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二十篇文章公告:判決與法律命令之解析、契約與商業模式之範例
提供企業從事國內外商務交易上,所須知的各種法律規定及其風險的預防控管,而就各種法律規定、各項商業模式、各別法院判決與常用契約範本而寫的參考文章。本部落格之文章可讀性高、內容廣泛,從日常生活常見的買賣、租賃、公寓大廈管理到公司經營常見的產業模式、新創募資、合夥協議、投資併購、盡職調查、勞資關係、公司治理、上市上櫃、證券交易、技術移轉、經銷代理、國際商品買賣、供應鏈協議(OBM、ODM、OEM)、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保護相關之題目都有。本部落格的文章及其回覆,不代表本所的正式法律意見。如需進行各種商業交易的合法審查、各國商務契約的草擬談判、提起訴訟或應訊應訴、專利商標著作權之申請、授權及訴訟。 請就近聯繫 請聯繫新竹所03-668-2582 E-mail:info@zoomlaw.net 本所詳細資訊請自行參閱:http://www.zoomlaw.net 所長法學博士范國華律師敬啟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日前宣布自2016128日開始,柬埔寨成為專利合作條約(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 PCT)第151個締約國。專利申請人自前述締約生效日始,透過WIPO申請國際專利,將可以選擇柬埔寨為進入國家之一,可讓國際專利佈局更加完善。

 

PCT進入柬埔寨要件

進入柬埔寨需自優先權日起算30個月內完成相關專利申請事宜,所需文件羅列如下:

1.     委任書(Power of Attorneys, POA):經由專利申請人所在地之法院機關公證後遞交柬埔寨專利局,可於自進入柬埔寨申請日起算2個月內補呈委任書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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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著作權歸屬上有兩派爭議,其一主張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保留全部權利(All Rights Reserved),除合理使用外,未經著作權人授權者,他人皆不得使用該著作,否則即構成侵權;另一派則主張,著作人不應保留任何權利,須將著作置於公眾領域(public domain),使公眾得以自由使用,以利文化之推廣。

然而,隨著資訊時代的來臨,網際網路快速發展,作品複製之難易度及散播之速度已經與紙本印刷時代完全不同,著作權歸屬此一議題在資訊時代也應該有另一層面的思考,於傳統極端的兩端(全部保留、全部不保留)有了更彈性的其他選項,即「保留部份權利」(Some Rights Reserved)。因此,著名法律學者Lawrence Lessig等人於2001年在美國成立Creative Commons組織;-而在台灣Creative Commons Taiwan計畫主持人莊庭瑞於200510月召開專家會議,決定"Creative Commons"之中文譯名為「創用CC」,取其「創」作及使「用」之意,開始在我國推廣創用CC制度。

「創用CC授權要素」包括「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以及「相同方式分享」四個授權要素。並由以上四個授權要素組成六種授權條款:「姓名標示」、「姓名標示-非商業性」、「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相同方式分享」、「姓名標示-禁止改作」、「姓名標示-非商業性-禁止改作」、「姓名標示-相同方式分享」,創作人得依自己需求選擇適合自己創作之授權條款,將之標註於作品上。

對於CC授權素材之使用人而言,除可於各網站、搜尋引擎搜尋外,另可利用台灣創用CC計畫網站(http://creativecommons.tw/search)提供之結合googlegoogle圖片和flickr圖片等資源之搜尋介面,以尋找適合自己使用之素材。

創用CC制度的出現及使用,使作品在合法情況下,不僅可以保護著作人之權利,亦能夠使作品更快速的傳播,並因此激發出更多創意,有利文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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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類用正方小圖-04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制度允許業者在風險可控的環境下,盡情測試新產品與盒附,避免現有法規限制或過度監管,使創新無法實現;此制度如同公園沙池裡小孩可以自由玩耍、發揮創意,不受沙池外大人的任意阻擾。我國目前積極修法欲引進此一制度,而此次修法主要參考英國及新加坡之監理沙盒制度,先行簡介外國現行監理沙盒制度如下表[1]

 

英國

新加坡

誰負責

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

怎麼做

  1. 企業可暫時豁免相關法規適用
  2. FCA與獲准測試企業密切合作,會給予個別指導
  1. 在一個明確定義的場所、期間,由MAS提供法規支援的情境下,進行試驗
  2. 沙盒可從事與目前法規有牴觸的業務,即便日後被官方叫停,也不會被追究法律責任

申請試驗條件

須符合金融服務範疇、真正創新性、消費者利益、必要性、已達試驗階段五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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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巴嫩共和國

 

(Republic of Lebanon)

 

語言:以阿拉伯語為主,法文為第一外語。

首都:貝魯特(Beirut)

面積:10,400平方公里

地理位置:
黎國西濱地中海,海岸線長225公里,東部與北部與敘利亞接壤,南毗以色列。

人口:約618萬人(2015年)

宗教:黎巴嫩為基督教及伊斯蘭教混合治理之國家,總計共有17個教派。

幣制:黎巴嫩鎊Lebanese Pound (LBP)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外交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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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位權利管理是指智慧財產權的所有者用來控制與管制合法存取智財權數位產品的一切技術,所指者並非智慧財產權本身,而是保護的技術,且主體限於智慧財產權的所有者。

數位權利管理發展係因傳統著作權保護對象主要是針對語言及圖畫著作,但在網際網路出現後,許多著作都加以數位化,因此著作被重製的可能性大增,且更加容易。以書籍為例,以前要進行複製,必須使用影印技術,雖目前影印技術已相當進步,仍然需要花費些許時間及成本;但如果將書的內容加以數位化,加上網際網路的發達,複製及傳播只需簡單的電腦操作即可完成。

由於法律不足以因應數位網路技術普及後的盜版泛濫問題,智慧財產權之所有者,便朝向法律以外之方向尋求保護,以各種技術保護自己的權利,統稱為數位權利管理。

數位權利管理的各項技術都對擁有智慧財產權的各項著作進行限制,限制方式主要有時間、次數和地點三種方式:[1]

  1. 限制使用時間:限制消費者使用該數位內容的時間,亦即該數位內容經特定時間後即無法使用,可能採取須付費後才能再開啟。
  2. 限制使用次數:限制消費者使用次數的方法包含限制開啟、編輯和列印等的次數,如部分期刊資料庫,限制下載文章,只能進行一次列印,如須進行第二次以上列印,則需額外付費。
  3. 限制使用地點:限制使用地點並非指實際的使用地點,而是以讀取裝置做限制,即當於裝置A下載該數位內容,則於複製或移轉到其他裝置B時,便無法開啟或使用該數位內容,如早期之線上音樂多採此方式,限制於所下載之裝置上聆聽,但目前以多有所開放。

[1] http://creativecommons.tw/blog/2011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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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類用正方小圖-03

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而著作權又可區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兩大部分。因此,參加公開徵選作品之著作人,於完成該著作時,即享有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另依著作權法第36條及第37條規定,著作人得將著作財產權讓與或授權他人利用著作。

然如著作人以該著作參加公開徵選比賽,主辦單位是否有權或如何利用得獎作品,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970417b號令函,應視徵選比賽辦法之規定而定;因公開徵選活動在法律上性質屬於要約,參加人同意提供作品參加公開徵選活動即屬承諾,故錄取條件成就後,主辦單位與參加人均受比賽辦法之拘束。

著作財產權部分,依目前常見之比賽辦法規定,大致可分為以下兩種情形。第一,主辦單位在徵選辦法中記載作品得獎後「著作財產權歸主辦單位享有」,則錄取條件成立後,該著作之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36條即發生著作財產權讓與之效果。第二,若徵選辦法係記載作品得獎後「得使用參賽(或得獎)作品」,則著作人仍保有著作財產權,但依著作權法第37條規定,主辦單位得依徵選辦法所規定之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著作人格權部分,如著作權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著作人於著作之原件或其重製物上或於著作公開發表時,有表示其本名、別名或不具名之權利。」,姓名表示權即為著作人格權之一種,。著作人格權並不得如著作財產權轉讓,但可特別約定不行使;故除非徵選辦法有另行約定參加者不行使著作人格權,否則主辦單位使用該著作時仍應標示參加者之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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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司法於民國(下同)10471日修正公布第十三節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經行政院決定自10494日開始施行。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係指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於章程定有股份轉讓限制之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該次修正包含以下七大特色:(1)出資型態的多樣化、(2)可發行複數特別股、(3)股東會開會方式及表決權行使大幅簡化、(4)每半年即可分派盈餘、(5)得發行無票面金額股份、(6)股東可決定表決權行使比例(一股多權)、(7)得私募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詳細介紹請參考本部落格【閉鎖型公司特色介紹 / 黃翔彥律師】一文http://zoomlaw.pixnet.net/blog/post/61121815-%E9%96%89%E9%8E%96%E5%9E%8B%E5%85%AC%E5%8F%B8%E7%89%B9%E8%89%B2%E4%BB%8B%E7%B4%B9-----%E9%BB%83%E7%BF%94%E5%BD%A5%E5%BE%8B%E5%B8%AB)。閉鎖性股份公司制度上線一年多,目前申請設立之公司已達330多家。

10471日該次公司法修正,雖新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一節規定,但整體公司法仍是以傳統製造業大型企業為規範對象所設計。然而,我國企業規模仍以中小企業為主,故蔡英文總統於10510月底召開執政決策協調會議,拍板決定大修公司法,讓公司法律規範「大小分流」。此次修法目前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及經濟部討論研議中,預計年底將法案送進立法院,並於明年通過施行。

此次公司法修法面向包含:(1)公司籌資制度與股本、會計、審計相關規範、(2)公司治理、(3)公司登記(採數位化登記)及組織(包含公司種類增減與轉換、關係企業、社會企業等)、(4)股東權益、股東會及清算相關規範。以因應新創產業出現所產生數位經濟之發展趨勢。目前較為確定的是修法後資本制度彈性化、出資多元化,原本只適用於閉鎖型公司的特別股、無票面金額制度,將研議放寬到所有非公開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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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民國1051111日作成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41號【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案】,解釋文如下:「凡本院曾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宣告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者,各該解釋之聲請人均得就其原因案件據以請求再審或其他救濟,檢察總長亦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以保障釋憲聲請人之權益。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前所為定期失效解釋之原因案件亦有其適用。本院釋字第七二五號解釋應予補充。」,釋字第741號解釋是對釋字第725號解釋補充解釋。

釋字第725號解釋則是對釋字第177號及第185號解釋予以補充。經釋字177、185、725、741號大法官解釋作成後,人民於大法官解釋作成後,得依大法官解釋救濟之範圍逐漸擴張。依釋字第177號解釋,違憲解釋對於聲請人之原因案件有所適用;而依釋字第185號解釋,聲請人得依據大法官解釋聲請再審或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

然而,釋字第177號、第185號解釋都是針對違憲解釋後之效果,而我國大法官解釋之效果除合憲、違憲外,亦有許多其他態樣,如定期失效、命立法機關定期修法等。釋字第725號解釋即針對宣告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解釋對原因案件之效力作成解釋,聲請人得依據法令違憲定期失效之大法官解釋就原因案件聲請再審或檢察總長得據以提起非常上訴。因給予當事人得依大法官解釋救濟,目的在於保障聲請人之權益,並肯定其對維護憲法之貢獻,不應因宣告法令立即失效或定期失效而有不同。

        最新作成之釋字第741號解釋則更明確解釋宣告法令定期失效解釋適用原因案件範圍,凡本院曾宣告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於一定期限後失效之解釋原因案件,均應予再審等個案救濟之機會,而非僅限於系爭解釋之聲請人始得就其據以聲請該號解釋之原因案件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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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慧(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是指由人工製造出來的系統所表現出來的智慧。人工智慧技術在近幾年積極發展,如今年3月由英國倫敦Google DeepMind開發的人工智慧圍棋程式AlphaGo擊敗頂尖職業棋手李世乭,成為第一個不藉助讓子而擊敗圍棋職業九段棋士的電腦圍棋程式,人工智慧又再度成為熱門話題。甫結束之美國總統大選,印度新創公司Genic.ai開發名為MogIAAI系統從GoogleFacebookTwitterYouTube上收集超過2000萬個數據點並進行分析後,預測川普將會獲得今年美國大選最終勝利,與大部分媒體、民調單位之結果不同,最後選舉結果,人工智慧再次勝利。

人工智慧的快速發展,使得越來越多人討論人工智慧是否將取代人類的工作,律師也是被討論可能被取代的行業之一。最近法律領域中關於人工智慧發展最熱烈的莫過於「Ross」,屬於研究型機器人,基於IBM超級電腦華生(Watson)運作人工智慧系統,可以閱讀現有法律條文以及文獻,並從中得出解答來答覆特定案件的問題;他具備機器學習能力,接受自然語言提問,可透過與人類應答以及閱讀過往法律案例的經驗來提升答辯能力。[1]且美國知名律師事務所Baker&Hostetler也已經啟用「Ross」協助處理與破產有關之事務,可見人工智慧在法律工作實務上已具可行性。另外,英國少年Josua Browder所開發的「DoNotPay」也已經為民眾申訴超過25萬件違規停車事件,甚至要協助英國街友申請英國政府住宅。

本文以為,律師從事法律服務時,閱讀法律條文、蒐集文獻及判決等工作是必要的,但又花費大量時間;如果人工智慧能夠在這一個工作階段協助律師,將使律師工作更具效率。例行性、重複性之案件亦可由人工智慧完成,至於人工智慧能協助案件種類是否繼續增加,甚至完全取代律師之工作,仍有待繼續觀察。


[1] http://iknow.stpi.narl.org.tw/post/Read.aspx?PostID=12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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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分類用正方小圖-04

進行法律訴訟除應繳交法院裁判費(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因財產權而起訴之民事裁判費約為訴訟標的之百分之十)以外,支付給律師的訴訟費用對部分當事人更是一筆不小的負擔,因此,可能因為沒有足夠的金錢給付律師費,而自行進行訴訟,但是因為自身缺乏法律專業知識,而導致不利之結果;或者有些當事人因為擔心訴訟時間冗長,結果也未必對自己有利,而放棄訴訟直接接受較小額的賠償。

因此,如果當事人可以獲得足夠的資金進行訴訟,或許就可以使當事人獲得有利結果。因此,法律訴訟案件如果能作為投資標的,使當事人獲得足夠的資金,得聘請律師進行訴訟以獲取有利之結果,便有營利之可能,得以作為投資標的

在台灣目前仍尚未有投資法律訴訟之案例,但在美國已經有幾間公司在進行法律訴訟的募資。例如Lexshare(https://www.lexshares.com/)是一個群眾募資平台,投資者可以在這個平台上尋找所欲投資的案件,在此平台上的案件都是經過Lexshare案件審查團隊,並提供原告、被告、法官、原告律師團隊資訊、案件之主要事實、案件背景及可能之投資回饋等,並可在平台上追蹤案件進行進度,而於勝訴後獲取一定利潤;依Lexshare團隊統計,投資智慧財產權案件之回報比率高達57%

另外,Mighty公司的運營模式則是提供貸款給「個人傷害訴訟案件」的原告,Mighty 董事會成員羅傑·阿倫博格表示:「針對保險公司的大額索賠通常來說需要很長時間才能結案」。這段時間內,原告需要資金支持來維持生活等開銷。有些原告迫於資金壓力,不得不接受保險公司的「快速小額」賠償,這時候如果能給原告提供金融幫助,將有助於他們爭取更好的補償。自從 Mighty 去年9月份正式上線以來,平台每月平均促成超過100筆的交易,其中大部分的借貸利率都超過30%[1]

Gerchen Keller Capital更是目前訴訟金融界的最大參與者,於2013年即已上線,目前有高達14億美元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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