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刑法保證人地位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97年11月間,5名到中部地區求學的金門籍學生與賴姓女大學生聚會,
其中一人帶了一瓶0.75公升裝、酒精濃度58度的金門高粱酒,
5人共同起鬨以600元代價要賴姓女大學生一口氣喝完高粱酒,女大學生竟然應允。
女大學生喝到三分之二瓶時,已經臉色發白、頭暈、站立不穩,
5名學生察覺有異,同意交付600元,勸阻女大學生繼續飲酒並送她返回宿舍,
淺談刑法保證人地位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97年11月間,5名到中部地區求學的金門籍學生與賴姓女大學生聚會,
其中一人帶了一瓶0.75公升裝、酒精濃度58度的金門高粱酒,
5人共同起鬨以600元代價要賴姓女大學生一口氣喝完高粱酒,女大學生竟然應允。
女大學生喝到三分之二瓶時,已經臉色發白、頭暈、站立不穩,
5名學生察覺有異,同意交付600元,勸阻女大學生繼續飲酒並送她返回宿舍,
申請商標時發生混淆誤認時之處理 律師張源傑
一、前言:
主管機關對於申請註冊之商標,經實體審查認為兩個商標間認定存在有混淆誤認之衝突應予駁回時,於核駁審定前,應將核駁之理由,以書面先行通知申請人或其商標代理人[1],此時申請人可以有下列因應措施。
二、減縮發生衝突之商品或服務:
按商標法第23條及第38條允許申請人於申請商標後,減縮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務。例如:原本申請毛筆及筆記本筆兩項,今毛筆部分與他人商標相似,可將毛筆部分減縮,只剩筆記本一項[2]。各類別之標題、組群或小類組名稱,僅係概括表示該類別、組群或小類組所屬商品或服務之可能範圍,若以類別標題、組群或小類組作為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名稱提出申請者,僅以該類別標題、組群或小類組所指出或清楚包括的商品或服務為限,而非及於全類、全組群或全小類組的商品或服務[3]。因此,現行實務均將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名稱應具體一一明列,倘若與他人商標有相近似之處,將有爭議部分刪除即可。
三、分割商標
按商標法第26、37及38條可將一個商標申請案分割成為兩個以上申請案。因此,在不變更商標圖樣前提下,可以將商標分割成一個不具有爭議性商品服務申請案,以及另一個具有爭議性商品服務申請案,將一個案分割成為兩個獨立兩案。讓不具爭議性部分迅速獲得商標註冊,僅具爭議性部分另行依法定程序處理。惟因商標權移轉、變更、授權及設定質權等登記之申請均係按件收費,分割後,將使商標權維護費用增加。
什麼樣的商標可以註冊 律師張源傑
一、前言:
如果一個商標是在說明商品或服務來自於特定業者,則可以註冊;如果一個商標是在說明商品或服務的內容是什麼,就不可以註冊。
二、什麼樣的商標可以申請註冊[1]:
第一種可以註冊的商標,例如google。Google使用於網路搜尋之網站,是一個與網路搜尋毫不相關的名稱,也就是完全創新的名稱,因此可以註冊。反之,如果想註冊「網路搜尋」「快速」等商標於網路搜尋網站,因為這些名稱與服務之內容相同或是相關,因此不得註冊。
第二種可以註冊的商標,例如Apple。Apple是電腦製造商,雖然使用了蘋果一詞,但賣的是電腦,與蘋果全然無關,因此可以註冊。反之,Apple如果用於果汁、水果、或是香料等與蘋果會有相關之商品時,則不得註冊。
可以不要測謊嗎?–淺談測謊程序及所得證據之證據能力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某甲因涉嫌一起貪污案件遭檢察官傳喚到庭,於偵查庭中,檢察官對於某甲之陳述,
認為有虛偽不實,以嚴厲言語要求某甲進行測謊,某甲認為自己平時容易緊張,
怕測謊結果不利於己,欲拒絕進行測謊。
試問,某甲得否拒絕測謊,又倘對某甲進行測謊,其所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
二、測謊程式之簡介
測謊係指以測謊機測試受測者之自律神經傳動,讓其身體發生呼吸、皮膚、
父母不養子女,有罪嗎?–淺談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小明出生時患有罕見疾病,其生母認為自己無力照顧小明,
且不想因小明而犧牲自己的人生,故而離家出走,只留生父一人獨力扶養小明。
小明之生母自離家出走後,未曾寄錢回家,也未曾探望過小明,
小明認為母親拋家棄子,任由父親一人辛苦扶養自己,甚為自私,
而對母親犯遺棄罪,提出刑事告訴。
試問,小明之生母,是否犯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續上篇)
急診之醫療行為本質:
從該案事實內容觀之,被害人因車禍創傷(頭部之開放性創傷、硬腦膜外血腫)被送至被告
醫院急診,第一次手術後狀況持續惡化,轉至他院發現腦內持續出血,經第二次手術清除。
惟因其腦部持續累積血塊,已造成二度腦創傷,致其腦部細胞壞死而左側癱瘓。
被告急診醫師及醫院「第一次手術」之醫療行為並未違反醫療常規。違反常規者係術後的
「觀察照護行為」被第二次醫療鑑定意見認為「該醫療行為(如未裝置顱內壓監測器或未再
安排電腦斷層等)所造成之影響為:無法阻止或降低次級損傷之進展,因此本案醫師確有醫
療不足之處,與病人之因車禍所造成腦部傷害後遺症,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從急診的醫療行為觀之,意外事故送至急診處置,是為減輕或彌補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
前言:
民國99年的一宗車禍送急診處理的醫療糾紛民事判決[1],因龐大的損害賠償金額(上訴二審後追加至3221萬),造成醫界一片嘩然。認定成立過失責任的主要原因在於醫審會多次醫療鑑定中皆認為初次手術雖符合醫療當規,但其後續未積極處理之不作為與車禍肇事者依共同侵權行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本件判決值得觀察的主要有二點:第一:醫療鑑定報告不僅明確表明該醫療行為與損害具「直接因果關係」[2](責任成立),更進一步直指可歸責於該醫療行為之比例[3](責任範圍),可惜未被法院採納。第二:法院基於共同侵權行為之法理,分別認定共同照顧(值班)之三位醫師與所屬醫院成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外,亦認定三位醫師需與車禍肇事者成立共同侵權損害賠償責任[4]。
「醫療行為」與「車禍傷害行為」成立共同侵權行為,對於從事緊急救護的醫事人員勢必無法理解,甚至大受打擊—「為何救人和傷人是同夥?」。從法理乍看之下或許能得到「行為關連共同」的合理論述,但若按醫療過程中不同階段的醫療行為,應可細分各個不同的法律關係,例如本案即為典型。
共同侵權行為成立要件:
共同侵權行為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規範目的是為提供被害人損害填補的最大保障,所以可
由被害人任意選擇法律上需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的所有人為損害總額範圍內的請求。因此,
一旦被認定成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通常可優先選擇連帶責任人中最有資力者執行取
償,其他責任分擔即屬連帶責任人彼此內部事宜[5]。
從高雄氣爆之車體損失,淺談契約條款解釋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去年深夜發生了台灣史上前所未見的市區大型氣爆事件,造成數十人死亡,
上百輛汽車毀損。其中位於重災區的高雄市二聖路,是高雄著名的租車街,
路邊停放了許多的租車公司車輛,因氣爆造成車輛毀損,向保險公司請求理賠時,
保險公司認為租車公司所承保的僅為「丙式保險」,不在承保範圍內,故拒絕理賠。
上述問題,涉及保險契約條款的解釋,本文將簡介契約條款的解釋,
及本案中應如何解釋該條款,始符合法律規定。
社區違規停車–淺談強制罪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小陳住在A大樓社區,某日未將汽車停置在社區所劃之停車格內,
遭社區主委鎖車,小陳認為主委鎖車之行為,構成刑法上之強制罪,而提出刑事告訴。
本文將以上開案例,討論本案中社區主委依社區規約鎖違規車輛之行為,
是否構成強制罪。
二、法律規定與相關實務見解
(一)刑法第30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