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像權相關法律問題 實習律師 蘇思鴻
1、某牙膏廠商甲敬邀一位牙齒潔白之齒模乙,於鬧區豎立人形廣告,藉以廣告其牙膏,丙餐廳見該齒模頗具人氣,乃將該齒模之照片印製於其行銷的廣告單,此舉有無侵害乙的任何權利?
2、若丙係委請他人繪畫出乙的人像,置於其廣告單中,結果有無不同?
爭點分析
丙之行為有無侵害乙之肖像權?有無任何財產權被侵害?與本人樣貌神似的圖像,係侵害何種權利?
結論
題1,丙未得乙同意,將乙的照片〈照片上完全呈現乙的樣貌〉印製於其行銷的廣告單,此舉侵害乙的肖像權;然乙之樣貌被做成人形廣告豎立在鬧區,雖可言乙之樣貌處於公開的狀態,然乙內心也僅止於向該地往來者公開的意思,並無默許甲以外之人,可隨處公開其樣貌,丙之行為亦有侵害乙之隱私權之疑慮。惟該等權利屬人格權,不得讓與、繼承,限乙生存時才可主張。乙可依民法第18條第1項規定,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同條第2項,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據此,乙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請求財產上的損害,而非財產上的損害,可透過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來請求。然上開保護,若對一名人則顯不足,本題之主角,為一素人,尚不足彰顯保護密度不足的情形,蓋主角若為素人,一般人若將其圖像予以利用,反而增加其知名度,該素人原則上不會對利用者興訟,反而感謝利用者將其予以廣告。若被利用者係一名人,則利用者未得其同意,為商業上之利用,則情況明顯有不同,利用者的利用行為,顯有憑藉被利用者之名氣,而獲取財產上之利益,此時名人的樣貌不單是人格權,其已逐漸衍生人格上的財產利益,而這種人格上的財產利益,可與財產權相匹敵,甚至可以認為其係一種財產權。在此,我們不深究題1衍生出較具學術性問題,針對我國現行法的框架觀之,丙的行為只侵害乙的人格權並未侵害乙的財產權。〈其他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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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 May 14 Thu 2015 11:59
肖像權相關法律問題 / 實習律師 蘇思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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