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江蕙演唱會搶票事件–淺談販賣黃牛票行為之法律上責任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前言
知名藝人於日前宣布,將於今年演唱會結束後告別歌壇,此消息一出後,
引起廣大歌迷漏夜排隊搶票、引發排擠,甚至警方出動人力維持秩序。
由於演唱會入場票數量有限,遂有人販賣黃牛票圖利,而引起歌迷不滿。
本文將淺談販賣黃牛票,是否負有法律上責任。
二、相關法律規定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小結
(一)無刑法問題
買受人向黃牛票出賣人購買黃牛票,雖有財物交付行為,
但係出於雙方合意,並非有受詐欺、恐嚇、強暴、脅迫等情形,
故意圖營利而販賣黃牛票,不涉犯任何刑法上責任。
(二)無公平交易法問題
依公平交易法第2條第4款規定「本法所稱事業如左:
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
販賣黃牛票之人似乎可該當公平交易法之規範對象,然而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行為,
係以「獨占」、「結合」、「聯合行為」、「不正競爭」為限。而販賣黃牛票之人,
其販賣數量佔入場票之總數比例,幾可忽略,而不影響市場價格,
故除非黃牛票之數量足以影響市場交易價格,否則應無公平交易法之適用。
(三)該當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2款之規定,「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得處以拘留或行政罰鍰。查本案中販賣黃牛票之人,利用歌迷搶江蕙演唱會入場票之際,
轉售營利,而非供自己入場聽歌之用,故該當本條規定。
綜上,淺見以為,販賣黃牛票之行為,應負有行政罰上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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