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中之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對董事提起訴訟?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郭凌豪
2012-03-02
股份有限公司欲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第212至215條[1]對此有所規範,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公司自行提起訴訟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郭凌豪
2012-03-02
股份有限公司欲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第212至215條[1]對此有所規範,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公司自行提起訴訟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03
參、 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1]
一、 實質審查說
1. 士林地院101審簡字59號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03
壹、 戶籍登記簿及戶籍謄本[1]-形式審查說
一、 士林地院99易字317號
結婚登記,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證明文件,經戶政事務所查驗後,戶政事務所即應將受理登記資料予以登載於電腦系統,戶籍法施行細則第13條第1 項、第2 項、第17條亦定有明文。是戶政機關就結婚登記,僅有針對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文書為形式審查之權,而無實質審查權,此觀戶籍法第54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應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自明。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郭凌豪
2012-03-02
問題:
設甲有一屋,乃無權占有乙之土地而建,該屋又被丙占有,則丙對乙是否亦構成土地之無權占有,乙對此受有之損害是否可向丙請求不當得利返還?
筆者觀察近十年來,最高法院有關於此類案件之判決,發現於丙之情形,通常最高法院認為仍是對乙之土地構成無權占有,但是否因此即對乙之損害構成不當得利,易言之,是否無權占有他人不動產,即對該他人構成不當得利,最高法院則有分歧意見。茲將筆者之觀察整理如下:
網路拍賣爭議-網路人格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柏舟律師、陳映青實習律師
2012-03-02
壹、 案例緣由
某甲於拍賣網站上以網路代號名義標售商品,與某會員買家私下交易後未下架該商品,某乙會員下標,甲未履行交易,乙向網站業者提出申訴,業者認定甲為惡意棄標,並予以停權。甲不服,主張業者系統有瑕疵,要求按比例退還VIP年費、業者未盡善良管理人責任而任意停權,構成民法侵權、業者指謫甲惡意棄標,侵害賣家之網路人格權,本文就「網路人格權」部分,以相關實務見解分析之。
貳、 實務見解
網路人格權之爭議在於,「網路代號」是否得被視為「人」而具有人格權。目前實務見解多以公然侮辱罪為案由,其論述集中於「網路代號」是否可與其「真實身分」產生連結,使針對網路代號所為之侮辱同時造成其「真實身分」客觀社會人格、名譽受到貶抑之效果。
壹、 新聞摘要[1]-唯冠訴蘋果 IPAD到底是誰的?
「中國法院網訊 …深圳唯冠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國際控股有限公司(簡稱”唯冠國際”)在中國大陸的子公司,2001年在中國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獲得”IPAD”兩個商標的註冊。2009年底,英國IP公司和唯冠國際在臺灣的子公司即唯冠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簡稱”臺灣唯冠”)簽署了商標轉讓協議,臺灣唯冠以3.5萬英鎊的對價向英國IP公司轉讓旗下所有商標,包括”IPAD”兩個商標。2010年2月,蘋果又與英國IP公司簽訂了一份《權利轉讓協議》,英國IP公司以10萬英鎊為對價,向蘋果公司轉讓有關商標(即臺灣唯冠)轉讓給英國IP公司的所有相關”IPAD”商標」的所有權利。如今,蘋果IPAD商標權的爭奪焦點就在於臺灣唯冠和深圳唯冠這兩個唯冠能否被視為一體? …」
貳、 商標與商譽
經過法定註冊程序之商標權與經過企業長期累積而成之商譽,兩者之價值應如何比較?商標權之經濟價值是否必定高於商譽?
商標保護制度之設立目的,除在保障該商標之創作外,也在維護市場之交易秩序,避免他人隨意仿冒他人商標,混淆消費者對商品來源、品質之判斷[2]。故有認為[3],商標權制度本質上兼有公益之目的,商標權亦與單純私法財產權不同,經註冊登記之商標仍須經過企業經營、投資以建立商譽後,才會具有經濟上之價值。是以註冊商標之價值未必能勝過百年老店之商譽。
事實上,商標與商譽之關係是彼此依存的,商標之註冊係為了保護企業已具備或未來將具備之商業名譽,在一定期間內賦予企業對商標之專用權,但若商標權人持續一定期間未使用商標,其亦可能受到主管機關撤銷[4]廢止[5]。這也是植基於商標制度兼具維護市場秩序和商標所有權人權力之性質而來。
參、 代結論
商標權係經過法定註冊程序而受法律之保護之專用權利。商譽則係經過企業長期經營累積而形成之無形價值。在企業有註冊商標之情形兩者可能同時存在,但在企業未註冊商標之情形則無法受商標權之保障。企業可能在累積一定商譽後才註冊商標,也可能在註冊商標後才開始累積商譽。當兩者間產生衝突時應以何者為優先,涉及商標權人之保障以及市場公平交易秩序保護之問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2-03
壹、新聞摘要[1]-宏達電銷德國專利蟑螂再擋路
「工商時報 德國專利蟑螂IPCom昨日再出招,表示已在周一正式發函給宏達電,要求停止在德國銷售3G產品,如有不從,將從12月5日起要求德國法庭對宏達電開罰,宏達電每被抓到一次銷售3G產品,最多可罰25萬歐元,屢犯可屢罰。…」
貳、專利蟑螂(Patent Troll)
「專利蟑螂」有許多別稱,像是「非執業實體(Non-Practicing Entities, NPE)」、「專利勒索(patent extortionist)」、「專利恐怖分子(patent terrorists)」、「專利鯊魚」、「專利流氓」等…[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