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胎放氣,構成毀損罪嗎?–淺析毀損罪「致令不堪用」之要件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甲乙兩人因交通事故而口角,甲氣憤之下,將乙車之車胎放氣,使乙無法開車。
上開情形,甲將乙車輪胎放氣之行為,是否構成毀損罪?
二、法律規定與構成要件
(一)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車胎放氣,構成毀損罪嗎?–淺析毀損罪「致令不堪用」之要件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甲乙兩人因交通事故而口角,甲氣憤之下,將乙車之車胎放氣,使乙無法開車。
上開情形,甲將乙車輪胎放氣之行為,是否構成毀損罪?
二、法律規定與構成要件
(一)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父母親之受扶養權利,得否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甲乙為丙之父母,甲乙於丙成年後,將其名下之A屋(市值600萬元)贈與給丙,
惟甲乙恐丙受贈A屋後,未盡其照顧、扶養甲乙之義務,
故與丙約定就甲乙受丙扶養之權利(約定範圍:扶養、就醫、照顧、生活等一切開銷),
以A屋設定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給甲乙。
上開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是否合法?
二、民法第881之1條第1項、第2項規定:
淺談約定最高利率透過債之更改的效力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甲因急需用錢,向乙借新台幣十萬元,清償期為一年,而乙為賺取高額利息,
要求與甲約定年息為30%。
乙深知有最高利率之法定限制,便想利用契約自由原則,
對於年利率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要求與甲另訂消費借貸契約。
甲在走投無路的情況下,便與某乙達成約定。
試問,一年後,乙得向甲請求多少金額?
第六航權對我國航空城之影響 律師張源傑
一、第六航權之來源
1944年於芝加哥簽訂之國際民用航空公約[1]約定,凡在他國領域內或其上空從事定期國際航空業務者,必須先取得領域國之許可或特准[2]。由此衍生出五大航權之概念。第六航權就是基於五大航權衍生出之概念。
二、第六航權之意義
例如說:馬尼拉—台北—洛杉磯航線。我國政府分別與菲律賓政府以及美國政府簽訂馬尼拉—台北以及台北—洛杉磯航約後,我國航空業者因此可以經營此航線分別於馬尼拉、台北以及洛杉磯上下客貨,不過運送過程中必須經過台北,也就是不包括馬尼拉直飛洛杉磯之航權。此航權又稱為橋樑權,因為馬尼拉與洛杉磯間旅客貨物運送,必經台北,台北就像是一座橋樑,聯絡起這兩條航線。
簡單說來,第六航權就是結合第三航權及第四航權,只是因為國際上運用甚廣,為了方便表達此種運輸模式,因此使用第六航權之字眼[3]。
三、第六航權之功用
第五航權之式微與第六航權之興盛 律師張源傑
一、何謂第五航權
第五航權又稱中間點權或延遠權。指容許本國航機在前往乙國時,先以甲國作為中轉站上下客貨,再前往乙國;亦可在乙國上下客貨再返回甲國。航機最終以本國為終點站[1]。不過需要使用此航權需要先獲得目的地的第三與第四航權[2]。
二、第五航權式微
基本上,第五航權允許一國之航空公司在其登記國以外的兩國間載運客貨,但其航班的起點必需為飛機之登記國。換言之,第五航權是指一個國家,容許外國的航空公司接載乘客及貨物前往另一個國家。由於航空公司受制於航權取得端賴政府間協定,第五航權取得困難,因此,近來發展迅速之航空公司多是以第六航權方式迅速成長。
三、成功轉運中心之實例
美國1978年開放天空政策後發展出之樞紐機場之經營方式,以航空公司之基地機場為中心,著重以基地機場與其他樞紐機場間高密度班機之服務為營運重心,放棄樞紐機場與非樞紐機場間之直飛班機市場。經由實際業績顯示,此等營運模式成功縮減整體運送時間與效率,並為航空公司帶來利潤與大幅成長[3]。如此之經驗,順利的在過去10年間,為阿酋航空、國泰、新航、韓航等創造出國際成長最快的長程航空公司美名[4]。
受僱人於承租辦公室自殺,僱用人應否負損害賠償責任?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A公司向乙出租人,承租某B辦公室,甲係 A公司之受僱人,平時處理文書工作。
某日於B辦公室自殺身亡,B辦公室成為凶宅,消息傳開後, B辦公室之市價下降,
致乙受有經濟上損失,而向A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責任,乙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本案例,涉及自殺成為凶宅後致市價下降,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及民法第188條第1項「執行職務」之認定標準為何。
二、相關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
從江蕙演唱會搶票事件–淺談販賣黃牛票行為之法律上責任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知名藝人於日前宣布,將於今年演唱會結束後告別歌壇,此消息一出後,
引起廣大歌迷漏夜排隊搶票、引發排擠,甚至警方出動人力維持秩序。
由於演唱會入場票數量有限,遂有人販賣黃牛票圖利,而引起歌迷不滿。
本文將淺談販賣黃牛票,是否負有法律上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淺談父母約定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之效力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甲乙為夫妻並育有一子丙,甲乙雙方均有相當工作能力與經濟條件,
於結婚多年後,雙方協議離婚,並就丙之扶養方式、扶養費金額等,
約定由甲完全承擔,乙不必負擔任何扶養義務。
試問,甲乙間對於丙之扶養義務約定,其效力如何?
二、相關規定
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民法第1089條第1項:
「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負擔之。
警察對非動力車輛駕駛人施以酒測之合法性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有新聞報導提到,一名8歲男童在巷弄內遭女駕駛撞傷,
警方處理時同時針對雙方酒測,並針對男童在巷弄內嬉戲開出600元罰單。
家屬認為警方執法過當,相當不服氣;警方則認為雖然不合人情,
但依法執勤並未違法。[1]
本文將淺淡警察對於非動力車輛駕駛人(即本案中之8歲男童),
施以酒測行為之合法性。
惡作劇訂單–淺談冒名締結契約之法律上責任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日前新聞報導指出,有人冒他人之名,打電話到飲料店表示要訂120杯飲料,
等到飲料店送到指定處後,始知被惡搞,讓飲料店蒙受損失,
也讓被冒名之店家深受其擾。[1]
對於此種惡作劇訂單,行為人應負何種法律上責任,本文將淺談相關法律規定。
二、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