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法庭觀察記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客體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寫於 2012年3月6日 13:51 ·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實習律師陳映青
2012-03-05
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士林地院法庭觀察記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客體載不實罪中,最常見之案件類型為兩岸假結婚,其所涉客體約為戶籍登記、大陸籍配偶之入出境許可證、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中華民國臺灣地區旅行證。其中,僅戶籍登記確定為刑法第214條之標的,保證書則有不同見解,其餘均非本罪之客體。[1]下僅就其他案件所涉客體討論之。
壹、 非客體—實質審查事項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警製) |
100易字274號 |
社會局工作人員名冊 |
98易字239號 |
裁判書上當事人之登載 |
97自字20號、97自字21號 |
甲級廢棄物清理許可證 |
96易字344號 |
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 |
97簡字548號 |
身分證申請補發 |
97訴字451號 |
貳、 客體—形式審查事項
99易字323號 |
入出境登記 |
97簡字428 號、97簡字207號 |
結婚登記 |
97審易字599號 |
繼承登記 |
98訴字333號 |
車籍登記 |
99易字309號 |
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98易字211號 |
土地所有權狀滅失公告 |
100簡字103號 |
支付命令 |
98訴字73號 |
本票裁定 |
96訴字774號 |
假扣押裁定 |
99審訴字147號 |
護照 |
98易字116號 |
外籍看護工招募許可函 |
參、 其它
一、公司設立登記
1. 非客體—97訴更(一)字1號
依修正前公司法第419 條規定,對於股份有限公司之設立登記所提出之文件,主管機關應檢查及處罰之規定,足認主管機關對於設立登記事項有實質審查權限,應無刑法第214 條之適用(修正後公司法之規定則有刑法第214 條適用之可能,參見最高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
2. 客體—99訴字25號
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施行後,已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至於修正後公司法第388 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
二、公司變更登記
1. 非客體—96訴字828號
(修正前)公司法第388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本件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承辦公務員為前揭明科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時,依上開公司法之規定,顯非形式審查,而具有實體判斷申報事項真偽之實質審查權,自不成立刑法第214 條之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61號判決意旨參照)。
2. 客體—98易字161號
按自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布而於同年月14日施行後之公司法相關規定觀之,有關公司之設立登記等事項之申請,主管機關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公司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則行為人於上開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參)。
三、強制執行拍賣公告之租賃關係登載
1. 非客體—100易字146號
(1)由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1 第1 項規定、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41條之1 第1 款規定之文義觀察,執行法院就系爭房屋租賃關係之有無,既可運用開啟門鎖檢視實況及命令債務人第三人說明並提出文書之方式詳實調查,即應認為有實質調查之職權,並非單憑占有人或第三人之陳述而為判斷。
(2)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1 之立法沿革及規範目的觀察,立法者顯然在逐步強化執行法院對於拍賣標的之現況調查權,執行法院已非單純之形式審查。因此,系爭房屋租賃關係之有無,執行法院應可實質調查認定一節,更為明確。
(3)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1 第2 項又規定準用第22條之規定。由法律體系及論理法則觀察,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1 第1 項所定之現況調查權,當屬實質審查,否則執行法院如應盡信債務人之陳述,自不可能依同條第2 項準用第22條規定,對債務人實施拘提管收,更不可能判斷債務人陳述或提出文書之真偽與否。從而,執行法院對系爭房屋租賃關係之存否,具備實質審查之權利,應可判定。
2. 客體—98訴字398號、98訴字427號
強制執行法第77條之1 第1項所謂「調查」者,係指就不動產之使用狀況為形式之調查而言,非謂執行法院應對占有不動產之實體法律關係存否加以實質認定。
參考資料及連結:
- 士林地院100易字274號98簡字45號、97訴更(一)字1號、99訴字25號、96訴字828號、98易字161號、99易字323號、100簡字103號、100易字146號、98訴字398號、98訴字427號、99易字309號、98易字211號、98訴字73號、96訴字774號、98訴字333號、98易字239號、99審訴字147號、98易字116號、97審易字599號、96易字344號、97自字21號、97自字20號、100易字274號、98簡字45號、97訴更(一)字1號、99訴字25號、96訴字828號、98易字161號、99易字323號、100簡字103號、100易字146號、98訴字398號、98訴字427號、99易字309號、98易字211號、98訴字73號、96訴字774號、98訴字333號、98易字239號、99審訴字147號、98易字116號、97審易字599號、96易字344號、97自字21號、97自字20號。
[1] 相關內容請參照:眾律法律事務所實習律師陳映青,士林地院法庭觀察記錄-兩岸假結婚與刑法第214條,2012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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