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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特殊專利案申請態樣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5

 

一、前言:
美國有特殊的專利案申請態樣,包括暫時申請案(PA)、繼續申請案(CA)、部分繼續請案(CIP)、分割案(DA)及請求繼續審查案(RCE)等。

二、暫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

發明人向美國專利商標局提出暫時申請案,並且在十二個月內提出正式申請案後,可獲得以暫時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的日期,逾期一年沒提出正式申請案的話,暫時申請案自動失效,且不能取得申請日的優惠。暫時申請案不需提交申請專利範圍。

三、延續申請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以相同正式申請案提出第二次申請,可使用尚在審查階段的先申請案之申請日為優先權日,目的是為了申請不同的請求項範圍。為了爭取核駁的部分申請專利範圍,或繼續嘗試全部被核駁的專利申請範圍時為之。

四、部分延續請案(Continuation in part appl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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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邊境保護措施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5

 

一、前言:
為強化對專利權之保護,加強執行專利權邊境管制措施,即專利權人得提供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書面向海關申請查扣有侵害其專利權之虞之進口物;被查扣人得提供反擔保以廢止查扣。

二、專利:

專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一至第九十七條之四明文規定專利權邊境管制措施。

專利權人有正當理由懷疑有侵害其專利權之物進口,為防止造成損害,得申請海關查扣該侵權物。申請查扣之程序應以書面申請,並解釋清楚侵害之事實並提供保證金或擔保,以顧及申請人與被查扣人雙方權益。海關受理申請人申請,實施查扣,有義務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被查扣人。被查扣人可提供二倍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請求廢止查扣。海關依申請所為查扣,著重專利權人行使侵害防止請求權之急迫性,至於查扣物是否為侵害物,尚不得而知。海關在不損及查扣物機密資料保護之情形下,得依申請同意其檢視查扣物。查扣物經確定判決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被查扣人應負擔查扣物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

專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二規定海關廢止查扣的措施和條件:一、申請人於海關通知受理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未依第九十六條規定就查扣物為侵害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者。海關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不區分工作日或例假日。二、申請人對查扣物為侵害物所提訴訟經法院裁判駁回確定者。三、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四、申請人申請廢止查扣者。五、被查扣人繳交保證金或擔保。廢止查扣事由,均屬可歸責於申請人之情形,對當事人兩造權益造成影響之訴訟程序進行可能之結果,依訴訟程序先後排列。

專利法第九十七條之三規範查扣所生之保證金的返還問題及損害賠償,其請求返還之事由及受償範圍。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申請人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或提供保證金所受之損害。申請人就其繳交之保證金,被查扣人就其所繳交之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權利。但所規定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優先於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之損害受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申請人之申請,返還按所規定繳納之保證金: 一、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或與被查扣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二、因廢止查扣,致被查扣人受有損害後,或被查扣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申請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被查扣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 三、被查扣人同意返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海關應依被查扣人之申請,返還其所繳納之保證金: 一、因廢止查扣,或被查扣人與申請人達成和解,已無繼續提供保證金之必要者。二、申請人取得勝訴之確定判決後,被查扣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申請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三、申請人同意返還者。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專利權之物者,申請人理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之損害;申請人提供保證金在擔保被查扣人因查扣或提供反擔保所受之損害;被查扣人提供保證金,在擔保申請人因被查扣人提供反擔保而廢止查扣後所受之損害,所以申請人的保證金與被查扣人的保證金,與質權人有同一之權利。所規定之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屬實施查扣及維護查扣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為法定程序主張權利所應支出之有益費用,故明定應優先於申請人或被查扣人之損害受償。

專利法第九十七條之四規定申請查扣、廢止查扣、檢視查扣物、保證金或擔保之繳納、提供、返還之程序、應備文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同財政部訂定「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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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授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5

 

一、前言:
專利授權意指專利權人同意讓其專有排他的專利權利授予被授權人實施,以進行製造、販賣與使用

二、專利授權的意義:

專利的排他權可經由授權契約讓與授權人實施其專利,並允諾不起訴被授權人侵權的一種協議。

關於實施的定義我國專利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明文規定:「物之發明之實施,指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物之行為。方法發明之實施,指下列各款行為:一、使用該方法。二、使用、為販賣之要約、販賣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方法直接製成之物。」所謂「物之發明」,包括物品發明與物質發明。實施該發明的具體行為有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及進口。行為人只有從事這五種行為中至少一種,才有侵權的行為。所稱「為販賣之要約」,包括意圖銷售專利產品之行為,如於物品上標示售價並陳列、於網路、報章雜誌或其他傳播媒體為廣告等。

三、專利授權的種類:

1. 專屬授權:專利權人將其專有之製造、販賣、為販賣之要約及使用之排他權利全部且無限制地授予被授權人實施。

2. 非專屬授權:專利權人保留其再授權或另授權他人的權利,僅一部分或有限制地授予非專屬被授權人實施其專利 ;專利權人仍有權自己使用其專利並且繼續將專利的實施權轉讓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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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申請案的分割申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3

 

一、前言:
實質上為二個以上發明,申請原核准之申請發明專利案在再審查審定前分割為二個以上專利

二、法律條文基礎:

我國專利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專利之發明,實質上為二個以上之發明時,經專利專責機關通知,或據申請人申請,得為分割之申請。分割申請應於下列各款之期間內為之:一、原申請案再審查審定前。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但經再審查審定者,不得為之。分割後之申請案,仍以原申請案之申請日為申請日;如有優先權者,仍得主張優先權。分割後之申請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案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分割後之申請案,應就原申請案已完成之程序續行審查。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分割後之申請案,續行原申請案核准審定前之審查程序;原申請案以核准審定時之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公告之。」

三、申請案分割的條件與情況: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發明專利,應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申請人於申請專利時,應遵守一發明一申請之原則,專利法第三十三條項規定:「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之二個以上的發明,申請人也可以選擇合併為一個申請案件來做申請。為使不符合單一概念之二個以上的發明,或符合單一概念而合併申請之二個以上的發明,可引用專利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實際上二個以上的發明申請分割,恢復一發明一專利的原則。申請分割的情況,大致上有幾種考量:

(一)申請專利範圍中包含有不符合單一概念的二個以上之發明。

(二)符合單一概念的二個以上發明,分割為二個以上的專利申請案較為有利,尤其是當其中一個發明被核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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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舉發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3

 

專利的舉發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3

 

一、前言:
如果通過核准而公告的專利案,被發現:(1)違反專利法所規定的專利要件,即產業利用性
、新穎性、進步性(專利法第21至24條)
; (2)違反一發明一專利原則(專利法第31條第32條第1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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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年費的繳納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4

一、前言:

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後,須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或維護費,才會公告並授予專利權。擁有專利權期間,每年都得繳納年費,以維持專利權。

二、專利年費:

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申請案,經核准審定者,申請人應於審定書送達後三個月內,繳納證書費及第一年專利年費後,始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給予發明、新型或設計的專利權,並頒發證書;屆期未繳費者,不予公告,而且其專利權自始不存在(專利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

另從公開到公告之期間,依專利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發明專利權人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有暫時性保護性質的補償金請求權,彌補申請人因早期公開制度使其發明內容解除秘密而公眾得以知悉,但不代表此一時間申請人已可行使專利權。專利權期限是從申請日起算;專利權發生效力是從公告日起算,是故,從申請日到公告日,不存在行使專利權的問題。

第九十二條第二項:「核准專利者,發明專利權人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請准延長、延展專利權期間者,在延長、延展期間內,仍應繳納專利年費。」如果符合專利法之規定而給予專利權者,擁有排他效力之權利,即受國家法律保護。基於「使用者、受益者付費」之公平原則考量下,核准專利者應繳納證書費及專利年費,世界各國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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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利法的法定期間(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04

三、專利法規定的期間:(續)

專利法法律條文

起算點

期限

事由

第五十二條第一項

發明專利核准審定書送達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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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專利法的法定期間(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專利工程師  劉淑貞

 

2014-09-04

一、前言:
第十七條第一至三項規定:「
申請人為有關專利之申請及其他程序,遲誤法定或指定之期間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不受理。但遲誤指定期間在處分前補正者,仍應受理。
申請人因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法定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三十日內,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原狀。但遲誤法定期間已逾一年者,不得申請回復原狀。
申請回復原狀,應同時補行期間內應為之行為。」
前述條款,主要規範延誤專利法所規定的法定或指定期間所需承擔的後果。所謂法定期間指的是由法律(專利法、行政程序法或其他相關法律)直接規定的期間;指定期間指的是由專利主管機關或其他受理指定的期間。
二、期間的計算:
專利法所規範的期間,通常是由事實發生日(例如公文函送達申請人或代理人)的隔日開始起算。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有關期間之計算,其始日不計算在內。
但是,若是計算專利權期限(專利權到期日),則由專利申請日當天開始起算,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當日起算。因此,在專利法規中,發明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二十年屆滿。」「新型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年屆滿。」「設計專利權期限,自申請日起算十二年屆滿。所規定的專利權期限,都是從申請日當天開始算起。

三、專利法規定的期間:

專利法法律條文

起算點

期限

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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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商標布局俄羅斯國際投資環境介紹

 

1、俄羅斯人口狀況

    俄羅斯人口約一億四千萬人 ,而俄羅斯土地面積約1,700萬平方公里。人口密度約每平方公里9人,是世界上人口最稀疏的國家之一。多數人口集中在都會地區。因地域廣袤且民族眾多,俄羅斯公民所使用的語言和方言超過100種,其中俄語為大約1億1千萬人的母語(約佔俄羅斯人口的79%)。蘇聯解體後,人口出現負成長,主因為生育率下降及大量移民至他國由於人口減少,目前俄羅斯勞動力短缺達到了1000萬,在一定程度上會拖累俄羅斯的經濟發展。其中遠東西伯利亞地區的石油天然氣木材等天然資源開發領域,勞動力短缺近50%。

 

2、俄羅斯經濟狀況

   1991年前蘇聯解體,俄羅斯宣佈主權獨立後,政局一直動盪不安,經濟改革一波三折;尤其1998年的一場盧布貶值金融風暴,俄羅斯國家財政瀕臨崩潰,經濟成長率呈現負4.9%的局面。一直到普丁主政以後,在他強勢推動新政下,俄羅斯的經濟才逐漸恢復穩定局面,2000年經濟成長創下10%的新高;雖然2001年經濟成長5.0%2002年又跌回4.3%,但相對於同一期間世界景氣的普遍衰退,整體而言仍格外亮麗。 

 

    總統普丁積極參與APEC亞太經濟整合進程2000年出席APEC 汶萊領袖高峰會議時,他發表了「俄羅斯:新東方前景」報告,強調俄羅斯將在歐洲、亞洲、北美洲間扮演跨境運輸的橋樑角色,以及願意與亞太國家作開發俄遠東區能源,以及推動科技、衛星發射等合作計劃。這正是俄羅斯新東方政策的戰略內涵此一有利形勢發展是台商前進俄羅斯市場是一大誘因,俄羅斯在航太、機械、生化、光電等高科技領域之基礎研究相當發達,台灣可挾著良好的市場行銷策略和工業設計技術前進俄羅斯建立自己的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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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商標布局 - 印尼國際投資環境介紹

 

1、印尼人口狀況

    印尼為全球第四大人口國,依據美國CIA(2014)資料顯示,印尼人口超過2.5億,僅次中國大陸、印度、美國,且印尼都市人口比例達44%,首都雅加達特區與周邊四個衛星城市BogorDepokTangerangBekasi組成的大雅加達都會區(Jabodetabek, Greater Jakarta),人口即達2.8千萬,為全球第四大都會區。印尼約有300多個民族及742種語言及方言。大多數印度尼西亞人為南島語族後裔,爪哇族為最大族群,佔印度尼西亞42%的人口,在政治及文化上皆居優勢地位,巽他族馬都拉族馬來族為最大的非爪哇族群,印度尼西亞華人則是具有影響力的少數族群,僅占約3-4%的人口,但國家大多數商業及財富都由印度尼西亞華人掌控

 

2、印尼經濟狀況

   2010 年以來印尼GDP 成長率皆維持在6%以上。印尼經濟成長率在2012 年第 4 季從原先第3 季的6.16%下滑至6.11%,使其該年的全年經濟成長率下滑至6.2%,使得其經濟成長相較於2011 年的6.5%為之遜色,但總體而言,其經濟表現但是仍超越許多新興國家。

 

    印尼的GDP構成主要是由國內消費、國內投資與外銷所支撐。作為印尼主要經濟動力來源的民間消費,受到國內龐大民間需求的影響,在未來數年將維持 9%以上的成長。另一方面,印尼貿易雖然受惠於大宗原物料的出口,但由於中國大陸及印度經濟成長放緩,及國際價格與需求下降的因素所影響,導致印尼的出口在2012 年下滑至2%,僅達1,900 億美元,凸顯印尼仰賴原物料出口作為其貿易主力的重大弱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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