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某天,遠飄在中國工作的小花,在下班回家路上經過一條小河,發現有人溺水,於是急忙地抓了一根竹竿丟給溺水者,拉到一半時,發現是反目成仇的昔日同事小草,一氣之下,小花放開了竹竿,轉身離去。小草因而溺斃死亡。試問:小花需對小草的死亡承擔責任嗎?

二、分析:

中國刑法學相關理論上的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違反法律直接專門規定,負有法定義屬務而拒絕履行(應為、能為、不為),情節嚴重或情節惡劣的行為。 簡言之,對於受難之人本來沒有救助義務,如果發現了卻不救助、徑自走開見死不救的行為並不會承擔責任。但是,如果選擇救人,從施救開始,就相當於自願承擔起了救助義務,只能讓其風險降低而不能增加。換句話說,在選擇救助之後,但因某種原因「半途而廢」,等於使被救助人從有人救助的風險增加到了無人救助的風險。這樣的情況下,就可能構成不作為犯罪。比如甲好心將棄嬰抱回家中,撫養多日後反悔,便趁夜黑風高將棄嬰在放回原處,期待被其他好心人帶回家撫養,但後棄嬰因此(被凍死)又陷入新的危險。如果,甲當時看到棄嬰,選擇不救助,並不會被認定為不作為犯罪; 但甲選擇救助了,就必須盡力救到底,不能半途而廢,甲成立不作為犯罪。同理,本案中小花拉竹竿拉到一半,發現自己救的人是仇人小草,又放開了竹竿,小草因此又陷入新的危險而溺水死亡。而小花沒有任何正當理由阻卻行為或責任,小花應視為有不作為殺人故意。

三、結論:

小花選擇了丟竹竿救溺水中的小草,相當於自願承擔起了救助義務,就要盡全力救助到底,而小花半途而廢,構成不作為殺人犯罪。

 

參考資料來源:

中國《刑法》

張明楷:《刑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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