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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收容案件於全國地方行政庭之分析/鄭雨昇律師

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於民國1030618日新增第5款行政收容事件,其立法理由為:係指(一)不服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關於具保、定期報告生活動態、限制住居、定期接受訪視及提供聯絡方式等收容替代處分涉訟;(二)除收容替代處分外,其他關於因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之收容所生而涉訟(例如:受收容人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作成收容替代處分之申請,因入出國及移民署應作為而不作為或駁回其申請,而提起之行政訴訟;或不服入出國及移民署以違反收容替代處分所為沒入保證金之處分等);(三)提起前開行政訴訟,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因上述事件與第二百三十七條之十以下所定收容聲請事件相關,且收容聲請事件已明定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為調查證據之便利,踐行較為簡便之訴訟程序以利終結,俾符訴訟經濟,明定上述事件應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爰增列第二項第五款。又行政收容事件涉訟與收容聲請事件之事物管轄法院,宜為同一,其訴訟標的如涉及金額或價額,不論是否逾新臺幣四十萬元,均屬該款之事件,依簡易訴訟程序審理。

 

103年因收容案件尚非由地方行政庭管轄,故尚無資料。

但以104年、105年推估,應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之案件量占全國百分之八十之案件量。

 

數字分析:

 

1、行政訴訟法第229條於10425日施行,所以103年時,收容案件不由地方行政庭管轄,所以無103年資料。以下資料以104年及105年為統計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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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召集通知之性質/鄭雨昇律師

每每到了股東會召開的季節,許多公司都會為了寄發股東會通知而發愁,如果股東僅僅數人,那通知起來還算容易。如果是上市上櫃公司,股東遍布全國,而且人數眾多,而且再加有人對於經營權虎視眈眈。究竟股東會通知是甚麼樣的性質,股東會通知何時生效,究竟是發出時生效亦或是到達股東處生效呢?

一、發信主義:

依最高法院八十四年一月十七日八十四年度第一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採發信主義,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股東會召集之通知,應依上開決議辦理。例如二月二十日召開臨時股東會,依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則至遲二月九日即應通知各股東。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所規定之通知日期,實務上均採「發信主義」,而非「到達主義」,即指將召集之通知書交郵局寄出之日為準,受通知人何時收到,並不影響股東會召集之效力。惟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是否違法依公司法第一八九條由法院裁決。如有糾紛,仍應依法訴請法院辦理。

有關股東常會召集之通知,依據公司法第 172  條規定,實務採「發信主義」,即將召集通知書交郵局寄出之日為準

 

二、:股東會通知計算期間應適用民法第一一九、第一二十條之規定,不算入始日:

公司法對於如何計算期間之方法既未特別規定,自仍應適用民法第一一九、第一二十條規定,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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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籍人士民事訴訟所可能產生之問題及額外費用/鄭雨昇律師

 

與外籍人士訴訟離婚,常常是我國人與外籍人士訴訟之大宗,在訴訟過程中,常常會產生以下的問題及額外費用:

一、東南亞外籍人士的語言隔核

近年因中國大陸地區與東南亞經濟起飛,國內的外籍配偶已逐年減少,民國90年大陸籍配偶人數為26,516人,東南亞籍配偶人數為17,512人;而民國105年統計至11月大陸籍配偶人數為7,959人,東南亞籍配偶人數為6,229人。外籍配偶,雖是以中國大陸地區為大宗,但近年東南亞地區外籍配偶亦為主要族群,而且東南亞籍外籍新娘之離婚事件層出不窮。如果需要我國人士與不識中文、英文的東南亞人士,甚至是當地政府溝通。所產生的翻譯費用,與通譯人士費用,都有可能是一份讓人覺得負擔的費用。

 

二、關於訴訟:如果涉及外籍人士的境外送達,

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1

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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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灣公司法與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公司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其權利義務與董事相同,且為公司之職務負責人,對於公司應負善良管理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對於公司清算事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者,依其情節之輕重要負擔民事、行政處分及刑事責任。相關法律之規定,文章分為三部分論述:

清算人可能涉及的行政處分-限制出境:

 

如欠稅公司欲解散,卻未依公司法規定選任清算人並踐行合法清算完結程序,財政部是有可能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將公司全體董事或股東即法定清算人限制出境。

        清算人變更時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己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年。財政部民國990104日台財稅字第09800511490號函則有詳細說明:

       一、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該欠稅營利事業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稽徵機關應按原限制出境案已列管之欠稅,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免併計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且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年。該營利事業倘有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應俟欠稅金額累計達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且符合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再另案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死亡,稽徵機關對新任負責人限制出境時,亦同。

二、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倘新任清算人為多位法定清算人,且原清算人為新任清算人之一時,原受限制出境清算人為該營利事業清算人之身分並未變更,無須解除其出境限制,應繼續限制其出境至5年期間屆滿,至得否限制其他法定清算人出境,應依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辦理;應為限制出境者,應另行函報限制出境至前述5年期間屆滿。

三、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期間之計算,應自入出國管理機關限制原負責人或清算人出境之日起至該機關註銷或解除原限制出境案之日止。

 

稅捐稽徵法第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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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灣公司法與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公司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其權利義務與董事相同,且為公司之職務負責人,對於公司應負善良管理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對於公司清算事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者,依其情節之輕重要負擔民事、行政處分及刑事責任。相關法律之規定,文章分為三部開論述:

清算人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

()背信罪:

1、法條規定:

(1)刑法第342條第1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刑法第342條第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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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台灣公司法與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公司清算人於執行清算事務之範圍內,其權利義務與董事相同,且為公司之職務負責人,對於公司應負善良管理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對於公司清算事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者,依其情節之輕重要負擔民事、行政處分及刑事責任。相關法律之規定,文章分為三部分論述:

 

  • 清算人可能涉及的民事責任:

 

()公司負責人之責任:

法條規定:

(1)公司法第23條第1項: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公司法第23條第2項: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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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程序當事人到底要不要去開庭/鄭雨昇律師

民事案件當事人聘請了律師之後,常常會問律師說:「律師,我需要去開庭嗎?」這個問句很短,但是裡面藏了一些學問,這不只是法律上的問題,而且還有訴訟策略上的問題。就法律層面而言,到底有無強制義務到法庭開庭?就事實層面而言,區分為去了法庭要做什麼?以及會不會對這個訴訟有所助益?

不論是原告與被告,當事人已經聘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情形下,只須由律師出庭即可,當事人並無強制到庭之義務。如果當事人沒有聘請律師,當事人一造未到庭,會有一造辯論判決的問題;當事人兩造都未到庭,則有擬制合意停止訴訟的效果,甚至有可能會視為撤回訴訟。所以只要有律師到庭的話,當事人沒有去開庭也是沒有關係的。

原告、被告聘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之後,原告、被告其實在法庭上已經沒有什麼可做的事情,因為幾乎所有的事情,律師都可以幫當事人處理。如果法院法官或書記官沒有特別交代律師一定要帶當事人開庭的話,訴訟策略上建議當事人最好不要到法院開庭。

律師的職責是了解當事人的狀況與案件發生事實經過後,以法律知識為當事人判斷最佳的事實陳述方式與法律決策。當事人到法院開庭時,有時會情緒激動,一股腦就將所有的事情全盤托出,甚至對自己不利的事實也說得一清二楚,會打亂整個訴訟策略的布局。當事人如果本人在法庭出現的話,法官也傾向於關於事實的疑問就直接詢問當事人,在沒有與律師充分討論下,被法官這麼突襲一問,當事人很容易被逼入敗訴的地步。有時候,法庭上的氣氛一急,再加上法官的態度比較強硬時,當事人也會不顧律師的意見,開始自行和解,甚至是撤告。關於訴訟的勝敗,有經驗的律師都能瞭然於胸,所以和解不一定能夠拿到比較好的條件,讓案件進入判決甚至能夠拿到更高的賠償金額。

如果法院法官或書記官特別交代律師一定要帶當事人開庭的話,這個時候通常都是要談和解或是詢問事實上的問題,當事人請務必要配合律師做好準備。法官的問題通常都是經過設計過的,而且會不斷地追問,有時候當事人無心的一句話,就決定了訴訟的成敗。

總結來說,有聘請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的原告、被告不必到法院開庭。當事人到法院開庭的結果,通常是弊大於利,當事人一時衝動的判斷,往往會打亂整個訴訟布局。但是法院要求當事人務必到庭的時候,請當事人不要掉以輕心,此時常常是決定案件成敗的關鍵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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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應該讓律師為你檢視保單/鄭雨昇律師

市面上的保單很多種,往往保險業務員在銷售的時候,沒有把保單內容講清楚,甚至是保險業務員自己都不清楚自己到底在賣什麼商品,所以,你應該讓有保險法專業背景的律師為你檢視分析你的保單。

保險業務員在招攬業務時,話術中往往似乎什麼都能賠,但是在聲請理賠的時候,卻遭遇重重的困難。會發生這樣的原因在於,保險業務員只負責將保險契約賣出,取得佣金而已,後段的理賠核准業務是各家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負責,所以在招攬契約的時候一切從寬,但是在理賠的時候卻一切從嚴。

在購買保險契約的時候,一定要清楚地看完保險契約條款,才能夠簽名購買,千萬不要只是聽從保險業務員銷售時的片面之詞,而誤認自己買的保險契約非常實惠,有時候保險業務員的話術往往會過於美化保險契約,一定要眼見為憑,看到書面的保險契約條款,才能同意簽訂保險契約。

保險公司以電話招攬保險業務的情形相當常見,話術千變萬化,有時會被保險業務員的話術迷住,而身陷不可自拔,甚至一時衝動,就同意簽訂保險契約。保險公司雖然會告訴你,電話內容都有經過錄音,就算以後發生糾紛,也有錄音為證。但是保險契約的特色是簽訂保險契約的時間與風險事故發生的時間往往間隔得非常長,招攬保險契約的電話錄音又是由保險公司自己保管,難保真正上法庭或是進入金融評議中心程序的時候,錄音早已遺失,甚至難以尋獲。而原告是要負舉證責任的,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往往會得到一個敗訴的判決。

所以,在購買保險契約的時候,應該要有一位與你站在同一立場的律師一起檢視保單,讓瞭解你的需求的律師為你分析這張保單的優點與缺點,否則保險契約往往一簽就是十幾年,或是金額非常龐大,萬一簽下了賣身契,是欲哭無淚,後悔都來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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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代社會有許多人信口開河,到處招搖撞騙說要合夥做生意,甚至還煞有其事地提出營運狀況表、經營企劃書、股東協議書來取信投資人,訛詐資金。等到投資人將資金全數投入之後,業主始托言全部股東資金未到位,無法將投資人變更為公司股東,亦或藉口投資人的投資金額已全數投入事業營運,但因遭逢虧損,所以投資人無法取回投資金額。這樣的情形很有可能是履約詐欺。

一個讓投資人有保障的招募資金過程,業主應該要做到以下三點:第一點,出面洽談招攬投資金額的人必須是公司的董事長或有代表權人。第二點,投資人所拿到的各類招募資金文件,必須要蓋有公司的大印及代表人(通常為董事長)的小印。第三點,公司於取得投資金額後,須立即將投資人登載在公司的股東名簿上。

公司投資糾紛不一定是單純的民事糾紛,還是有可能會成立刑事上的詐欺取財罪,而構成所謂的履約詐欺。履約詐欺,是指業主於訂立契約而取得投資款之時,自始即抱著將來無履約之誠意。換言之,業主打算只收取投資人給付之款項,而將之據為己有,從來未有履行契約的意願,即使有公司營運有剩餘紅利,也不願履行契約中分配利潤的義務。然而,業主之詐術行為內容多屬告知義務之違反,譬如業主雖提出未來營運計畫,惟取得資金後,未將資金用於營運計畫所提出之項目,而將資金挪作他用以填補資金缺口。履約詐欺成立與否之判斷,是偏重在業主取得物品後之行為,由業主事後之行為來反向判斷其取得投資金額之始,是否即抱著將來不履約之故意。臺灣高等法院87年上易字第3989號刑事判決也有類似的見解。

    一場成功的投資,除了要注意投資報酬率的高低之外,更要留意風險的控管。尤其要小心有心人士的騙局,以免一生積蓄全都化為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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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新書上架!(眾律法學論叢002  | 004)

《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1:RCEP、TPP及台商主要申請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長年承接亞、歐、美、非各洲智慧財產權業務,包括日本、韓國、新加坡、印度、美國、巴西、阿根廷、德國、法國、西班牙、俄羅斯、烏克蘭、埃及、南非及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伊朗等中東各國等全球案件,目前已累積國際代理經驗達160個國家及國際區域組織如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歐盟、中非聯盟(OAPI)、荷比盧等之智慧財產權案件申請。

鑒於國際商標法規日新月益,臺灣業界學界對此相關系統性實務介紹書籍卻相當有限;究其原因之一,系各國商標制度不斷推陳出新,如本所在資料搜集整理上,歷經多次推倒重來的狀況,故本書之編成,自起心動念至首冊付梓,亦歷經數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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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商標制度實務指南-系列3:一帶一路()海上絲綢之路篇》

眾律接受多家跨國食品、飲品及高科技集團公司,委託辦理多國專利權、商標權和著作權等知識產權的全球盤點、布局與跨國維權工作。成功處理案件遍佈東南亞、中東、中亞、歐洲、非洲等一帶一路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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