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運動中心健身房將他人未上鎖的櫃子鎖上,可能觸法嗎?

實習律師殷耀晨

 

台灣健身風氣日漸興盛,許多人開始有健身習慣,而剛接觸健身的民眾,多半會先選擇在住家附近的運動中心訓練。近來即有傳出有民眾因不爽其他民眾占用運動中心健身房外所設置的付費櫃子,將錢投入被占用的櫃子內並取走鑰匙,造成該占用櫃子的民眾於健身完畢時,無法拿回個人物品,產生爭議。

 

本文以下探究此行為究竟有無違反法律。

首先,行為人因沒有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不會成立竊盜罪,物品沒有受損,也不會成立毀損罪。

所以重點在於,這樣的行為是否會成立強制罪?

對於強制罪的強暴手段是否以對人強制為限,或亦可包含對物強制,實務上有不同見解。如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三О七五號刑事判決即認為,被害人於行為人對物為強暴脅迫之行為時並不在場,因此不成立強制罪;另外,司法院(76)廳刑一字第1094號法律問題最後結論亦認為,被害人於行為人行為時不在場,無強暴脅迫之可能,故不成立強制罪。

但最高法院卻有不同見解,如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非字第七五號刑事判決要旨:「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祗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若被害人藍文政駕駛之機車,確為被告巫志文強行騎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騎走之機車,既足以妨害藍文政駕駛機車行駛之權利,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及最高法院二十八年上字第三六五○號刑事判例要旨:「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害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其壓制為必要。如果上訴人雇工挑取積沙,所使用之工具確為被告強行取走,縱令雙方並無爭吵,而其攜走工具,既足以妨害他人工作之進行,要亦不得謂非該條之強暴、脅迫行為。」

從以上兩則最高法院之見解可以發現,「騎走他人機車妨害被害人駕駛機車的權利」和「取走他人工具妨害他人工作的進行」,皆可能成立強制罪,可見對物強制的行為,仍有相當高的機率是成立強制罪的。

回到本案的情形,一般人至運動中心運動,至少會帶著家中和車的鑰匙,是倘行為人是出於惡意,故意將被害人未上鎖的櫃子上鎖,致使該民眾無法取回,此時即已妨害被害人駕駛車輛、及返回家中之權利,可能會成立強制罪。

因此,即便對於那些沒有付費即占用櫃子的民眾感到不爽,仍不應隨意將他人物品鎖上,避免將來雙方產生紛爭鬧上法院,造成雙方的不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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