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克蘭
Україна
(Ukra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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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 烏克蘭語 首都: 基輔(Kiev) 面積: 603,5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4,254萬人(2016) 宗教: 東正教 幣制: 荷林夫納(Ukarainian Hryvnya; UAH)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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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烏克蘭參與之相關條約列表 |
烏克蘭是歐洲面積第二大的國家,僅次於俄羅斯。烏克蘭是前蘇聯的加盟共和國之一,在蘇聯解體之後,烏克蘭繼承蘇聯的軍事基礎,並維持著僅次於俄國的歐洲第二大軍事力量[1]。烏克蘭國內存在親歐或親俄的衝突,2014年烏克蘭爆發革命,之後引發克里米亞危機,俄羅斯隨即吞併克里米亞。
烏克蘭高度依賴煤、鋼等商品,以及交通運輸設備等製造業,不過,烏克蘭在資源及經濟上亦有優勢,包括農地肥沃、科研機構實力雄厚、礦產儲量豐富等,是世界第三大糧食出口國。自烏克蘭於2008年加入世貿組織成為其第152名成員之後,外國企業在烏克蘭市場遇到較少障礙。加入世貿為烏克蘭帶來重大裨益,特別是鋼產品及紡織品可不受限制地進入歐盟市場。歐盟近年已超越俄羅斯,成為烏克蘭最重要的貿易夥伴。歐盟與烏克蘭簽訂協定,包括建立深入全面的自由貿易區,旨在深化雙方的政治及經濟關係,並為該國逐步整合到歐盟內部市場開闢道路[2]。
烏克蘭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核駁、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0〜14個月。
烏克蘭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烏克蘭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提供他人較醒目的提醒。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TM、SM或®符號,烏克蘭法律並未明文要求®符號的使用,但實務上承認其使用。
關於烏克蘭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烏克蘭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 vention);(2)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3)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4)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5)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6)維也納協定(Vienna Agreement);(7)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烏克蘭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烏克蘭商標法(Law of Ukraine On the Protection of Rights to Marks for Goods and Services)。
三、商標主管機關
烏克蘭的智慧財產權主管機關為國家智慧財產權署(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ervice of Ukraine, SIPS),由其轄下的事業單位「智財局」(Ukrain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stitute, Ukrpatent)實際從事專利及商標等申請業務。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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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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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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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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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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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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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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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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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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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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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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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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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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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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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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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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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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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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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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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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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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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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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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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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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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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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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一) 違反公序良俗。
(二) 商標使用或包含前蘇聯(USSR)高級官員、組織、活動之名稱或縮寫。
(三) 使用或模仿國徽、國旗、或其他代表國家之標誌;國家官方名稱、國際組織的全名、縮寫或標誌;官方品質控制、保證、測試之標誌;代表榮典的裝飾或標示。前述標示如經有權機關授權,可以被包含在申請商標中做為非專用而不受保護之部份。
(四) 不具識別性,且未經由使用而取得識別性。
(五)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六) 有使公眾誤認誤信商品或服務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
(七) 僅包含通用之標示或名詞。
(八) 僅為發揮商品或服務之功能所必要者。
(九) 與他註冊或申請之商標相同或近似。
(十) 在他國註冊之國際著名商標。
(十一) 他人註冊之商業名稱。
(十二) 商品之生產產地地理標誌。
(十三) 他人擁有之工業設計。
(十四) 烏克蘭知名的科學、文學、藝術作品之名稱、名言或角色,除非經著作權人之授權同意。
(十五) 未經同意之烏克蘭知名人士之姓氏、別名及衍生物、畫像等。
六、申請流程
1.查看完整版: http://zoomlawtrademark.pixnet.net/blog/post/355989905
或
[1] https://zh.wikipedia.org/wiki/鳥克蘭。
[2]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ukraine。
[3] 《烏克蘭商標法》第5~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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