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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1

 

一. 前言

申請案經逐項審查後,如判斷有不准專利事由,將會發給審查意見通知,以利申請人據以申復,克服該等不准專利事由,申復時可一併進行修正;而申請人於申復或修正時雖克服所有已通知之不准專利事由,卻因修正產生新的不准專利事由時,可發給最後通知,限制申請專利範圍之修正事項,達到迅速審結之效果。本文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審查意見通知與審定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審查意見通知

審查時若有不准專利事由將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包括:不符發明定義、屬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不符記載要件、不具發明單一性、不具產業利用性、分割導入新事項、修正導入新事項、補正之中文本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誤譯之訂正超出申請時外文本所揭露之範圍、改請導入新事項,以及不具新穎性、不符擬制喪失新穎性要件、不符先申請原則、不具進步性等。

 

三. 最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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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7

 

一. 簡介:

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PCT)是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國際局管理,在巴黎公約之協議下,一個方便申請人獲得國際專利保護的國際性條約,並在1978年與歐洲專利組織(EPC)同日開始運作接受專利申請案,並分別於1979年、1984年及2001年做過修正。

國際專利申請人只需在一個締約國以一種規定語言提出一次申請,就能透過國際檢索機關提出檢索報告,並可請求國際預備審查機關提供初步審查報告,最後以此申請進入指定的締約國,目前PCT已有148個締約國[WIPO]。而必須注意的是,其專利權的授予仍然需要通過各指定國的國內法來處理。

 

二. PCT的特點:

專利合作條約的優點是能以一份申請,一種語言,向一個受理局提出申請,最終進入多個不同的國家;並自申請日起(或優先權日)起,有30個月的優惠期間,讓審查基準日停在PCT的申請日或是主張的優先權日,如此能讓發明人有更充裕的時間能探測市場反應並考慮是否進行多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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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7

一. 前言:

目前依據1977年生效之歐洲專利公約(European Patent Convention EPC,EPC)施行的歐洲專利制度在統一審查上給予申請人很大的方便,然而專利申請人在領取專利證書後,還必需指定進入國家並繳納年費及檢附所需譯文,才能在指定國家中取得及行使其專利權,造成在歐盟申請專利的成本過高,需耗費大量的翻譯與程序費用,也因此在過去幾年間,歐盟核准的專利數量遠少於美國與中國。

預計在2014年生效施行之「歐洲單一專利制度」(Unitary European Patent, UEP)與「歐洲單一專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 UPCt),已有25個國家加入此一體系,該專利統一制度包含三個主要協議:統一專利制度、統一申請語言與統一專利法院。在專利制度統一後,能有效降低申請成本與簡化申請程序,可望增加歐盟的科技創新與競爭力。

 

二. 歐洲統一專利制度摘要:

1. 統一專利制度:申請與審查流程皆與現行歐洲專利局(EPO)的申請一樣不變,不同的是,一旦獲得EPO的專利授權,申請人只要提出請求,其專利便可於25個協議會員國中生效,並且只需要向EPO繳交單一年費。

2. 統一申請語言:新的統一專利制度允許申請人使用單一語言:「英文、德文或法文」向歐洲專利局申請專利,同時,也由於缺乏義大利語和西班牙語,義大利與西班牙兩國並未加入專利統一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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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7

一. 專利分類系統簡介:

在做專利檢索時,使用正確的專利分類號能夠得到較準確的檢索結果,而如何把技術主題對應到專利分類號,就成為進行分類或檢索時很重要的工作,同時分類號也能讓專利閱讀者能夠快速的找到相關專利文獻。

目前常見的分類系統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所使用的國際專利分類號(IPC)、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所使用的美國專利分類號(UPC)、歐洲專利局(EPO)所使用的歐洲專利分類號(ECLA)與日本專利局(JPO)所使用的日本專利分號(FI/FT)等等,以下就常用的專利分類號分別做介紹。

 

二. 國際專利分類系統(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IPC)簡介:

國際專利分類系統是於1971年所建立的,目前被一百多個國家所採用,IPC分類號結構按階層次序分別包含:「主部 (section)、次部 (subsection)、主類 (class)、次類 (subclass)、主目 (group)與次目 (subgroup)」。

其中主部 (section)包含以下幾樣「A:生活必須品(農、輕、醫);B:作業、運輸;C:化學、冶金;D:紡織、造紙;E:固定建築物;F:機械工程、照明、采暖、武器、爆破;G:物理;H:電技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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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4

 

一. 前言:

台灣與中國有地理位置及語言文化上的特殊關係,且若比較兩岸專利申請的相關規定時,會瞭解台灣與中國在很多基本專利精神的大方向上是類似的,但於程序與規定之細節上仍有諸多不同之處,本文淺述兩岸專利在實務上常見的差異與事項。

 

二. 專利說明書:

中國專利說明書的內容主體主要包含五部份:說明書摘要、摘要附圖、權利要求書、說明書與說明書附圖等,與台灣不同是,這五個部份都是個別獨立的文件,頁碼各自獨立編號不需連貫,同時,中國對說明書摘要有很嚴格的字數限制,包含標點符號需在300字以內,且規定說明書需控制在30頁內。

 

三. 專利申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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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之行政救濟簡介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4

 

一. 前言:

行政救濟就是指人民向行政機關針對所做的處分進行抗辯或反對之表示,即人民對行政機關不服的爭議處理,凡是公法上的案件,就需給予可以行政救濟的機會,強調的是能夠解決公法上的爭議的可能性,例如:訴願的先行程序、訴願和行政訴訟的制度。凡是行政機關所為的行為,可能會違背了法規或逾越法規所容許的範圍或不當的措施,為了補救這些偏差行為即產生了「行政救濟」的制度。

 

二. 專利之行政救濟:

專利申請案若遭遇程序審查處分不受理,或是公告後遭到舉發的情形,若不服者,可於30日內提起訴願,若訴願被駁回,則應於2個月內向智慧財產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第一審,再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之判決者,可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上訴審,並以其判決為最終判決。

而專利申請案審查中若經再審查核駁,專利權人可於再審查審定書送達30日內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自此與前述程序相同,最終可走到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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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簡介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2-24

 

一. 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頒布,旨在保護和鼓勵專利權的一部法律,該法律最初頒布於1984年3月12日,並於1985年4月1日開始施行,之後於1992年9月4日、2000年8月25日與2008年12月27日三次修正,最後一次修正自2009年10月1日生效。

中國專利法第一次修正主要是落實中、美兩國達成的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中的承諾而進行的修改,而第二次修正主要是進一步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順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的要求,第三次修正主要是依據該專利法實施二十多年來的實踐經驗與需要而改進。

 

二. 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改要點:

此次修改主要從進一步明確專利內涵、完善專利保護、提高專利授權標準與加大處罰力度等方面對現行專利法作了補充和完善,而根據中國人大常委會表示,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突出兩特點:鼓勵創新與加強專利權保護,以下是有關該次修改的一些重要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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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訊

本月15日下午兩點假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新竹所盛大舉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暨眾律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及縱橫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合併開幕茶會

現場賓客雲集 熱鬧非凡

尤其現場邀請到

1. 攏翠坊的茶道專家蔡老師為賓客泡一壺好茶品茗

2. 明新大學蔡博明老師攜同學生位賓客調製雞尾酒

3. 更榮幸邀請到英國皇家御用酒商SPEY現場為賓客服務

4. 茶點更是與喜憨兒烘焙屋一同合作

現在就讓我們來看看當天的盛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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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愛的貴賓,您好:

感謝您長期以來對於本所「眾律國際法律暨專利商標事務所」及「縱橫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的支持與愛護,「縱橫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自民國103年5月1日起已正式加入「眾律國際法律暨專利商標事務所」,本所定於8月15日下午2時至5時,在本所新竹所大樓盛大舉行「眾律國際法律暨專利商標事務所及縱橫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合併慶祝酒會」,本所備有酒水、茗茶及點心,另於同日晚上6時設有晚宴,特此誠摯邀請您蒞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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