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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藥相關發明之專利申請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5

 

一、前言:

醫藥相關發明包含單一化合物、醫藥組成物、診斷或檢驗試劑、化妝品等醫藥領域之相關發明。

二、申請標的:

  1. 1.      請求項之範疇:

(1)物之請求項:包含(a)化合物 ; (b)組成物 ; (c)劑型 ; (d)套組 ; (e)檢測裝置。

(2)方法請求項:(a)化合物之製備方法 ; (b)組成物之製備方法 ; (c)劑型之製備方法 ; (d)檢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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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專利申請(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5

 

五、專利要件:

  1. 1.      產業利用性電腦軟體應用之技術領域相當廣泛,為解決某一課題,利用電腦軟體相關技術可能達陣。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在產業上能被製造或使用,則具產業利用性。
  2. 2.      進步性:

(1)   技術領域之轉用:

電腦軟體技術之程序(方法)或結構(裝置),通常不受限於所應用之領域而具有實質相同之功能、效果。若技術領域之轉用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或能克服該領域長期無法解決之問題者,則該發明具進步性。

(2)   公知技術特徵之附加或置換:

將公知的技術特徵附加於先前技術,或將公知的技術特徵等效置換先前技術中之技術特徵的發明,若能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或能克服該技術領域長期無法解決之問題,則該發明具有進步性。

(3)   將人類所進行之作業方法予以系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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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專利申請(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5

 

一、前言:

電腦軟體發明納入專利保護範疇始自1980年代,我國自1999年制定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審查基準,近年來因網路科技快速發展,電腦軟體相關發明在我國發明專利申請案中佔有極高比率。電腦軟體基本上為演算法(Algorithm)之一種實施方式,若演算法之實施涉及技術領域之技術手段,例如將軟體所執行之技術步驟記載於申請專利範圍,即為專利法保護之電腦軟體相關發明。

二、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請求項

電腦軟體相關發明之請求項可分為物之請求項、方法請求項、紀錄媒體請求項及程式產品請求項等。撰寫時,應涵蓋全部申請標的,始能獲的最寬廣的保護。為明確且充分描述電腦軟體相關發明的技術特徵,電腦軟體所達成之功能得以流程圖(flow chart) 或功能方塊圖(functional block diagram)予以表現,以資料流程圖、虛擬碼、時序圖等輔佐說明,以揭露其發明的技術特徵。為符合據以實現的要件,說明書之揭露內容以流程圖為基礎者,應配合流程圖的操作順序描述該方法的各個步驟 ;以功能方塊圖為基礎者,應該描述該功能方塊圖中硬體各組件與組件間之連結關係(若為特殊設計之硬體,須明確界定組件之邏輯電路結構),或軟體各模組(modules)與硬體各組件如何相互關聯(例如URL中之元件圖及部署圖)。此外,申請專利之發明之軟體類型,宜記載於說明書,以增進說明書之易讀性。

三、不具技術性而不符合發明定義的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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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專利有關之重要國際公約與組織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2

 

一、前言:

淺談與專利有關之重要的國際公約與組織:TRIPs、巴黎公約、PCT、WTO WIPO

二、TRIPS:

TRIPS(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為「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於一九九三年簽署,為成員國之間的商品貿易和技術貿易,提供了智慧財產權的保護。TRIPs主要提出並重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眾健康原則、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權利的地域性獨立原則、專利及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著作權自動保護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處理原則、爭端解決原則、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可上訴原則及承認智慧財產權為私權原則。TRIPs 把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分為三類:(1)要求全體成員必須遵守並執行的國際公約,包括巴黎公約等 ; (2)要求全體成員按對等原則執行的國際公約 ; (3)非強制性的國際公約。TRIPs規範成員保護各類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等)的最低要求。

三、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全名為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於一八八三年簽署,所規範的主要內容包括:(1)國民待遇原則 ; (2)優先權制度 ; (3)關於實體法上的共同原則; (4)關於執行公約的行政體系。巴黎公約所保護的對象如專利、商標、制止不正當競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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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簡介(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2

 

三、美國專利法102條規定解析:

美國專利法第102條c款規定:「在共同研究協議下的共同發明人所有權—發明標的揭露與一個提出的發明應當被視為被同一個人所擁有或義務受讓同一個人,適用於第(b)項第二款之(C),如果—

(1)在提出發明的有效申請日之前有效的共同研究協議下的單方或多方或以其為代表,來進行發明標的的揭露發展及提出發明;

(2)提出的發明是在共同研究協議的範圍內從事的活動的結果;以及

(3)提出發明的專利申請揭露或修正以揭露共同研究協議的參與方的名字。共同研究協議下的發明在申請日前揭露,視為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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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簡介(一)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2

 

一、前言:
淺談美國專利法關於可授予專利的新穎性的條件之判斷標準及邊境管制措施。

二、美國專利法102條規定新穎性:

美國專利法102條規定了可授予專利的條件之一的新穎性之判斷準則:「102 Conditions for patentability; novelty.

(a) NOVELTY; PRIOR ART.—A person shall be entitled to a patent unless—

(1) the claimed invention was patented, described in a printed publication, or in public use, on sale, or otherwise available to the public 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 or

(2) the claimed invention was described in a patent issued under section 151, or in an application for patent published or deemed published under section 122(b), in which the patent or application, as the case may be, names another inventor and was effectively filed before the effective filing date of the claimed inven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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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與其他無體財產權的區別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1

 

一、前言:
比較專利權與營業秘密、商標和著作權的區別。

二、專利保護與營業秘密之比較:

以專利形式的保護與以營業秘密保護之間差異:

  1. 均為法定的權利,專利所保護的是技術本身,但營業秘密保護的是保密的狀態而非技術本身。
  2. 以專利形式的保護依照專利的類別不同,有不同的保護法定期限,而營業秘密沒影一定的期限,可以長達百年以上。
  3. 專利制度的特性之一是技術要公開,而營業秘密的特性是保密不公開。
  4. 專利權的售予需經過法定申請過程,由專利專責機關頒發專利證書以確定權利。營業秘密則經由技術擁有者或契約當事人的保密而自動形成保護的方式。
  5. 專利權具有專有排他性,與專利申請範圍相同的技術不能同時受到專利的法律保護,而營業秘密不具有排他性,數個廠商彼此分享配方或相同技術。
  6. 專利權的審查須符合專利要件,即產業利用性、新穎性和進步性。但是營業秘密所保護的配方或技術不需要經過審查,也未必符合專利要件。
  7. 技術申請專利之後,因為有公開的法定過程,無法再以保密的形式以營業秘密的狀態存在。營業秘密只要符合專利要件,即可以轉換為專利形式的保護,改變其原本未公開的保密狀態。

三、設計專利與商標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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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的不可專利性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1

 

一、前言:

介紹關於我國專利法所規定的動、植物之不可專利性。

二、專利法關於動、植物不可專利性的規定:

我國專利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各款,不予發明專利:

一、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但微生物學之生產方法,不在此限。

二、人類或動物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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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行使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1

 

一、前言:
列舉專利權的行使原則和實例。

二、專利號數的標示原則:

我國專利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專利號數標示原則屬於專利權人的權利,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或者發生專利侵權請求損害賠償時,負有舉證責任,證明侵權人明知或事實足以證明他理應知道為專利物品。

三、適法的警告行為:

當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時,專利權利人即可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或請求法院則另侵權人停止侵害。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的通常處理常式,是以寄發警告信函或類似行為之先行通知,以期達到制止的效果。在散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時,若函中未附法院判決或公正客觀的侵害鑒定報告,則必須陳明其專利權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

四、正確行使權利的步驟:

專利權人一旦發現有疑似侵權的商品,所應該採取的合法行動及步驟為:1.搜證:可購買所獲得的疑似侵權的商品,取得發票作為販賣或銷售的證明。2.分析比對或取得鑒定報告。3.檢視專利有效性及專利權利的正當行使:檢視專利權是否仍在有效期間、有無續繳專利年費、有無標示專利證書號碼,若尚未標示者應即時進行專利證書號碼的標示。4.發出警告信函:若欲排除相同產品在市場上的干擾,則發出警告信函的時間點是即時,若欲收取權利金已取的創新的報酬,則應先等待一段時間,俟時機成熟之後再發出警告信函。5.和解、授權與舉發答辯:若被控侵權人的磣品已經在市場上大量流通或販賣、銷售、生產,那麼有可能他在收到警告信函後會進行先前技術的調查與檢索以舉發該專利為優先步驟,專利權人此時即要進行答辯以維護其專利權 ;若無舉發的可能性存在的話,則侵權人能會尋求和解或授權。6.民事訴訟與保全程式:若前述步驟無效,則專利權人可以聲請保全程式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法律保障的專有排他性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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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的生物材料寄存(二)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0

 

二、專利法關於生物寄存的規定:

寄存證明與存活證明改採合一制度。因此未來申請人寄存生物材料後,寄存機構將於完成存活試驗後始核發寄存證明文件,不另出具獨立之存活證明。

申請人在主張國際優先權情況下,申請有關生物材料或利用生物材料之發明專利應最遲於申請日將該生物材料寄存專利專責機關指定之國內寄存機構,則應於最早之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檢送寄存證明文件,並且載明寄存機構、寄存日期及寄存號碼,惟申請人若屆期未檢送者,則視為未寄存。

主張國際優先權之申請案,其寄存證明文件之補正期間,為優先權日後16個月內。

申請前如已於專利專責機構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由於我國非布達佩斯條約會員國,申請人雖已於國外寄存,因我國人民仍無法依前揭條約規定申請分讓,故仍應於我國寄存。因此已將生物材料寄存於國外之申請案,其向我國申請前仍必須於國內再寄存一次,為了緩和申請人時間上之不便,爰明定已於申請前在專利專責機關認可之國外寄存機構寄存者,無須最遲於申請日在我國提出寄存,只須要符合於申請日起4個月期間內,或是主張國際優先權者,須要符合於最早之國際優先權日後16個月期間內,完成國內寄存並檢送國內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及國外寄存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即可不受最遲應於申請日在國內寄存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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