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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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專利近幾年的申請案量大幅增加已是不爭的事實,以2015年的申請資料來看,中國的專利申請案量甚至超過了100萬件,不僅大幅領先第二名的美國,更幾乎等於其他主要國家申請案量的總和。

  隨著專利申請案量的提升,中國專利侵權訴訟的案量亦大幅的成長。若細看近幾年中國專利侵權訴訟的內容,可以發現幾個特點。首先就侵權訴訟的類型來看,為外觀設計>實用新型>發明,其中外觀設計的訴訟案量甚至大於實用新型與發明的總和。相較之下,美國的專利侵權訴訟則是以發明案為主,設計專利只占了一小部分。

  造成這個結果的主要原因,或許是因為中國目前主要還是以製作業為主,並較缺少研發創新的能力。此外中國的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基本上不需要經過實質審查的階段,使得中國的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從申請到取得專利權的期間較短,而申請人取得專利證書的機會遠較於發明高。

  再來就是中國國內的專利權人,透過向專利管理部門提出專利侵權之行政救濟程序的比例,遠高於國外專利權人提出的比例。基本上行政救濟程序的時間較司法程序短,然而由於外國人對中國專利的行政救濟程序較不瞭解,因此提出專利的行政救濟程序還是以中國的廠商為主。

  綜合上述的數據,或許可以歸納出一些特點:以目前的資料來看,中國的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的地位並不比發明專利低,專利權人通常僅需要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便可發起專利侵權訴訟的程序。
 
  另外對於技術內容較不複雜的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來說,透過向專利管理部門提出專利侵權之行政救濟程序會是一個不錯的方式,這或許也是中國的專利權人提出行政救濟程序的比例較高的原因。透過向專利管理部門提出專利侵權之行政救濟程序,不僅可以降低訴訟的成本,亦可縮短訴訟所花費的時間。

  綜上所述,隨著中國在經濟及貿易上的開放、對智慧財產權重視度的提高以及中國廣大的消費市場,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已是必要的投資,各國廠商亦早已積極在中國進行專利佈局。另外考量到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在中國的實用性並不低,因此申請人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時,應積極考慮是否提出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又或者是透過一案兩請的方式,同時提出發明及實用新型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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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往往給外界一種仿冒產品充斥,不尊重智慧財產權的印象。但近年來隨著中國與其他國家的貿易往來的增加,以及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中國亦不得不修改專利法規,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的規定。

  中國專利法的第60條規定了與專利侵權的救濟程序,「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依據上述中國專利法第60條的內容,專利權人在得知有他人侵犯其專利權時,可採取的救濟行為有以下三種:

  1.由當事人協商解決;

  2.向人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

  3.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上述三者中比較特別的應該是「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當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便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換言之,在中國除了可以透過司法的程序,向法院提出侵權訴訟之外,亦可透過行政程序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會比對專利案的申請專利範圍與被控侵權產品,並判斷是否侵權,若判斷認定侵權行為成立,則可要求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若當事人不服,則可進一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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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續前篇的討論,專利法中雖明文規定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其外文本不得修正,但當所提交之外文本有明顯缺漏時,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五章第2.3節「外文本缺漏之處理原則」規定:

  「申請案以外文本提出申請者,其說明書及圖式應完整揭露所欲申請專利之技術或技藝內容。程序審查時,如從形式上檢核即發現外文說明書之頁碼或圖式之圖號有不連續之情事,將通知限期補正,其法律效果依中文說明書或圖式缺漏之原則辦理。

  外文本有缺漏經通知限期補正或經申請人發現而自行補正者,如申請人原已補正中文本在案,應另行指定期間通知補正完整之中文本,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中文本者,其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

  至於中文說明書或圖式缺漏之原則,依缺漏之處在申請書、說明書、圖式及申請專利範圍等處各有其適用之原則,詳請參閱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五章第1節。

  以此一層面觀之,以中文本提出申請或以外文本提出申請,原則上並無不同之處。但進一步探討,可發現以外文本提出申請時,除可享有與中文本提出申請相同的補正條件(在此指針對外文本的補正)之外,尚可進一步享有補正中文本,以及針對補正之中文本的補正機會。

  此外,當申請案未主張優先權時,以中文本提出申請之申請案,其不影響申請日之補正條件將會受到相當大的限制。

  而以外文本提出申請之申請案,只要其外文本無缺陷,則其補正之中文本,依審查基準第一篇第五章第2.2節第4段前半之規定:

  「申請人在指定期間內補正之中文本,於程序審查時,若從形式上即發現欠缺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圖式等必要文件,或說明書頁碼不連續、圖式簡單說明與圖式數目不符時,因中文本不齊備,將通知申請人在不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內限期補正,其經申請人補正者,始以外文本提出之日作為該案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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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一陣子,北京市知識產權局裁定iPhone 6iPhone 6s侵犯了佰利公司之手機(100C)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並要求蘋果公司停止在中國銷售被控侵權產品。這個判決結果不僅在網路上引發了大量的討論,更造成了蘋果的股價下跌。

佰利公司之外觀設計案的授權公告號為CN 302873818S,該外觀設計案已通過中國知識產權局的初步審查,並已取得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此外佰利公司之外觀設計案的申請日為 2014113日,授權公告日為201479日,而iPhone 6的發表日期則是201499日,換言之該外觀設計案的申請日及公告日皆早於iPhone 6的發表日期。

在中國除了可透過司法途徑提出專利侵權訴訟,亦可向專利管理部分提出行政救濟程序。若專利管理部門認為侵權成立,便可要求被控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若被控侵權人不服,可於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基本上行政救濟程序的時間較司法程序短,然而由於外國人對中國專利的行政救濟程序較不瞭解,因此提出專利的行政救濟程序還是以中國的廠商為主。

佰利公司便是透過專利的行政救濟程序,指控蘋果公司侵害了佰利公司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並要求蘋果公司停止在中國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佰利公司提出的外觀設計名稱為手機,以下簡稱為100C,而iPhone 6/6s的產品亦是手機,因此兩者屬於相同或相似的產品。至於兩者是否具有相同或近似設計,則要進一步比對100C外觀設計的圖式及iPhone 6/6s的實際產品,兩者的圖式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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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的專利申請案可以被區分成發明、實用新型及外觀設計三種,中國專利法第2條對外觀設計的定義如下:「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中國專利法第40條規定了:「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決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此外依據中國專利法施行細則的規定,中國的知識產權局僅會對外觀設計申請案進行初步審查(形式審查),而不會實質審查外觀設計申請案的新穎性或進步性。

  由於外觀設計並未經過實質審查,造成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法律穩定性較差。再加上中國外觀設計的申請與核准案量大幅增加,因此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時,於第61條新增了,「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專利權評價報告主要是由中國專利行政部門,針對外觀設計的內容進行前案的檢索,並由檢索到的前案評價外觀設計案是否具備新穎性、創造性,此外亦會擴大到對外觀設計專利是否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授權條件進行全面分析和評價。其中可對外觀設計提出專利權評價報告的請求人範圍,由專利權人擴大到包括利害關係人。

  至於在判斷是否侵權時,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需要判斷被控侵權產品與外觀設計是否為相同或相似産品,並具有相同或近似設計,其中主要根據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認定產品種類是否相同或者相近。

  近似外觀設計的判斷,應以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平和認知能力,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下列情形,通常對外觀設計的整體視覺效果更具有影響:(1)產品正常使用時容易被直接觀察到的部位相對於其他部位;(2)授權外觀設計區別於現有設計的設計特徵相對於授權外觀設計的其他設計特徵。此外被訴侵權設計與授權外觀設計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差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兩者相同;在整體視覺效果上無實質性差異的,應當認定兩者近似。


專利專案經理 蕭錫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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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讀專利公報時,可以發現專利公報的書目資料前都有一個括號,括號內有兩位數字的編碼,且每個書目資料前的編碼不盡相同,例如:(21)申請案號、(22)申請日、(72)發明人、(54)名稱、(57)摘要等等。這些編碼究竟代表什麼意思呢?

 

這些編碼的全名是Internationally agreed Numbers for the Identification of Data,簡稱INID CodeINID Code 是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為了方便各種不同語文之間的專利資訊可以互通,而設計出來的代碼。透過INID Code,即使不諳他國語文,也可輕易判斷代碼後的專利資訊所代表的意義。

 

INID Code 共有8個系列,主要是依據首位數字來做分類,請參考下表:

INID Code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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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內容,關係到該專利獲准後所擁有的權利範圍。但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專利說明書的記載的內容越多就越好嗎?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申請專利範圍以及專利說明書的記載內容越多,同時意味著官方所須審查的項目越多,因此目前各個國家都有針對申請專利範圍超項的部份以及申請資料(例如說明書)超頁的部份酌收費用。本文針對台灣、大陸以及美國的超項費以及超頁費作介紹。

 

  1. 台灣

根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目前的專利規費清單([1]),發明專利申請規費為NTD3500,新型專利申請規費為NTD3000。發明專利申請實體審查時,若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項項目在10項以內,則實體審查規費為NTD7000,若請求項超過10項,則每項加收規費NTD800。除此之外,發明專利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的頁數總和超過50頁時,每50頁須加收NTD500的規費,不足50頁的部分,仍以50頁計算。

 

  1. 大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的繳費說明([2]),發明專利的申請規費(含印刷費)RMB950,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規費為RMB500。發明專利申請實質審查時,權利要求項目在10項以內,實質審查規費為RMB2500,若權利要求項目超過10項,則每項加收規費RMB150。除此之外,發明專利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的頁數總和超過30頁時,每頁須加收RMB50的規費,超過300頁時,每頁加收RMB100的規費。

 

  1. 美國

根據美國專利局USPTO的規費說明([3]),發明專利的規費部分,大實體(Large Entity)USD1600(基本申請費USD280+檢索費USD600+實體審查費USD720),小實體(Small Entity)USD800(基本申請費USD140+檢索費USD300+實體審查費USD360),微實體(Micro entity)USD400(基本申請費USD70+檢索費USD150+實體審查費USD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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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及維護美國專利所須繳納的規費相對其他國家來得高,且在發明專利的部分,除了總請求項的項數有超項費之外,美國發明專利還規定獨立項超過3項時,也要收取額外的規費。相較於台灣與大陸,目前申請及維護專利所須繳納的規費相對較少,且台灣與大陸目前皆未單獨計算獨立項的項數以收取超項費。

 

申請及維護美國專利,對許多申請人來說,尤其是個人或人數不多的小型公司負擔相對較大,但只要符合小實體(Small Entity)以及微實體(Micro Entity)的資格即可獲得規費的減免。

 

不符合小實體以及微實體資格的申請人一般通稱為大實體(Large Entity),一般而言,小實體所須繳納的規費為大實體的一半,而微實體所須繳納的規費又為小實體的一半([1])。換言之,在絕大部份的規費項目裡,微實體所須繳納的規費僅為大實體的四分之一。

 

以下針對大實體、小實體及微實體的資格作簡單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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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受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全國青年創業總會邀約,特指派本所林夏陞律師於育達科技大學創新育成中心向中小企業主們講解最新租稅優惠,包含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各項租稅優惠、研發投抵辦法細部介紹、增僱辦法細部介紹等議題,讓中小企業在打拼事業同時,能夠知悉自身權益享受政府提供之租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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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 Keltie 事務所提供 

英國公投投了贊成票贊成英國離開歐盟 (通稱 ‘Brexit’)。
關於智慧財產最終要的訊息為:

從近期來看(估計2年內):

·  近期仍將維持現狀。

·  歐洲專利制度,包括英國,將暫時不會受到影響。

從長遠來看:

        ·  有些權利及於英國之歐盟智慧財產權可能會因此而受影響。其影響方式尚待觀察。

        ·  重要的是,不會因為 Brexit而失去智慧財產權。然而,在適當的時候會進行一些必要的過渡性措施。

眾律將繼續代表客戶處理整個歐洲所有形式的智慧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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