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中之股份有限公司如何對董事提起訴訟?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郭凌豪

2012-03-02

 

股份有限公司欲對董事提起訴訟,公司法第212至215條[1]對此有所規範,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公司自行提起訴訟

 

可分為:

 

(一)因股東會決議

 

由股東會決議對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30日內提出(212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由監察人代表公司為之,但亦得由股東會另選他人代表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213條)。

 

(二)因少數股東之請求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214條1項)

 

 

二、少數股東為公司提起訴訟

 

對少數股東之請求,監察人若於30日內不提起訴訟時,該少數股東得自行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

 

有疑問者為,於清算程序中,公司若欲對董事提起訴訟應由誰代表為之?

 

對此,公司法並無明文規範,但司法實務上有見解[2]認為,股份有限公司對外之行為,原應由董事長代表(公司法208條3項)為之,但213條規定,公司對董事之訴訟行為,則原則上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其立法目的乃恐若由董事長代表公司對董事起訴,難免會有循私之舉。

 

而公司於清算程序中,董事雖不得以董事身分執行職務,應由清算人執行清算事務,但公司之清算,原則上仍以董事為清算人,除非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3];且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範圍內,除另有規定外,其權利義務與董事相同[4]。是以,原則上董事應為清算人,且清算人之權利義務與董事同,則若董事以清算人身分對董事為訴訟,亦難免有循私之舉。故依前述第213條之法理,若由董事以清算人身分代表公司對董事為訴訟應為不宜。

 

而清算中,公司股東會與監察人仍依然存續,故公司對董事之訴訟,依法理仍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始為適法。

 

近期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06號判決,亦採上述看法,至於股東會選任之人是否為公司董事,在所不問,仍尊重股東會決定。

 

由此可知,司法實務上有認為,於清算程序中,公司若欲對董事提起訴訟,依法理應由「監察人」或「股東會所選任之人」代表公司為之,而不得由董事以清算人身分代表公司提起。

 

 

[1]第212條:「股東會決議對於董事提起訴訟時,公司應自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之。」

213條:「公司與董事間訴訟,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監察人代表公司,股東會亦得另選代表公司為訴訟之人。」

214條:「(一項)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二項)監察人自有前項之請求日起,三十日內不提起訴訟時,前項之股東,得為公司提起訴訟;股東提起訴訟時,法院因被告之申請,得命起訴之股東,提供相當之擔保;如因敗訴,致公司受有損害,起訴之股東,對於公司負賠償之責。」

215條:「(一項)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虛構,經終局判決確定時,提起此項訴訟之股東,對於被訴之董事,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二項)提起前條第二項訴訟所依據之事實,顯屬實在,經終局判決確定時,被訴之董事,對於起訴之股東,因此訴訟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230號判決。

 

[3]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參照。

 

[4]公司法第324條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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