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智慧財產權侵權訴訟專業性強、耗時長以及成本高等因素,往往讓權利人望而生畏、卻步。近年,許多國家開始嘗試以仲裁作為解決智慧財產覺糾紛的替代方式。為促進使用與保護智慧產權的國際專門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以下簡稱WIPO), 在其WIPO仲裁與調解中心也提供時間和成本效益高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方式,其中,WIPO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or ADR)(以下簡稱ADR)有者專業性、中立性、保密性、終局性以及可執行性等以下特點與優勢:

首先,通過ADR當事人可以同意在單一程序中解決涉及受多個不同國家保護的智慧財產權的爭議,從而避免了多國訴訟的費用和複雜性,以及結果不一致的風險。其次,ADR的中立性可以對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語言和制度文化保持中立,從而避免一方當事人在法院訴訟中可能享有的本國法院優勢。此外,ADR程序是不公開的。因此,當事人可以同意對訴訟程序和任何結果進行保密,使雙方能夠專注於爭議核心問題,而不必擔心其對公眾的影響,尤其是在涉及商業聲譽和商業秘密的情況下,此點顯得格外特別重要。最後,ADR有著判決終局性和可執行性的一大特點。因仲裁裁決與法院裁決不同,法院裁決通常可以通過一輪或多輪訴訟進行抗辯,而仲裁裁決通常不能上訴。加上1958年的《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又稱《紐約公約》)規定,仲裁裁決與國內法院判決同等承認,而不對案情進行審查。因此,極大地促進了裁決的跨國執行。

當然,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並不是一項適合所有智慧財產權侵權糾紛的途徑,有些時候法院訴訟比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更可取。因此,當事人應按個案需求綜合考量,以便選擇最合適的爭議解決方式。

 

參考資料來源:

https://www.wipo.int/amc/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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