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專利有關之重要國際公約與組織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專利工程師劉淑貞
2014-09-12
一、前言:
淺談與專利有關之重要的國際公約與組織:TRIPs、巴黎公約、PCT、WTO WIPO。
二、TRIPS:
TRIPS(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為「與貿易有關的智慧財產權協定」,於一九九三年簽署,為成員國之間的商品貿易和技術貿易,提供了智慧財產權的保護。TRIPs主要提出並重申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基本原則:國民待遇原則、保護公共秩序、社會公德、公眾健康原則、對權利合理限制原則、權利的地域性獨立原則、專利及商標申請的優先權原則、著作權自動保護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透明處理原則、爭端解決原則、對行政終局決定的司法審查和可上訴原則及承認智慧財產權為私權原則。TRIPs 把智慧財產權國際公約分為三類:(1)要求全體成員必須遵守並執行的國際公約,包括巴黎公約等 ; (2)要求全體成員按對等原則執行的國際公約 ; (3)非強制性的國際公約。TRIPs規範成員保護各類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營業秘密等)的最低要求。
三、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全名為「保護工業產權的巴黎公約」,於一八八三年簽署,所規範的主要內容包括:(1)國民待遇原則 ; (2)優先權制度 ; (3)關於實體法上的共同原則; (4)關於執行公約的行政體系。巴黎公約所保護的對象如專利、商標、制止不正當競爭等等。
四、PCT:
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專利合作條約,於一九七零年簽定,關於專利案件的申請、檢索及審查以及包括了技術資訊之傳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授予專利的責任仍屬於各個國家的專利主管機關。PCT主要的功能在於接受國際的專利申請、進行國際檢索、國際公布及國際初步審定。
五、WTO: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世界貿易組織,成立於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前身是關稅和貿易總協定(GATT)。主要職能:(1)負責多邊貿易協定 ; (2)提供實施談判結果的框架 ; (3)解決會員國間貿易爭端 ; (4) 定期審議貿易政策 ; (5)實現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 ; (6)對其他國家提供技術援助。
六、WIPO:
WIPO(Th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成立於一九六七年,主要職能為透過國家間的合作,促進對全世界智慧財產權的保護,並管理關於專利、商標和著作權方面的多邊條約協議,及辦理智慧財產權法律與行政事宜。
參考資料:
- 1. 專利實務論(第四版),冷耀世編著,全華出版社出版(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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