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養子女,有罪嗎?–淺談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實習律師李秋峰
一、案例
小明出生時患有罕見疾病,其生母認為自己無力照顧小明,
且不想因小明而犧牲自己的人生,故而離家出走,只留生父一人獨力扶養小明。
小明之生母自離家出走後,未曾寄錢回家,也未曾探望過小明,
小明認為母親拋家棄子,任由父親一人辛苦扶養自己,甚為自私,
而對母親犯遺棄罪,提出刑事告訴。
試問,小明之生母,是否犯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二、法律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
(一)刑法第294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
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實務見解[1]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後段之遺棄罪,必以對於無自救力之人,
不盡扶養或保護義務,而致其有不能生存之虞者,始克成立。
若負有此項義務之人,不盡其義務,而事實上尚有他人為之養育或保護,
對於該無自救力人之生命,並不發生危險者,即難成立該條之罪。
三、本案適用
查本案例中,小明之生母雖依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對小明負有扶養義務,
且小明因患有罕見疾病,本身無謀生能力,依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
小明符合受扶養之要件,然而本案中,小明尚有生父照料扶養中,
按上開實務見解,因小明之生父,同樣負有扶養小明之義務,
故小明之生母,並不構成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惟小明之生母,雖無刑責,但其民法上之扶養義務,
並不因另有其他扶養義務之人,有事實上養育或保護中而免除其扶養義務,
是以,小明之生母對於小明,仍負有扶養義務,
故小明應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救濟,而非刑事告訴。
[1]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777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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