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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8

 

一.   前言

專利申請日攸關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時間點,對於專利申請人權益影響甚鉅,為程序審查核心事項。而申請發明之內容經特定原因洩露而違反新穎性原則者,享有優惠期,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一篇之申請日與優惠期對其作簡介。

 

二. 申請日之取得

依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以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必要之圖式齊備之日為申請日,而申請人於申請專利時,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與圖式為判斷申請日之要件,若有缺漏或疏失,經申請人自行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屆期未補正者,申請案將不予受理,但於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僅設計專利之圖式有部分缺漏時,可參照發明專利圖式之有部分缺漏的處理原則辦理。

 

三. 以外文本取得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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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7

 

一.   前言

本文依據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對專利權之取得、維持、異動、消滅、撤銷及回復作簡介。

 

二. 專利權之取得

申請專利經核准審定或處分後,申請人於審定或處分書送達後3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並自公告之日起授予專利權。

而專利申請人有延緩公告專利之必要者,可於繳納證書費及第1年專利年費時,於申請書中載明理由申請延緩公告,延緩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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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7

 

一.   前言

專利資料庫的建置對於專利之檢索、分析與研究都是十分的重要,各國或相關機構也都建立有資料庫,若能善加利用,對於科技之發展與專利的申請都是很有幫助的,本文對世界主要的資料庫作簡介。

 

二. WIPO資料庫

由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建立的知識產權電子圖書館( Intellectual Property Digital library),提供PCT電子公報(PCT E1ectronic Gazette)、歐洲專利資料庫與數十國之專利資料[WIPO]以供搜尋,亦提供簡易搜尋、進階搜尋、欄位搜尋與跨語言搜尋等。

 

三. 歐洲專利局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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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7

 

一.   前言

專利分類能幫助檔案管理、提高檢索效率與圖表化呈現分類結果,並可做專利組合規劃、跨領域檢索與激發創新能量等,而在常用的國際分類號、美國專利分類號與歐洲專利分類號之外,日本亦有兩種自己的專利分類系統:FI(File Index)分類與F-term(File Forming Term),該分類號可在日本特許電子圖書館IPDL(Industrial Property Digital Library)之查詢中使用。

 

二. FI分類

如同歐洲專利分類號ELAC,FI分類系統也是國際分類號IPC的延伸,其將IPC分類做進一步的細分與擴充,與IPC相較,FI以更多位數之編碼,縮小每一類別之涵蓋範圍而達到19萬餘筆的分類,使分類結果更為精確,FI編碼範圍與IPC相同,只是於其後附加2個欄位:

1. File Index subdivision symbol,為三位數字。

2. File Index discrimination symbol,為一個字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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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6

 

一. 簡介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於西元1883年訂於巴黎,於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並歷經7次修訂,至今已有175個締約方,其所保護之工業財產權包括專利、新型、新式樣、商標、服務標章、團體標章、商號名稱、產地標示或原產地名稱以及不正當競爭之制止等,本文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之「巴黎公約解讀」對其專利部分作簡介。

 

    二. 國民待遇原則

(一)   巴黎公約第2條之中規定:任一同盟國國民,於其他同盟國家內,應享有各該國法律賦予其本國國民之權益,並不可附加設立「住所」或「營業所」的條件。

(二)巴黎公約第3條之中規定:非同盟國家之國民,在任一同盟國之領域內,設有住所或設有實際且有效之工商營業所者,應與同盟國家之國民享受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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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6

 

一.   前言

台灣專利法規中有優先審查與加速審查制度,其中針對發明專利申請案擬定「發明專利加速審查作業方案」、「專利審查高速公路計畫」與「支援利用專利審查高速公路審查作業方案」等,本文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之「認識專利」對其作簡介。

 

二. 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優先審查

已公開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有他人為商業上實施時,為使權利早日明確,智慧局可依其申請優先審查之。申請優先審查無須繳納費用,但必須先有申請實體審查之事實,若尚未申請實體審查,應先按規定申請之。

 

三. 舉發案件之優先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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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6

 

一. 前言:

美國專利商標局與歐洲專利局於2013年正式啟用「合作專利分類(Cooperative Patent Classification,CPC)」系統,其是一結合國際專利分類號(International Patent Classification,IPC)與歐洲專利分類號(The European classification system,ECLA) 兩者的優點的分類號,為專利技術文件建立一個共同且為國際間相容的分類系統。

 

二. 常見的分類系統:

目前最被廣泛使用的分類系統是國際專利分類號(IPC),但其存在更新速度慢與單一分類號下文獻量大的缺點,而美國所使用的美國專利分類號(UPC)在設置上較為凌亂複雜,歐洲專利分類號(ECLA)則有使用不普及的缺點。

 

三. CPC分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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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5

 

一.   前言

常見申請專利範圍的撰寫方式包括:組合式(Combination Claim)、吉普森式(Jepson-type Claim)、馬庫西形式(Markush-type Claim)與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申請專利範圍(Means or Step Plus Function Language Claim)等,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撰寫方法是常見的商業方法或電腦軟體發明專利申請之寫法,且美國、台灣、中國、歐洲、日本與韓國等國家皆承認此種寫法。

 

二. 簡介

請求項之記載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8~20條,其中第19條:「複數技術特徵組合之發明,其請求項之技術特徵,得以手段功能用語或步驟功能用語表示。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中,明確敘述了手段步驟附加功能式的方法。

其中,所謂「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是針對請求項為組合式元件之描述方式,在撰寫申請專利範圍時,能夠在不詳述其元件之結構、材料、動作之情形下,以一種實現某一特定功能之手段(means)或步驟的方式來表示之。使用此種格式之撰寫方式,將可省略結構、材料、動作所需之複雜說明,大幅簡化申請專利範圍之撰寫。

藉由此一方法,撰寫某一個實體構成元件時,可以該元件的功能來界定其技術特徵,而不提及該元件的具體結構或材料;在撰寫某一個構成步驟時,可以該步驟的功能來界定其技術特徵,而不提及構成該步驟的動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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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5

 

一.   前言

新修正之專利法,已於100年12月21日公布,為因應本法全盤修正及配合審查實務需要,專利法施行細則應有相關配套措施,故擬具「專利法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並於101年12月25日發布,其修正要點如下:

 

二.   於修正條文第十條中,明定代理人應受特別委任之事項,並增訂選、解任代理人、撤回申請或拋棄專利權,應受特別委任。

 

三.   於修正條文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中,配合專利法專利要件之相關修正,增訂相關專利要件之審查基準日之認定,及刊物、通常知識者、行為主體等定義性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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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5

 

一.   前言

因專利法於103年1月22日公布,增訂第九十七條之一至第九十七條之四專利權物邊境保護措施相關規定,有關申請查扣、廢止查扣、檢視查扣物、保證金或擔保之繳納、提供、返還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授權由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故擬具「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並於於103年3月24日之行政院公報中發布,列舉其要點如下:

 

二.   第二條要點:

1. 第一項明定申請查扣疑似侵權物之申請方式、受理機關及應檢附之資料。又新型專利是採形式審查,並未經過實體審查,故另規定應檢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以作為權利有效性之客觀判斷資料。

2. 第二項依專利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之規定,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對於侵害專利權者,亦可行使損害賠償、排除侵害及防止侵害請求權,故可申請查扣之人包括專利權人及專屬被授權人。

3. 第三項明定申請查扣應檢具文件及資料不齊時,海關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並明定補正前,通關程序不受影響,以資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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