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1
一、前言
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其中,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用公知的,則稱該發明具新穎性(Novelty)。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1
一、前言
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其中,申請專利之發明未構成先前技術的一部分時,是新的、前所未有的、未被公用公知的,則稱該發明具新穎性(Novelty)。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1
一、前言
專利三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其中,Non-Obviousness字面上意思即為「非顯而易見」,我國則稱呼為「進步性」。兩案間彼此的差異並非很容易可發現之,意思此發明與先前技術內容上有所差異,且非先前技術或已揭露的技術內容所能輕易完成之。
淺談專利之技術公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楊明樺
2014-09-01
一、前言
當兵應該會對一句輕快明亮旋律軍歌「保密是軍人的天職」具深刻的印象,更灌輸軍人保密防諜之重要性;而相同比擬地“公開是專利的要害”也可道破公開在專利發明申請過程中之影響性。所以欲申請專利前,除了技術是否具專利性是一主要因素外,必須注意是否曾公開、揭露特徵技術、或成為公眾得知而不可輕忽之。針對專利之發明因公開而喪失可具專利性,以下就刊物、網路與公開實施解說之。
本所受邀參加「2014台北國際發明暨技術交易展(9/18-9/21在世貿一館)」並獲選為駐場律師,將派遣本所律師及專利師到場提供創業投資、國際商務、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與實務操作的諮詢。
台灣專利資料收費共計15項續減半徵收1年通知
一、經濟部為推廣專利資料之加值應用,本次專利資料收費標準第三條附表中第1至4項及第7至17項等15項產品費用均減半徵收,實施期間為103年11月1日至104年10月31日。
二、專利資料收費標準法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對申請取得單一年度或多年度之我國專利資料者,應依本標準收費。
第三條 申請取得公告說明書影像、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公告全文、公開全文、發明公開英譯資料、公告新型英譯資料、公告發明英譯資料、專利公報影像、發明公開公報影像、公告文字資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
第四條 我國之專利資料,以儲存於磁帶、磁碟、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
第五條 申請我國專利資料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於申請時,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經核准後,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其餘費用,減半收取。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三、專利資料收費標準法第三條附表 (減半徵收項目以黃底顯示)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1
專利法施行細則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規範(二):
三、連接詞:
連接請求項的前言部分及主體部分的連接詞有開放式、封閉式、半開放式及其他表達方式四種。
1.開放式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1
專利法施行細則對於申請專利範圍之規範(一)
一、前言:
現行專利法施行細則對於申請專利範圍應記載之事項規定如下:
第十八條:
「發明之申請專利範圍,得以一項以上之獨立項表示;其項數應配合發明之內容;必要時,得有一項以上之附屬項。獨立項、附屬項,應以其依附關係,依序以阿拉伯數字編號排列。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1
發明/新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
前言:
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的權利保護範圍,是由申請專利範圍所記載之文字所界定,作為日後權利主張之依據此為我國專利法或世界各國專利法所明定之原則。簡言之,申請專利之發明/新型,指於申請專利範圍中請求保護之申請標的(subject matter)。從而,申請專利範圍如何撰寫,實為專利申請實務中最重要的環節。
二、申請專利範圍之記載要件: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8
一. 前言
雇用人提供資源與環境,支付薪資給予受雇人,而受雇人提供心智與勞力,而為平衡雇用人與受雇人間之權益平衡關係,專利法於第七~九條明定其權利歸屬問題,本文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出版之「專利法逐條釋義」對其作簡介。
二. 職務上發明
專利法第七條規定:「受雇人於職務上所完成之發明、新型或設計,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屬於雇用人,雇用人應支付受雇人適當之報酬。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一方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開發者,其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之歸屬依雙方契約約定;契約未約定者,屬於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但出資人可實施其發明、新型或設計。
依第一項、前項之規定,專利申請權及專利權歸屬於雇用人或出資人者,發明人、新型創作人或設計人享有姓名表示權。」
專利工程師 鄧旭敦
2014-03-28
一. 前言
專利法第21條規定發明之定義,而專利法第24條規定了法定不予發明專利之標的,本文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之何謂發明一章對其作簡介。
二. 發明之定義
依專利法第21條,發明之定義指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的創作,故申請專利之發明必須是利用自然界中固有之規律所產生之技術思想的創作,必須具有技術性,即發明解決問題的手段必須是涉及技術領域的技術手段。
而是否符合發明之定義,是考量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而非申請專利範圍的記載形式,據以確認其所揭露解決問題的手段與該發明之整體是否具有技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