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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生物材料寄存(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0

 

一、前言:

關於專利的生物材料寄存辦法的法規及說明。

二、專利法關於生物寄存的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七條:「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申請人最遲應於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寄存於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但該生物材料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易於獲得時,不須寄存。

申請人應於申請日後四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並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屆期未檢送者,視為未寄存。

前項期間,如依第二十八條規定主張優先權者,為最早之優先權日後十六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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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侵權抗辯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0

 

一、前言:
列舉專利侵權不成立的原則和例子。

二、申請過程禁反言原則:

禁反言原則即禁止反悔原則,意思是在專利案的申請過程中,不論是受到核駁的審查意見的影響,或是申請人的主動修正,而限縮或放棄主張的發明範圍,申請人不可以在事後反悔、翻供,重新為拋棄的部分做主張,也不得主張適用均等論。

三、揭露奉獻原則:

說明書中已揭露的部分未能於申請專利範圍中請求的話,其將視為公共財產,任何人皆可使用該項披露的技術。

四、專利侵權的例外:

專利法第五十九條,發明專利權的效力,不及於以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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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說明書(三)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8-29

 

三、說明書的撰寫內容原則

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的技術內容,使公眾能利用該發明之技術,而申請人能據以主張該發明的專利權而獲得實質上的利益。說明書理論上應載明發明名稱、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及符號說明;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內容,並可據以實現,簡稱可據以實現要件

  1. 1.      可據以實現要件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指說明書應使用明確用語且充分說明申請專利之發明,解釋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以該技術手段解決問題產生之功效,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備一般知識及普通技能的第三者,在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及圖式三者整體之基礎上,無須過度實驗,即能瞭解內容,利用申請專利之發明,解決問題,並且產生預期的功效。

專施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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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說明書(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8-29

 

二、說明書的載明事項:

4.發明內容:

(1).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

意指申請專利之發明所要解決先前技術中所顯然存在或被忽略的問題和困難,不適合記載商業性宣傳詞句。

(2).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

應明確且充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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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明專利說明書(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8-29

 

一、前言:

專利申請人申請發明專利,須準備申請書、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必要之圖式。說明書應該明確且充分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六條:「說明書應明確且充分揭露,使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瞭解其內容,並可據以實現。」),以作為普羅大眾參考用之技術文件。

二、說明書的載明事項:

說明書應記載之事項規定於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內容包括發明名稱、技術領域、先前技術、發明內容、圖式簡單說明、實施方式及符號說明。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申請發明專利者,其說明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發明名稱。二、技術領域。三、先前技術:申請人所知之先前技術,並得檢送該先前技術之相關資料。四、發明內容: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五、圖式簡單說明:有圖式者,應以簡明之文字依圖式之圖號順序說明圖式。六、實施方式:記載一個以上之實施方式,必要時得以實施例說明;有圖式者,應參照圖式加以說明。七、符號說明:有圖式者,應依圖號或符號順序列出圖式之主要符號並加以說明。說明書應依前項各款所定順序及方式撰寫,並附加標題。但發明之性質以其他方式表達較為清楚者,不在此限。說明書得於各段落前,以置於中括號內之連續四位數之阿拉伯數字編號依序排列,以明確識別每一段落。發明名稱,應簡明表示所申請發明之內容,不得冠以無關之文字。申請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其生物材料已寄存者,應於說明書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申請前已於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並應載明國外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發明專利包含一個或多個核苷酸或胺基酸序列者,說明書應包含依專利專責機關訂定之格式單獨記載之序列表,並得檢送相符之電子資料。」倘若以其他表達方式較為清楚者,亦能明確且充分表達申請專利之發明,滿足可據以實現的條件,則可不依上述之順序或方式撰寫。

  1. 1.      發明名稱:

說明書與申請書填寫的發明名稱應相同。

專施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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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2

 

一、前言

 

根據專利法,發明專利權範圍,是以申請專利範圍為準;因此,申請人具體請求保護的發明必須清楚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內。然而發明保護之範圍大小,直接與申請專利範圍相關,所以專利範圍之請求項的範圍越大,保護主張權利時越有助益但同時也可能因為範圍過於廣泛,容易抵觸先前技術而遭喪失新穎性;所以在不抵觸先前技術的條件下,可以擴大請求項範圍以加強保護主張發明權利。因此請求項」是用以界定申請專利之發明的必要技術特徵,同時也為決定是否符合專利要件、提起舉發或主張專利權等的基本單元。

 

二、請求項之範疇與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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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發明單一性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2

 

一、前言

 

根據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與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發明專利就每一發明提出申請,二個以上發明屬於一個廣義發明概念,亦即具發明單一性者,得於一申請案中提出申請。所以數個技術內容能否包裝於一發明專利以作申請,其辦別拿捏準則在專利法規上稱之單一性」。

 

二、單一性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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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一性案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2

 

一、前言

 

藉由發明單一性之案例說明,實際了解何謂包含兩項以上發明之一個總體的發明構思,可否作爲一件申請提出。

 

二、相同範疇獨立項之單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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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專利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5

 

一、前言

 

韓國自201471日依專利適格標的原則,審查基準修正後列入電腦軟體准予專利權。故目前世界五大專利局(IP5)中,美國專利商標局、日本特許廳、歐洲專利局及韓國智慧財產局均核准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具專利權,目前惟獨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仍將記錄媒體與電腦軟體不核准專利權保護。而我國智慧財產局早在87107日頒佈「電腦軟體相關之發明」審查基準,解決以往電腦軟體相關可否申請的模糊地帶之爭議。

 

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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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優先權及優惠期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楊明樺

2014-09-05

 

一、前言

 

優先權(right of priority)分為「國際優先權」及「國內優先權」二種,無論是國際優先權或者國內優先權,後申請案能以基礎案或先申請案之申請日作為「優先權日」。主張優先權的話,其專利要件之審查,以優先權日為基準。

 

二、申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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