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帳戶所有人說是為了辦貸款,怎知戶頭拿去詐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審簡字第1884號)
以下也是一個這幾年很常見的例子,被告因為需錢孔急,在銀行的信用又不好,想轉往民間貸款試試看,於是在網路上看到貸款廣告,不疑有他就向對方辦理貸款,或許因為經驗不足,承辦人告知被告需要銀行帳戶以及密碼,才能夠辦理貸款,被告就傻傻相信了,然後成為被告。
對此,事實上就算被告是真的被騙,法官仍然認為「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倘有不明之金錢來源,將攸關個人法律上責任,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有信賴關係或其他特殊原因,否則不會貿然交予他人使用,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防阻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該等專有物品如交予與本人無信賴關係之他人而離開本人之掌控範圍,即極易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帳戶開戶人無法掌握交付之金融物件遭不明人士利用而對他人實施詐欺犯罪之時間,當被害人遭詐欺匯入款項報警通報為警示帳戶後,帳戶開戶人縱經金融通知亦無從阻止該犯罪之發生,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況現今社會上利用人頭帳戶詐財以逃避查緝之犯案方式層出不窮,經媒體廣為報導,已成眾所周知之事,被告自無例外。」法官依然認為這些是被告「應該要知道的事」。
對於貸款部分,法官則表示「…於洽辦貸款之初,除應提供個人基本身分資料與上開財力證明文件以供評估是否願意借款與借款額度外,應無提供借款人所開立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之必要,倘借款人所開立之金融帳戶內餘款無幾,更無提供做為財力證明之價值。經同意貸款而有撥款之需要時,借款人僅需將指定撥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或存摺封面影本提供即可,亦無提供個人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之必要,否則無異增加撥入款項遭盜領之風險,而無法確保借款人順利取得借款…」認為一般智識之人應該都要知道貸款是怎麼辦理的,遇到不合理的要求還繼續下去,。
不過這裡弔詭的是,被告就是因為急需用錢,而且可能信用已經不好,所以才想找民間貸款,自知民間貸款可能利率較高但是快速又不太需要嚴格審核就可借錢,所以才會提供帳戶資訊及密碼。
被告若所言為真,法院或檢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被告有幫助詐欺被害人的主客觀情事,驟然認定被告有幫助詐欺行為以及幫助詐欺之故意(含不確定故意),那麼刑法到底是懲罰被告的無知還是懲罰被告的惡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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