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17/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所定的相關規範。

設計主張色彩

    「設計專利」中有要主張「色彩」的話,應該在「圖式」中應該具體呈現此「色彩」。

    還有,若是「很特定的色彩」,「圖式」中更是要能具體且明確呈現所要主張的色彩,如此在「專利核准」之後,智慧財產局官方要製作「專利公報」來提供給大眾查詢此設計專利時,較能清晰、確實呈現其色彩,也就是較能預防出包。

    再來要更預防「色彩」出包、無法確實呈現的話,建議也在「說明書」的「[設計說明]」欄中指定此色彩之「工業色票編號」或「檢附色卡」。

設計不主張色彩

    「設計專利」中不希望主張「色彩」的話,就「不應該」在「圖式」中呈現出色彩。

    基本上設計中不主張色彩的話,圖式以「墨線圖」或「黑白照片」呈現即可。「圖式」有呈現「色彩」的情況下,即使在「說明書」中表示:「圖式所揭露之色彩,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官方也不會買單,很可能就通知「核駁」來要求「修正」。

    另外,「不主張色彩的部分」也可以如下方的圖這樣,用「單一顏色」的遮蔽方式來呈現。隨此,也應該在「[設計說明]」欄中記載:「圖式所揭露之紅色遮蔽區域,為本案不主張設計之部分」,還有表明為有主張底部的「綠色」。

    還有,若是以「黑白照片(或者灰階電腦繪圖)」來呈現圖式的話,最好也在「[設計說明]」表明:「本案係以黑白照片(灰階電腦繪圖)表現,各視圖表面所呈現的濃淡僅係為表現本案之形狀,但並非主張如圖所示之黑白(灰階)色彩」。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18/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所定的相關規範。

如何使用輔助圖

    設計專利中,「剖面圖」、「局部放大圖」或「使用狀態圖」等等,都可以用來幫助「更清楚揭露」所申請的設計內容。

    例如像這樣「雲朵造型」的設計,由於其表面上凹凸部位多、造形複雜,僅以標準的「立體圖」及「六面視圖」仍然無法完整、充分展現「各部位的詳細形狀」,官方很可能認定「外型不明確、無法實施」,而通知「核駁」來要求「申請人方」對此做補充或修正。因此,申請時會需要加上「輔助圖」,可先在立體圖)設「切割線A-A」,並在A-A剖面圖中呈現「從A-A切斷的剖面看過去的外型」。

參考圖僅供參考

    凡是標上「參考圖」、「使用狀態參考圖」或「XX參考圖」的圖式,「審查委員」只會當作審查用的參考,圖中的內容「不需要」做「實線」與「虛線」的區分,不必在意「要主張專利的部位」與「不主張專利的部位」,「設計物品本身」與「搭配物、應用環境」等等都可以用「實線」繪製。

    再來,「參考圖」只是用來輔助說明「設計物品的應用方式」,不算「設計專利權範圍」,也不應該造成「權利受限」。

大小不重要

    設計圖式中「主張設計專利的部位」的「大小」沒有「絕對的尺寸」、「絕對的長寬比例」或「絕對的相對位置關係」,只要「相關設計所屬技藝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同業者)」能理解「此設計的概念」,並且能夠效仿來實際生產即可。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專利專欄] 台灣設計專利的圖式規範19/專利工程師蘇冠丞

    本主題繼續介紹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TIPO),對於台灣(TW)的「設計」類型專利所定的相關規範。

審查委員會注意的事項

    (1) 「說明書」及「圖式」中使用的文字基本都是「中文(繁體)」。

    (2) 若是「源自於外語的名稱、用語(主要是英語)」,則是以「國家教育研究院(https://terms.naer.edu.tw/)」的辭庫中所對應「譯名」為原則;若是「說明書」及「圖式」中有出現「國家教育研究院沒有編譯的譯名」時,智慧財產局官方認有必要的話,可發函通知「申請人」方附上「外文原名」。

    (3) 審查說明書中「[設計名稱]」、「[物品用途]」及「[設計說明]」等欄位之記載內容時,應該審究確認其中的「名稱、用語」是否「一致」,是否有例如[設計名稱]取為「鞋子」,其他欄位卻變成「靴子」的情況。

    (4) 「圖式」所揭露的內容是否「充足、明確」,且各圖彼此之間是否「內容有對應相符、沒有矛盾衝突」。

    (5) 「說明書」與「圖式」的揭露內容是否「充足、明確」,以符合「可據以實現、可實際生產製造」的要件。若是不符合此要件時,則應該發出「核駁通知」且向「申請人」方清楚說明「核駁的理由」,並且要求在「期限內」做「申復」或「修正」。對此,「申請人」方若是「屆期、超過期限」仍未申復或修正,則應該以違反專利法第126條第1項規定為理由,將申請人的專理申請「撤案」,不予專利權。

    以上是專利法施行細則第50條至第54條之規定,凡是有「不符規定」的情況,都會向「申請人」方發出「核駁通知」,要求在「期限內」做「申復」或「修正」。

參考資料來源:

   台灣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三篇設計專利實體審查()

    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cp-682-870086-1e81e-1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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