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中學生的申訴—從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談中學生的權利保障
實習律師 賴奕霖
案件事實:
高中生胖虎與大雄是高中同學,平常胖虎總是仗勢身高體壯而對於大雄拳打腳踢。這天,胖虎在放學後到學校旁的圍牆邊抽菸,碰巧遇到大雄迎面走來,剛被老師訓了一頓的胖虎心情差到了極點,看到大雄走來揍了他一頓,碰巧一旁巡邏經過的教官看到了這幕趕緊衝了過來,依校規對胖虎抽菸及毆打同學的行為記了兩大過一小過,胖虎認為處罰太重不服校規之處分,向學校申訴後學校仍維持原處分,胖虎若認為學校的處分太重,或是有不合理之處,是不是能夠以行政訴訟的方式爭取自己的權益?
說明:
在司法院釋字第382、684號解釋,大法官認為大學生若因為受到校規處分而遭到退學、記過,可以以行政訴訟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救濟,保障大學生的受教權利及訴訟權。但是,在這兩號司法院的解釋中,大法官只針對「大學生」的基本權利保障提出說明,對於「中小學生」的權利保障方面,大法官認為中學生僅得就影響受教權的「退學處分」提出司法救濟,對於不影響學生身分處分大法官仍認為中學生不得提出司法救濟。換句話說,大學生與中學生若因為受到校規處分而遭到退學,在用盡學校提供的救濟程序(如:申訴)後,都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利;但是若遭到學校記過、因特殊原因請假補考而遭到扣分、記點等處分,只有大學生能夠提出訴訟,中學生並沒有這樣的權利,這樣的情形對於中學生的權利的保障似乎缺了一角。
在司法院釋字第784號解釋中,大法官終於對這一個缺角做出了補充,大法官認為,基於「有權利就有救濟」的原則,無需要特別限制中學生的訴訟權。因此,日後中學生若遭到學校的處分而認為有不合理之處,若用盡學校的救濟管道後仍有不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來保障自己的權利。
在這個案子中,胖虎若認為學校的處分太重,或是有不合理之處,在用盡學校的救濟管道後,仍可以向行政法院提出訴訟,來爭取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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