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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9

 

十一. 公開

專利申請案的內容自申請日或所主張之優先權日最早者起算屆滿十八個月後必須公開,公開後申請人即可主張暫時性權益,即當申請人對於構成侵權行為之第三人有實際發出警告信函時,在獲准專利後就有機會向其取得合理的權利金(royalty)。

 

十二. 宣誓書或聲明書

申請人之宣誓書或聲明書是申請非暫時申請案時必備的文件,發明人除必須宣誓或聲明他/她相信自己為申請案標的之原始發明人,並須依照法律和專利商標局所規範之各項要求做必要的陳述。

 

十三. 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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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9

 

一.   前言

由於美國是一個十分重要的市場,各國大企業或重要的專利通常都會申請美國專利,因此了解與熟悉美國專利的制度與法規是很重要的,本文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之「美國專利須知」對其作摘要。

 

二.   簡介

專利所賦與的權利是指專利權人有權「排除他人在美國境內製造、使用、為販賣之要約、或販賣(right to exclude)」其發明,或排除他人「進口」其發明,有以下三種類別:

1. 發明專利(utility):發明或發現任何新穎而實用的方法、機器、製品、物的組合或以上各項之任何新穎而實用的改良。

2. 新式樣專利(designs):對製造物品創作新穎、原創和裝飾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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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8

 

一.   前言

由於產業界在開發新產品時,通常在同一設計概念下發展出多個近似之產品設計,或就同一產品先後進行改良而產生近似設計,因其具有與原設計同等之保護價值,應給予同等之保護效果,故訂定「衍生設計專利」,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衍生設計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定義

衍生設計專利是指同一人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可申請原設計及其衍生設計專利,而不受「先申請原則」要件之限制的一種特殊態樣的設計專利制度。而衍生設計之申請,必須原設計已提出申請且在原設計專利公告日之前,始得為之。

其中,申請專利之設計近似的判斷包括1.近似的外觀應用於相同之物品、2.相同的外觀應用於近似之物品、及3.近似的外觀應用於近似之物品等三種態樣。而判斷其二者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物品是否為相同或近似,須以圖式所揭露之內容並對照設計名稱所記載之物品為判斷基礎。

以下為不符衍生設計之定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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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8

 

一.   簡介

在設計實務上,產業界於進行產品開發時常會針對習慣上同時販賣或同時使用之複數個物品進行整體性的創作,以達成該複數個物品於組合後能產生整體具特異視覺效果之設計,因此專利法規定二個以上之物品,屬於同一類別且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或使用者,可以一設計提出申請(成組設計),而其在權利的行使上,亦只能將成組設計視為一個整體設計行使權利,不得就其單個或多個物品分拆單獨行使權利。

其中,同一類別指國際工業設計分類表之同一大類(classes)的物品,而習慣上以成組物品販賣是指該二個以上之物品,在市場消費習慣上是以成組物品一同販賣,且通常在使用其中一件物品時,會產生使用聯想,從而想到另一件或另幾件物品的存在者。

 

二. 說明書及圖式

(一)成組設計之名稱應以上位指定,並冠以「一組」、「一套」、「組」或「套」等用語記載,否則將不符「可據以實現要件」。

而設計說明應就該成組物品所構成之整體視覺外觀的設計特點加以說明,例如成組物品並列後所產生整體連貫的視覺效果、或所有物品間所具備之共通設計特徵等,並可於設計說明欄位簡要敘明輔助說明圖式所揭露之各構成物品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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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8

 

一.   前言

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專利要件一章,對其與發明專利差異之處作摘要。

 

二. 產業利用性

若申請專利之設計為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且於產業上有被製造或使用之可能性,即具備產業利用性,並不限於該設計之創作已實際被製造或使用。但若申請專利之設計為無法再現之創作,則不予專利。

 

三. 新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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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7

 

一.   前言

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是指一種透過顯示裝置顯現而暫時存在之平面圖形,因其透過顯示裝置等相關物品顯現,性質上仍屬具視覺效果之花紋或花紋與色彩之結合的外觀創作,故「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圖像設計)」亦符合設計專利所保護之標的,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圖像設計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定義

(一)一般原則

只要是透過螢幕、顯示器、顯示面板或其他顯示裝置等有關之物品而顯現者,即可符合設計必須應用於物品之規定,無須就圖像設計所應用之各類電子資訊產品分案申請,其包含:

1. 可提供點擊操作或指示狀態訊息之電腦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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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7

 

一.   前言

以物品之部分外觀(部分設計)申請設計專利,是指申請人可就物品之部分設計創作選擇針對物品的局部新穎特徵提出申請,以避免市場競爭者抄襲產品的局部新穎特徵而輕易迴避該設計專利之保護,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部分設計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部分設計之定義

部分設計是指就物品之部分外觀申請設計專利,其保護標的之態樣大致上可分為「物品之部分組件」及「物品之部分特徵」,而申請專利之設計為應用於物品中複數個組件或複數個特徵者,亦可申請部分設計。

 

三. 說明書及圖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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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7

 

一.     前言

專利法所規定之設計為申請專利所呈現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即「外觀」)」的創作,符合「應用於物品」並是「透過視覺訴求」之具體設計,且必須是肉眼能夠辨識、確認而具備視覺效果(裝飾性)者,本文依據設計實體審查基準之何謂設計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簡介

依專利法對於設計之定義,其保護之標的大致包含「物品之全部設計(整體設計)」、「物品之部分設計(部分設計)」及「應用於物品之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設計(圖像設計)」等一般申請態樣;另依專利法申請成組物品之設計(成組設計)及申請「衍生設計」專利者,二者為分屬「一設計一申請」及「先申請原則」之特殊申請態樣。

 

三. 應用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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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1

 

六. 舉發審查

舉發之審查,原則上是就舉發人與專利權人雙方攻擊防禦之爭點進行審查,審查時須先整理爭點,審查人員於舉發聲明範圍內,依雙方攻擊防禦之書面理由及證據進行審查。

另,於舉發聲明範圍內,審查人員如認為系爭專利明顯違反本法規定之事證或於獲知法院審理之已知事證時,可發動依職權審查,就舉發人所未提出之理由及證據加以審酌。

(一)審查之基本原則

舉發程序之進行,包括舉發之提起、答辯及審定,均應以書面為原則,必要時雙方當事人可利用面詢、實驗或實施勘驗等方式補充說明或補強證據。

舉發審查採行職權原則,除了賦予專利專責機關依職權主導舉發審查程序之進行外,亦適度加強專利要件之實質審查時依職權探知及調查證據之權能。

(二)爭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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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11

 

一.  前言

專利法設立「舉發」之公眾輔助審查制度,藉公眾之協助,專利專責機關就已公告的專利案再予審查,使專利權之授予更臻正確無誤,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之舉發審查一篇,對其作簡介。

 

二.  舉發之提起

於專利權存續期間內,任何人認為有專利法所定可提起舉發之事由者,均可備具申請書,載明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提起舉發;但專利權人自為舉發者,因與本法規定舉發程序之進行均是以兩造當事人共同參與為前提,並應踐行交付專利權人答辯程序,故上述之「任何人」並不包含專利權人自己在內;而於專利權當然消滅後,則限於利害關係人對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始得提起舉發。

 

三. 法定舉發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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