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在中國辛苦搬磚工作多年,小花決定用10萬購買一隻新錶犒賞自己。數個月之後,其同事小草因薪水微薄負擔不起而提出借來戴過乾癮,小花同意。小草借用了後數週不歸還,小花礙於情面,一直未討回。某天午休,小花經過小草的辦公室座位,見小草將該錶放在桌上,趁小草不在,小花將手錶取回。下午,小草將手錶丟失之事告訴小花,並提出用8萬塊予以賠償。小花故意隱瞞實情,並收下8萬。後小花又以6萬價格將該手錶偷偷賣給了小樹。

試問:小花的行為是否構成竊盜罪?

二、分析:

本案存在的問題是竊取屬於自己的物品是否構成盜竊罪?中國《刑法》規定盜竊罪是違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財產的犯罪,行為人在法律上佔有的財物而事實上由他人佔有時,仍然可以成為盜竊罪的對象。例如,甲將手機送給乙維修,甲在法律上佔有手機; 但當該手機送修時由乙成為事實上的佔有人,甲在未告知乙的情況下,秘密將手機偷回,仍然構成盜竊罪。換言之,本案中小花雖是在法律上為手錶的所有權人,但因借給小草由其為事實上的佔有人。小花趁小草不在拿走,小草以為手錶遺失付給小花8萬當作賠償,事實上小花盜竊的是小草「8萬賠償」。小花偷竊行應視為侵犯小草的財產權利,成立盜竊罪。

另一個問題是,小花隱瞞將該錶取回的行為構不構成詐騙罪?根據中國《刑法》,詐騙罪(既遂)在客觀上必須表現為一個特定的行為發展過程:1. 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 2. 對方產生或者繼續維持認識錯誤 3.對方基於認識錯誤處分(或交付)財產 4. 行為人獲得或者使第三者獲得財產 5. 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詐騙罪關鍵在於受騙人是否基於認識錯誤處分(交付)財產。在此,本案中不存在認識錯誤的問題。對於小草而言,其遭受損失是小花竊取自己手錶的行為造成的,並不是實施欺騙(隱瞞將該錶取回)行為造成的,小草實際上認為手錶是真的遺失了。因此,不成立詐騙罪。

三、結論

小花竊回借給小草手錶的行為成立盜竊罪。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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