賴保護的三要件
  • 信賴基礎:原本環評有通過,所以台東縣政府發建照。
  • 信賴表現:業者因為擁有建照所以開始擴建渡假村。
  • 信賴值得保護:必須要調查業者是否使用詐欺、脅迫、賄賂或對於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不完全陳述,如果有上述中的任何一項則信賴不值得保護,而且因為不值得保護,所以拆除違建也不會有國家賠償的問題
  1. 最高行政法院都已經判決原本的環評沒有過,補作後的結果通過的機會很低,如果業者再提出行政救濟,而且又一直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那就等於陷入重提開發案重啟環評重打公民訴訟的惡性循環。
  2. 討論先拆除在環評的行政行為之比例原則:
  • 適當性:為了達到「補做環評」之行政目的而將美麗灣渡假村拆掉並不適當,因為要在環評結果確定前,渡假村是否合法仍然具有爭議,如果拆掉之後環評卻通過了,那誰要負責賠償?
  • 必要性:先拆除再環評並非是減少損害到最小的方法,主張要拆的人認為美麗灣的存在會影響汙染環境,但是如果要解決停止汙染環境,直接命令業者停止營業是一種傷害較小的選擇。
  • 衡量性:必須考慮信賴利益是否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共利益,拆除會造成員工失業而且拆的過程也會汙染環境,所以並不符合公益,而且如果通過環評(機會渺茫),又要再蓋,同個地方又拆又蓋來回幾次,所造成的環境衝擊是越來越大,還不如等結果完全確定再拆除(回復原狀)

参考資料:

  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55
  2. http://www.pabp.gov.tw/areabus/libA/a0206relat_B18.asp
  3. http://www.coolloud.org.tw/tag/%E7%BE%8E%E9%BA%97%E7%81%A3
  4. http://www.miramarfacts.com.tw/index.aspx
  5.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1798
  6. http://www.coolloud.org.tw/node/71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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