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看這則新聞:
發動專利戰 夏普對OPPO手機台灣進口商提侵權訴訟
來自日本的跨國電子產品公司夏普在台灣對OPPO手機台灣進口商提專利侵權訴訟,夏普表示,在台灣銷售之OPPO智慧手機侵犯1件夏普在台灣申請的專利,該專利與LTE無線通訊技術相關。
夏普於2020年4月1日對廣東OPPO移動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手機進口商,向台灣智慧財產法院提起專利侵權訴訟。(以上新聞內容取2020-04-07自由時報電子報)
會如此大動作求償當然不會只是好玩,既然發動攻擊自然要求勝,求勝之後就是求償的問題。台灣的專利法對於求償規定是怎麼寫的呢?
專利法【侵害專利權之請求權】
第九十六條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
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專利法【損害賠償之計算】
第九十七條 依前條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
害:
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發明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
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
二、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
三、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
依前項規定,侵害行為如屬故意,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專利法97條文中提及的民法第二百十六條就是損害賠償的範圍。
民法216條第一項
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所受損害又稱為積極損害,指既有財產損害而減少的狀況。譬如權利喪失、醫療費用支出、勞動能力減損,或是生活所需因此增加等等。所失利益又稱為消極損害,指的是原本應該增加的利益卻因為損害的發生而導致應賺取卻不能賺取的狀況。
按專利侵權性質上亦屬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旨在回復或填補他人所受損害,使被害人回復至未受損害前之原狀。會產生需要賠償的情況自然就是發生需要填補的侵害狀況。專利權受侵害時,難以回復原狀,應以金錢賠償。,專利法第 97 條規定,可認即屬民法第 213 條所稱之特別規定。
回到本篇主題,標準專利的合理賠償金規範:該專利若能折算市值,並估算出因對方的侵權導致損害的狀況,自然可算出需賠償的範圍,這個範圍可包含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
專利權人對於因侵權所造成的損害金額,固應負舉證責任,但因專利權是無體財產權,究因侵權而造成多少損害之判定實屬不易,在確定損害賠償金額上經常發生困難,因此有規定計算損害賠償額之必要,至於損害賠償額之計算方式,由專利權人依個案事實,自行選定以何種方式計算其損害較為有利。(資料參酌:專利法逐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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