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內哥羅
Црна Гора
Crna Gora
(Montenegro)
眾律國際即將推出《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第三冊,部分內容搶先揭露!
蒙特內哥羅,原文意為「黑色的山」,中國大陸、新馬、港澳譯其國名為「黑山」。蒙特內哥羅於2006年獨立,是21世紀最年輕的獨立國家之一。在2008年申請加入歐盟,有關談判仍在進行。蒙特內哥羅已與歐盟、歐洲自由貿易聯盟、中歐國家以及俄羅斯締結自由貿易協定,並於2017年加入北約,成為其第29個會員國。
蒙特內哥羅南臨亞得里亞海,進出地中海便利,連接南歐與非洲、中東、印度、俄羅斯和亞洲。巴爾港(Port of Bar)是蒙特內哥羅南部亞得里亞海沿岸最重要的港口。
蒙特內哥羅商標制度採登記在先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需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6~12個月。
語言: 蒙特內哥羅語(官方語言)、塞爾維亞語等 首都: 波德里查(Podgorica) 面積: 13,812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65萬人 宗教: 東正教、伊斯蘭教、天主教 幣制: 歐元(€;EUR)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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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蒙特內哥羅參與之國際條約列表 |
蒙特內哥羅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當跨越類別超過3個時,超出的每1個類別皆須支付額外官費。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蒙特內哥羅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建議以特殊標示做出區別,此舉能避免商標成為一般性名詞。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或®符號,蒙特內哥羅法律並未規定®符號的使用,但實務上承認其使用。
關於蒙特內哥羅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蒙特內哥羅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建立世界智慧財權組織公約(WIPO Convention);(3)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4)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5)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6)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7)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蒙特內哥羅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蒙特內哥羅主要之智慧財產權法規包含:2010年第72/2010號商標法(the Trademark Law)及相關施行辦法。
三、商標主管機關 |
蒙特內哥羅關於智慧財產權之權責機關為經濟部(Ministry of Economy)轄下之「智慧財產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Montenegro, IPO)。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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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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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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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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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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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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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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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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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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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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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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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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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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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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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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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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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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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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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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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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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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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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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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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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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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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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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一) 無法以圖形表示及不符合商標法所定義之標示。
(二) 缺乏識別性。
(三)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四) 包含地理標示。
(五) 僅包含已成為一般性通用名詞者。
(六) 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為取得技術成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賦予商品重大價值之形狀。
(七) 違反公序良俗。
(八) 對於產品之性質、品質、出產地有欺騙誤導大眾之虞者。
(九) 依據巴黎條約第6條不得註冊為商標者。
(十) 代表國家或宗教之標誌。
(十一) 包含作為品質控制或保證之官方戳記。
(十二)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六、申請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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