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CEP於區域智慧財產貿易規定摘要
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egional Comprehensive Economic Partnership, RCEP)於2020年11月15日簽署通過,形成亞太地區十五國自由貿易區。此協定最初由東南亞國家聯盟(簡稱:東協十國)發起,加入中國、日本、韓國、澳洲、紐西蘭。
RCEP地區涵蓋超過22億人口,並國內生產總額佔全球26.6兆美元,約全球三分之一;RCEP之通過預期促進地區產業與價值鏈整合,也將成為全球規模最大之自由貿一區之一。另外,儘管印度尚未加入,在《<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領導人聯合聲明》中[1],仍對印度加入表達開放與歡迎。
其協定內容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投資規則、電子商務、智慧財產等領域。以下,摘要RCEP有關智慧財產之規定。訂定於第11章智慧財產權部分,包含14節共計83條,並附《附件一 特定締約方過渡期》、《附件二 技術援助請求清單》[2]:
一、著作權及相關權利
- 廣播權的保護更為完整:第10至第13條,規定表演者和錄音製品的作者專有權、廣播(Broadcasting)權、以及對廣播業者的保護措施。相較TRIPs以及TPP,RCEP提供廣播明確的保護[3]。
- 一般技術保護限制:第14至16條,儘管日、韓要求規定更強的技術保護措施,通過之條文近似於一般雙邊貿易協定之技術保護措施規定要求。其中,第15條韓國特別強調要求有效防止製作權與相關權利的網路或數位侵權行為,另外日本亦提案揭露網路侵權使用者帳戶資訊[4]。
- 防止政府軟體侵權:類似TPP協議,明確要求政府應合法使用軟體。
- 著作權的例外:RCEP納入了TRIPs的三階段判斷標準。此外,澳洲則傾向強化合理使用,包括在研究、教育、評論、新聞、文獻典藏方面的例外。
- 其他:在著作權保護期限,RCEP保留短作者身後50年之最短期限,並未有另外的延長。
二、商標
- 擴展商標保護標的:第19條規定,除傳統商標外,包括立體形狀均列入可申起商標保護的標的;另外,不得將商標標的限制在視覺感知標識,也不能拒絕聲音之商標註冊。
- 統一商標行政程序:第21至23條規定,對商標之申請、審查、異議、撤銷、註冊等程序方面,提供較一致的規範,並要求於商標分類上使用,統一與尼斯分類號一致。
- 著名商標:第26條規定,著名商標及於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的商標,可能造成的混淆。並且,不能以該商標以經在國內或其他地區註冊,作為拒絕著名商標之理由。
- 地理標示獨立保護:根據第25條,回歸TRIPs有關地理標識之商標保護。另外,根據第29至35條,並提供對地理標識充分的保護,可以通過TRIPs之要求,並不要求形式[5]。
- 其他:RCEP商標部分沒有完整規定到網域名稱的部分,特別沒有針對頂層網域之規定。
三、專利
- 明確新穎性要件:第36條,相較TRIPs要求發明新穎並含有創造性,RCEP中直接規定應具有新穎性、包含創造性並能用於產業,明確規定專利之三要件,尤其指出新穎性之要求[6]。RCEP並未有進一步對新穎性之判斷標準。惟根據RCEP第45條,確定在網路上公開的技術訊息,屬於先前技術的一部分。
- 程序與實體部分:第37條至47條規定,包括權利授予、例外、實驗使用、審查、異議、無效等程序,申請案公開規定,與TRIPs之規定原則上一致。另外,要求依據史特拉斯堡協定,統一使用國際專利分類號。
- 保護植物新品種:第48條,規定各國應獨立給予植物品種分別的保護制度。
- 其他:討論過程中,日本與韓國曾主張,部分因為上市許可經政府審查造成的時間延誤,可以在法定期限外提供專利期限延長;然而,東盟、印度、澳洲、紐西蘭、與中國反對。最終未納入RCEP[7]。
四、工業設計
第49至52條規定工業設計之保護實體與程序,與TRIPs規定一致外,要求統一使用設計專利分類的羅卡諾協定。
五、其他
第53條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和民間文學藝術,第54至56條要求防範不當競爭,藉此在智慧財產保護與其他利益之間設立適當的平衡。
六、智慧財產執行
TRIPs原則一致,但第65至67條,增加有關侵權產品扣押以及銷毀的規定。
RCEP協定第一章指出,目標在「共同建立一個現代、全面、高品質以及互惠共贏的經濟夥伴關係合作框架,以促進區域貿易和投資增長,並為全球經濟發展作出貢獻。」根據規定,協定將在至少6個東盟成員國以及3個非東盟簽署國將其核准書、接受書或批准書交由東盟保存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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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領導人聯合聲明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rcep/rcepnews/202011/43460_1.html(最後瀏覽日:2020/11/17)。
[2]《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RCEP)各章內容概覽http://fta.mofcom.gov.cn/article/rcep/rcepnews/202011/43539_1.html(最後瀏覽日:2020/11/17)。
[3] 華劼,《區域全面經濟夥伴關係協定》智慧財產權章節評述,《重慶理工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17年第5期。
[4] 同前註。
[5] 同前註。
[6] Peter K. Yu, The RCEP Negotiations and Asi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Norm Setters. 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Series: No. 18-20
[7] 前揭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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