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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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度工業化的製造使各國即將面臨能源枯竭的考驗,而工業汙染造成的破壞使人類將科技發展焦點逐漸放在永續經營上,綠色科技的概念因此孕育而生。

    近年來,各國為了鼓勵綠色科技發展,在審查制度之中紛紛加入只要符合綠色技術標的即可申請加速審查的規定。最早施行綠色技術專利可申請加速審查的是英國,透過綠色通道(Green Channel)申請加速審查,將會縮短審查時間至9個月左右,除了英國之外,美國、日本、韓國、中國以及以色列也陸續推出綠色科技相關專利能夠申請加速審查的方案。如同各國提出方案的目的,為了促進台灣綠色歌技發展,智慧財產局在加速審查(AEP)的標之中新增綠色科技相關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接受申請。然而根據智慧財產局公布的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之說明,目前僅限發明為綠能技術相關者可以申請加速審查,其係以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WIPO)所定義之替代能源技術領域及行政院推動「綠色能源產業旭升方案」及「能源國家型科技計畫」所包含之綠能產業作為依據。

    相較於他國對於綠色科技相關發明申請加速審查的制度,台灣的相關規則仍有侷限,從綠色科技在下一個世代位居領導地位的趨勢來看仍有不足,而著眼於綠色科技相關技術的廠商在未來也將面對全球性競爭,越能夠盡早透過各國管道進行專利布局,越能在市場成熟時搶到先機。

參考文獻: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United Kingdom, Patents: accelerated proce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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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法律問題探討 / 律師張源傑

一、法律問題

甲由支線道開車撞到主線道乙駕駛的車子。乙剛從醫院做心臟支架的定檢,在被甲撞後,心臟被安全帶束住而產生疼痛,故而隔天去醫院複檢。複檢的結果是判定心臟支架有些微變形,但是功能性還在,無立即更換的必要。乙目前對甲主張:

1. 除了將車子回復原狀外,需支付將來對方在賣車時,由於車禍導致售價變低的差額。

2. 支付裝設一條自費的心臟支架的費用

3. 告甲刑事上的過失傷傷害罪。

二、車禍事件是否依法得請求車輛交易價值損失

按最高法院在民國77年決議認為「依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乙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因此,將來轉賣時之折價損害乙是可以請求,但是舉證之義務在於主張權利之乙。法院通常接受之證據為公正第三人之鑑定報告,例如台灣區汽車修理工業同業公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在訴訟時,該筆鑑定費用會算入訴訟費用,由法官決定由哪一造負擔。

三、無須醫療,無須賠償醫療費

按民法損害賠償制度,目的在於填補損害,使被害人之損害能獲得完整之彌補。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可資參照。然查,醫生判定心臟支架有些微變形,但是功能性還在,無立即更換的必要。因此,於此情形下,無損害發生,以依法無從請求心臟支架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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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台中某間以黑糖鮮奶聞名的飲料店,以該店已註冊商標以及已對於其配方提出專利申請,敬告同業或他人請勿模仿,然而專利權是否真的如此恐怖以及秘方是否如同業者如此所說,只要提出申請就能獲得完全的保護。

               參考專利法對於保護標的的解釋是保護專利要件之創作並給予一段期間之排他權利,防止智慧財產結晶遭人仿冒、盜用,藉以保障個人或企業因創作所投下之資本風險,鼓勵投入研發,而只要符合形式審查的要件,不論是三種專利中的任一種,均可取得申請日並使之登記在案。若該店申請是發明專利,在一般狀況下會因為早期公開制度在18個月後被智慧財產局公開,至於請求內容的可專利性還要經過實體審查才有機會被准予;食物飲品的決勝點在於口味,獨家秘方在真正被授予權利之前即被公眾知悉,他人即可針對該請求內容做改良變化,如此一來申請內容反而有機會被競爭對手利用或使競爭者增加,在未取得專利權之前即會出現風險。而專利是屬地主義,若提出他國專利申請卻未在本國提出,在競爭對手營業範圍僅限於國內的條件下,則不能有效嚇阻對手在國內實施專利相關技術。

    從專利的種種限制與保護標的來看,對於食物的配方應如可口可樂考慮使用營業秘密法來保護,使其免於因為專利公開制度以及新穎性不足無法被准予專利導致喪失商機,對營利產生重大的影響。然而撇開專利保護制度來說,這些新聞確實造成了一股話題,至於是否是好的行銷方法則看店家如何考量。

 

參考文獻:專利法、東森新聞雲 http://goo.gl/nWMBQ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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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中國餐廳名稱如何自一般商標變為著名商標

中國內蒙古小肥羊餐廳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小肥羊餐廳」)是一個餐廳服務業者。在1999年公司成立時名稱為包頭市小肥羊一般連鎖商店,在2000年11月1日,改名為包頭市小肥羊餐廳;直到2001年才使用現在的名稱。

2000年,周文清(音譯)與包頭小肥羊簽立加盟合約,2001年8月16日,周文清以穆斯林小肥羊旅館之名義與小肥羊餐聽簽屬加盟合約之補充條款,允許穆斯林小肥羊旅館持續經營已經設立於石家莊的兩間餐廳分店,但是不得開立新餐廳且不得運用小肥羊餐聽之圖像及文字行銷。

簽約3年後,周文清與其他人取得註冊設立河北匯特內蒙古小肥羊連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特」)。周文清是該新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擁有百分之60之股份。匯特之後成立諸多連鎖餐廳並使用小肥羊為商店之文字、招牌以及廣告。由於周文清及匯特持續使用小肥羊文字,小肥羊餐廳以不公平競爭以及小肥羊商標侵權提起訴訟。

法院第一審裁判

在第一審訴訟時,法院認為小肥羊是小羊的一個通稱,用於餐廳時是在描述餐廳所提供之服務,因此,該名稱並不足以符合商標權之保護。在國內小肥羊名稱使用於許多餐廳,並且在中餐產業中是一個使用於快煮羊肉片之通用名稱。法院認定小肥羊餐聽無權禁止匯特及周文清使用小肥羊名稱。

首先申請小肥羊商標者為內蒙古金玉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於2001年9月14日申請,2002年7月9日核駁,理由為該商標是敘述服務之特色。小肥羊餐廳首次於2001年申請小肥羊商標,但是商標局拒絕其申請,理由為小肥羊僅為一般性名稱。而小肥羊餐聽申請小肥羊之於第29類及42類分別於2002年10月7日及2003年1月7日獲准。

法院第二審裁判

在2004年12月12日,第二審審理過程中,商標局決定小肥羊此三個中文字為著名商標,並於2004年12月20日獲得註冊(No. 3043421)。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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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8世紀蒸汽動力點起工業革命的星火,製造業技術仍如永生之炎持續燃燒淬鍊出20世紀的自動化生產,時至今日,進化的腳步隨通信技術的變革將邁入下一個里程碑,也就是曾經一度登上新聞版面的工業4.0。

    自2011年漢諾威工業展首次提出工業4.0的概念以來,以製造為主力的國家均無法忽視這個新興概念將在未來對國內製造業的衝擊,起因自德國將工業4.0制定為由教育至產業全面革新的重要國家發展政策,其威脅性不容小覷,因此眼下的製造大國如美國日本與中國也祭出因應策略備戰。在基礎概念上,相較於3.0的自動化製造,4.0更強調的是機械與機械之間的溝通串聯,也就是利用成熟的資訊技術做到智慧化,而智慧化所帶來的功效不僅只有強化生產線的產能,連帶能夠提升製造精度與迅速反應產品設計變化達到客製化,也就是智慧化工廠。

    以德國製造作為借鏡,台灣以製造業為基礎逐漸轉型為技術導向,雖然政府希望搭上4.0順風車帶動國內產業再造,然而相較於中國已著力布局在相關的專利研發上,在國內企業智慧財產權概念較稀薄與關鍵技術掌握不足,為此國內製造業應更積極著眼於專利佈局上,減緩未來大國牽制力帶來的衝擊。工業4.0在多數人眼中仍然是政府的空話,然而台灣製造是否能夠再活化與進化,似乎能夠從下一波改革中找尋契機,除了期盼政府資源整合,掌握專利也是下個世代必要的力量。

參考文獻:

聯合財經網 http://goo.gl/BPfT8e

國家實驗研究院 科技產業資訊室 http://goo.gl/657VM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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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初始條款和總定義

  第二章 貨物貿易

  第三章 紡織品和服裝

  第四章 原產地規則

  第五章 海關管理與貿易便利化

  第六章 衛生和植物衛生措施

  第七章 技術性貿易壁壘

  第八章 貿易救濟

  第九章 投資

  第十章 跨境服務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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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知識產權局(IPOS)最近發布通知(見附件),通知我們他們已經提出取消新加坡專利申請審查和新加坡國家級專利申請審查的輔助檢查管道(即“所有外國管道”)的計劃。經由這即將被廢除的管道,依然可以依照外國准許之專利申請新加坡專利許可。

預計改變計畫不會於2017年1月1日前實施,只對2017年1月1日起在新加坡的專利申請案或是國際的申請案會有影響。換句話說,2017年1月1日起進入新加坡的專利申請或是專利合作條約之專利申請案,將不再採用相關申請文件或是專利合作條約下的國際專利預審報告(IPRP)的結果做為新加坡專利審查之許可依據。

在這過渡期間,在2017年1月1日以前提交的新加坡專利申請或是依據專利合作條約的專利申請,並且進入新加坡國家級專利申請審查之申請案件,可以要求採用相關聯申請案件或是國際專利預審報告之最終研究審查結果做為輔助檢查依據。不過,2017年1月1日以及日後請求依照輔助檢查之案件,官費將由目前的新加坡幣0元提升至新加坡幣400元,並且計畫自2017年起逐年增加。

值得注意的是,新加坡專利申請和依照專利合作條約的專利申請在進入新加坡國家階段時,依然允許當申請本國審查時可以依相關聯申請案件之外國審查結果或是國際研究報告(ISR)做依據。也就是說,不需要對於進入新加坡國家級之專利合作條約申請審查案件付出昂貴費用。

並且建議,如果客戶希望加快新加坡的專利申請審核進程,可以充分利用各種專利審查高速公路(PPH)程序或東盟專利審查合作(ASPEC)計畫。

一旦這些提案正式實施,我們將提供進一步的更新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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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數月前媒體曾經報導,部分新型專利將專利名稱冠上宣稱醫療功效的用字,以達到某種程度的廣告效果,針對此現象目前智慧財產局已有公告說明。

    新型專利之專利權,經過申請提出之後,在規格上符合形式審查的規定即會准予專利,雖然可以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技術鑑定報告,但報告依舊是判斷新型專利的可專利性,簡而言之,專利法所討論與規範的是某項技術的創新程度與保障創作人在一定時間內實施創作的權利。然而醫療相關業務管理,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衛生福利部,因此新型專利商品化後之產出是否具有療效,乃受到醫藥相關法令管轄,智慧財產局不會對於產出物品是否有醫療功效進行任何審查。

    倘若新型專利之名稱涉及醫療廣告效果,其法規之適用應回歸到醫療法之範疇,文字內容須符合醫療法各條中對於醫療廣告的各項規定,因此申請人在申請此類新型專利時,除了要考量是否具有可專利性之外,也須注意名稱用字跟商品之間的結合,是否已觸及法規中與招徠醫療業務相關的描述,而未來智慧財產局若遇到相關新型專利申請也會附帶相關提醒,以避免申請之後產生其他法律事件。同智慧財產局所公告,一般民眾對於此類說明有所疑慮,可以向主管機關主動詢問,以免因為不實的廣告造成損失。

參考資料:專利法、醫療法、智慧財產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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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幅員狹小,在無法以美中模式進行大面積耕作之下,長久以來,台灣的農產銷售是以高經濟型作物作為主力,並致力於農業生產技術與品種的改良,產出許多精良且外銷口碑好的稻作與花卉,而當中產出植物品種的技術及植物本身是否可以申請專利,曾經在我國專利法修法討論中引起紛爭。

    根據台灣專利法第24條之規定,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為法定不予發明專利的項目,以生產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為例,若某發明申請中有包含以植物之雄性與雌性雜交產生一種新物種的生物學方法步驟,則依法此發明將無法獲准專利,但此等方法是農業技術改良中常見的手段,因此目前諸如此類的產出仍然仰賴植物品種及種苗法,以申請品種權的方式保護。依照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2條之規定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一適當品種名稱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品種權,而當中之新穎性,指一品種在申請日之前,經品種申請權人自行或同意銷售或推廣其種苗或收穫材料,在國內未超過一年;在國外,木本或多年生藤本植物未超過六年,其他物種未超過四年者。

    而對照植物的生物學生產方法不得申請專利,若方法是以基因改良方式修改植物特性,雖產出的植物特性與原生種已不同,因不涉及生物學之生產方法,此等專利仍可以被准予專利。

    檢視目前對於動植物專利完全開放的國家,如美國、紐西蘭,在農牧業上除了具有龐大的生產規模,相關產業亦有企業化與國際化的經營,反觀完全不開放的國家,如挪威、泰國,則是農業技術已成熟但在產能或品種上不夠強勢,不足以抵抗集團壟斷,而我國目前亦依循相同的脈絡,不開放此等專利權,惟專利權與品種權保護的客體並不相同,期待未來能夠邁向與日本或美國腳步,使農業技術相關專利能夠擁有多重的保障。

參考文獻:專利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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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設計專利以物體的外觀而言可擴及造型、花紋與色彩,乍看之下能夠提出的申請應是自由廣泛,但有四類設計雖可應用於物品外觀之上,卻因為其設計之基本概念本質上不具創新意義或因為其他法規的規定,已明訂無法被准予設計專利。

    以創新的角度,若造形設計僅只是為了對應物品的功能或其他物品之功能,而不是以視覺訴求做出發點,則此設計即不符合設計專利的標的,例如:滑軌之凹槽、齒輪上的齒槽等,由於前述設計相對於其他物品屬必然匹配的基本形狀,是單純的功能性設計而不得准予專利,此外,積體電路或電子電路布局除了是單純的功能性設計之外,亦同時受到「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規範,因此在專利法之中特別將此類設計排除。然而,使用於物品上的色彩配置可以申請設計專利,但單純的美術創作原則上不屬於能被准予設計專利之標的,以能被產業生產利用做為考量,設計須能夠實際應用在物品之上且能透過生產程序重複再現,因此若藝術創作能應用於物品且能被重複大量製造,則此設計亦得准予專利。

    回顧以上三種不得准予設計專利之標相當直接明瞭,惟每類專利均規定的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創作不得准予專利較難以拿捏判斷標準,因此不論是在提出設計專利或其他類型專利時,仍然要將是否被時下的社會風氣接受或商品化之後涉及違法納入創作的考量。


參考資料:台灣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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