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證交會主席關於股票回購披露提案的聲明(十九)

作者:蓋瑞·詹斯勒(Gary Gensler)

編譯:吳尊傑/法務專員[1]

今天,委員會正在考慮加強有關股票回購的披露。我支持這些修正案,因為如果通過,它們將增加市場的透明度。

 

股票回購已成為公共發行人向股東返還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我認為我們可以通過訊息披露的及時性來減少發行人和投資者之間的訊息不對稱。

 

今天提出的修正案將要求發行人在交易執行後的一個工作日內提供更及時的股票回購訊息。這與當前的報告要求形成鮮明對比,後者僅提供每月匯總數據的季度披露。

 

我認為投資者將從今天的提案提供的及時性和顆粒度中受益。修正案還將加強現有的回購披露要求,包括表格10-K和表格10-Q

 

其他國家,如澳大利亞和英國,長期以來一直要求在第二天更及時地披露某些股票回購。[2]我相信更新我們自己的股票回購披露,將有助於保持美國資本市場成為世界上最具競爭力的市場。

 

因此,我很高興支持今天的提案,並在獲得委員會批准後,期待公眾的反饋。

 

我要感謝所有參與這條規則工作的SEC成員(以下略譯)。

 

 

關鍵字:資本分配、披露、股票回購、SECSEC規則制定、證券監管、股東價值。

 

 

[1] 本文翻譯自SEC主席於20211216日發表的聲明稿。Harvard Law School Forum on Corporate Governance| Statement by Chair Gensler on Buybacks Disclosure Proposal. [online] Available at: < https://corpgov.law.harvard.edu/2021/12/16/statement-by-chair-gensler-on-buybacks-disclosure-proposal/> [Accessed 25 February 2022].

[2] 例如,參見澳大利亞證券交易所上市規則第3.8A條,乃要求上市發行人在股票回購的任何一天之後的營業日開始交易之前提交披露收購的通知;以及英國金融行為監管局上市規則第12.4.6R條,要求某些發行人不遲於購買發生後的工作日上午7:30提交披露收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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