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行使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1

 

一、前言:
列舉專利權的行使原則和實例。

二、專利號數的標示原則:

我國專利法第九十八條規定:「專利物上應標示專利證書號數;不能於專利物上標示者,得於標籤、包裝或以其他足以引起他人認識之顯著方式標示之;其未附加標示者,於請求損害賠償時,應舉證證明侵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為專利物。」專利號數標示原則屬於專利權人的權利,未附加標示者,不得請求損害賠償,或者發生專利侵權請求損害賠償時,負有舉證責任,證明侵權人明知或事實足以證明他理應知道為專利物品。

三、適法的警告行為:

當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時,專利權利人即可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或請求法院則另侵權人停止侵害。請求侵權人停止侵害的通常處理常式,是以寄發警告信函或類似行為之先行通知,以期達到制止的效果。在散發侵害專利權警告函時,若函中未附法院判決或公正客觀的侵害鑒定報告,則必須陳明其專利權內容、範圍及受侵害之具體事實。

四、正確行使權利的步驟:

專利權人一旦發現有疑似侵權的商品,所應該採取的合法行動及步驟為:1.搜證:可購買所獲得的疑似侵權的商品,取得發票作為販賣或銷售的證明。2.分析比對或取得鑒定報告。3.檢視專利有效性及專利權利的正當行使:檢視專利權是否仍在有效期間、有無續繳專利年費、有無標示專利證書號碼,若尚未標示者應即時進行專利證書號碼的標示。4.發出警告信函:若欲排除相同產品在市場上的干擾,則發出警告信函的時間點是即時,若欲收取權利金已取的創新的報酬,則應先等待一段時間,俟時機成熟之後再發出警告信函。5.和解、授權與舉發答辯:若被控侵權人的磣品已經在市場上大量流通或販賣、銷售、生產,那麼有可能他在收到警告信函後會進行先前技術的調查與檢索以舉發該專利為優先步驟,專利權人此時即要進行答辯以維護其專利權 ;若無舉發的可能性存在的話,則侵權人能會尋求和解或授權。6.民事訴訟與保全程式:若前述步驟無效,則專利權人可以聲請保全程式及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維護法律保障的專有排他性的權益。

五、接獲警告信函的處理原則:

國內的警告信函主要是透過郵局寄發的存證信函方式來進行,若是收到警告信函,首先應表明非故意侵權,要求延長回復期限以研究專利資料,並主動要求專利權人提供具體的技術比對及產品型號,甚至是鑒定報告。回復前的同時,檢視對方行使權力的正當性:1.是否為專利權人或專屬授權人名義出發 ; 2.有無怠惰行使權利 ; 3.有無違反公平交易法的情事。再者做專利技術的分析:1.專利的有效性 ; 2.研發人員分析產品的構成要件 ; 3.是否提起舉發。接下來進行產品的分析判斷:1.權利金額度的高低 ; 2.繼續製造或停止銷售 ; 3.替代技術是否存在,是否可以用回避設計的方式發展自有技術 ; 4.產品線是否結束。第二次或其後的回復時,可再次表明非故意侵權而且對專利權被侵害的事情毫不知悉,如果未侵權,則最好附上未侵權的鑒定報告。再者,尋求和解的途徑,以支付權利金或交互授權的方式來解決。如果和解仍未能解決爭執,則不得已提起民事訴訟,除了證明未侵權之外,可提出專利無效,即專利舉發,之訴訟。我國專利法第一百零一條:「舉發案涉及侵權訴訟案件之審理者,專利專責機關得優先審查。」

六、民事訴訟與保全程式:

專利權人尋求法律的保護或求償,可以以民事訴訟為之 ;提起民事訴訟時,伴隨的是聲請保全程式。保全程式又可分為假處分與假扣押,例如,若專利權人經鑒定報告確認被控侵權人確實侵犯其專利權之後,可向法院提出假處分聲請,只要相關事證完備,法院原則上會裁定債權人(專利權人)在一定金額擔保後,命令被控侵權人(債務人)不能再繼續生產有專利侵權疑慮之產品和銷售行為,否則有被拘提、管收或被罰款之風險。此時,被控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對該假處分裁定的抗告,同時提存反擔保金提出反擔保,聲請撤銷假處分。法院收到反擔保金,原則上會撤銷該執行命令及該假處分。

 

參考資料:

  1. 1.      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2. 2.      中華民國專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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