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尼亞
România
(Roman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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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尼亞位於歐盟、巴爾幹半島與前蘇聯國家的交匯處,三條重要的泛歐交通走廊途經該國。羅馬尼亞是歐洲國際經濟交流的重鎮,該國主要海港康斯坦察(Constanta)是整個黑海地區最大及最繁忙的港口,可靠泊15萬噸以上的船舶。羅馬尼亞於2007年成為歐盟的正式成員國。
羅馬尼亞擁有豐富的優質自然資源,包括石油及天然氣等礦產,以及肥沃農地。羅馬尼亞也是歐洲最蓬勃的科技貿易及投資市場之一,擁有熟練的技術勞動力,資訊科技專才之多,在歐洲稱冠。羅馬尼亞也是歐洲增長最快及最頂端的資訊科技市場之一,不少國際資訊科技企業以此作為區域據點[1]。
語言: 羅馬尼亞語 首都: 布加勒斯特(Bucharest) 面積: 238,391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人口: 約2,160萬人 宗教: 東正教 幣制: 羅馬尼亞幣(Romanian leu, Ron)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
目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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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一、 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二、 商標主要法源 三、 商標主管機關 四、 可註冊商標類型 A. 傳統類型商標 B. 非傳統類型商標 C. 特殊商標 五、 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 |
六、 申請流程 七、 申請案審查內容 八、 異議 九、 商標移轉 十、 商標授權 十一、商標使用證明 十二、商標撤銷條件 十三、海關邊境保護 附表:羅馬尼亞參加之相關條約列表 |
羅馬尼亞商標制度採先申請主義,商標如要使用於任何商品或服務,須註冊以取得商標權。在案件進行正常的情況下(無異議),從申請到註冊約需10~12個月。
羅馬尼亞採用尼斯分類,可跨類申請,但須支付額外官費。商標註冊有效期間為自申請日起算10年,此後每10年可續辦延展。
羅馬尼亞並不強制要求註冊商標須放上註冊標誌,但實務上仍以加上註冊標示為宜,以突顯商標之註冊地位。對消費者而言,商標註冊係對優良商品或服務的肯定。如要使用註冊標誌,可採用國際通用的®或™符號,或marcӑ ȋnregistratӑ(註冊商標)。
關於羅馬尼亞商標之主要規定,以下逐項介紹:
一、國際締約與優先權 |
羅馬尼亞係下列與智慧財產權有關條約的締約國:(1)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2)新加坡條約(Singapore Treaty);(3)建立世界智慧財權組織公約(WIPO Convention);(4)維也納條約(Vienna Agreement);(5)馬德里協定(Madrid Agreement);(6)馬德里議定書(Madrid Protocol);(7)尼斯協定(Nice Agreement);(8)商標法條約(Trademark Law Treaty)。
依據《巴黎公約》規定,該公約任何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內有住所或營業所的非公約國國民,已在公約國內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註冊申請者,於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
羅馬尼亞另簽署多個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雙邊條約、多邊條約、及區域經濟一體化條約如附表。
二、商標主要法源 |
羅馬尼亞商標保護之主要法源為《商標及地理標示法》(the Law on Trademarks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2]。
三、商標主管機關 |
羅馬尼亞智慧財產權主要之權責機關分別為:主管著作權業務的「著作權局」(Romanian Copyright Office, ORDA)及專責專利及商標業務的「發明及商標局」(State Office for Inventions and Trademarks,羅馬尼亞文Oficiul de Stat pentru Invenţii şi Mărci, OSIM)。
四、可註冊商標類型 |
可註冊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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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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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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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Wor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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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形Desig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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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號Symbol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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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非傳統類型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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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體形狀3D shape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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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提供6個不同角度之視圖,顯示該商標各角度的樣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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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包裝Trade Dres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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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色Color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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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顏色具備識別性註冊為商標時,須提供顏色名稱、色碼、以及各個商標主要部份之顏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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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態Mo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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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像圖Hologram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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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隨申請案提交不同角度的視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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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音Sound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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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式Combinatio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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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語Slogan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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觸覺Tou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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味覺Tas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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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Olfactory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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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特殊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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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商標Servic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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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零售性質的零售業服務可註冊為商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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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護商標Defens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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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商標Associated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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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商標A series of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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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體標章Collective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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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明標章Certificatio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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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商標Well-known mark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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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註冊商標之種類[3] |
(一) 不符合商標法對商標之定義。
(二) 缺乏識別性。
(三) 已成通常使用之標示。
(四) 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
(五) 僅包含因商品本身性質而產生之形狀,或為取得技術成果而必須、或賦予商品主要價值之形狀。
(六) 有誤導大眾關於其產地、品質、特性之標示。
(七) 包含非實際生產地之地理標示,而有誤導大眾之虞者。
(八) 包含葡萄酒或蒸餾酒之地理標示,但該葡萄酒或蒸餾酒並非出產於該地理標示所指區域。
(九) 違反公序良俗。
(十) 包含羅馬尼亞知名人士之圖像或姓名,但未經其同意。
(十一) 未經有權機關授權使用或模仿國際組織的徽記、旗幟、全名、縮寫或其他代表標誌。
(十二) 包含具高度象徵意義之標誌,特別是宗教方面。
六、申請流程 |
1.查看完整版
或
[1] 香港貿易發展局http://beltandroad.hktdc.com/tc/country-profiles/romania。
[2] 羅馬尼亞OSIM於2018年1月12日已公布商標法修正之初稿,目的在於將歐盟商標法之規定納入其中。
[3] 《羅馬尼亞商標法》第5條。
[4] 羅馬尼亞在2010年之前對商標申請案一律依職權先進行先案檢索,如有在先商標即對新申請案暫予駁回;但於2010年修改商標法後,已取消此依職權檢索之要求。但在2012年OSIM復又制定內部行政規則,規定須執行商標檢索。業界對此褒貶不一,有認為如此可提高審查之品質,也有認為此乃為OSIM創造收入之舉措(Vilau, Romania: best practice for Romanian filings, LEXOLOGY, July 1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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